2022年检修试验费采购公告.
2022年检修试验费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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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HRFZ*******
2022年检修试验费
非招标文件
采 购 人: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HRFZ*******)
1.采购条件
本次采购项目2022年检修试验费工程,采购人为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项最高限价(元)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采购控制价 (元) |
1 | 包1 | 检修试验仪器 | 试验变压器 | 200倍或250倍 干式 | 台 | 2 | 9500.00 | 首批交货时间6月23日,末次交货时间6月27日。 | 施工现场地面交货 | *****.00 |
导电回路电阻测试仪 | 最新型手持式100A | 台 | 1 | *****.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销售能力,并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3)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规定,若投标人为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成交资格或取消成交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成交资格或取消成交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若接受外购外协,投标人外购外协产品的供应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成交资格或取消成交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
(4)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2019年7月至投标截止之日)存在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问题并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通报批评或投诉。
(5)在投标截止日前2年内(2020年7月至投标截止之日)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6)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截图为准)
(7)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2018年7月至应答截止之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截图为准)
3.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采购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整体分包行为的投标。
3.4本次采购接受代理商投标。每个原厂商只能授权唯一的代理商进行投标,且原厂商与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商须提供生厂商的有效授权书。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5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3.6本批次采购投标人需要在商务文件中提交“重法纪、 讲诚信” 承诺函,该承诺书列明投标人禁止从事的各种非正常投标活动,并作为否决投标条款。投标人需提供“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商务部分”的最后部分。未提供投标将被否决。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及技术规范)电子文件在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下载获取。
4.2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6月09日9:00时至2022年06月13日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电工交易专区
(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下载采购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应答人应妥善保管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投标人应在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采购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平台注册”→“电脑配置及电子钥匙”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潜在投标人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采购文件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4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投标人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电工交易专区-下载专区→离线投标工具安装→离线投标工具下载安装”目录下下载“离线投标工具(带电子签章)专用软件包(物资类)”。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软件包。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电话:010-********。
4.5未按照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应答,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注: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采购文件,不再出售纸质采购文件,以参与投标人网上下载的电子版采购文件为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纸质投标文件现场递交及电子投标文件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①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8:00时至9:00时;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88号。
②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9:00时;
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
注:其中规定需要签字、盖章的页面,需扫描后插入对应文件中,对于图片较多的文件请投标人合理利用文本编辑工具中的“图片压缩”功能等其他方式压缩文件大小至前述范围内。
5.2开标方式为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线上开标。
5.2开标时间:2022年6月17日9:00时。
5.3未在采购公告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平台-电工交易专区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黑龙江华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88号
联系人:王桂斌
联系方式:0467-*******
电子邮件:**********@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 采购文件中所指“本采购项目”,均指其对应的“包”或“标段” |
1.1.2 | 采购人 | 见采购公告。 |
1.1.3 | 采购项目名称 | 见采购公告。 |
1.1.4 | 工程项目名称 | 2022年检修试验费工程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资金,出资比例: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见采购公告。 |
1.3.2 | 交货期 | 见采购公告。 |
1.3.3 | 交货地点 | 见采购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见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见采购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采购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采购文件。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不适用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补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采购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形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采购人邮箱,并电话通知。 | ||
2.2.2 |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及以邮件形式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 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采购人一律视为已收到。 |
形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采购人邮箱,并电话通知。 | ||
2.3.1 | 采购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及以邮件形式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 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采购人一律视为已收到。 |
形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采购人邮箱,并电话通知。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及分项最高限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分项最高限价见采购公告。 最高投标限价: 包1:*****.00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起9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无 |
3.5.1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应答截止日前3年,即2019年6月至投标截止之日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投标截止日前3个会计年,即2019年至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应答截止日前3年,即2019年6月至投标截止之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A) (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版U盘1份(电子版应包含可编辑版和不可编辑版2个版本,其中可编辑版为Word或Excel格式不可编辑版为Pdf格式。) |
3.7.3(A) (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纸质投标文件需分册胶装: 商务文件2本,每本单独胶装(1本正本,1本副本) 技术文件2本,每本单独胶装(1本正本,1本副本) 报价文件2本,每本单独胶装(1本正本,1本副本) 副本和正本的文件内容必须相同,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无要求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电子应答文件要求: (1)所有电子应答文件(含上传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提供的电子应答文件)应对封面(首页)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2)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应答文件格式”的要求。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如在应答文件中使用投标专用章,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2.纸质应答文件要求: (1)应答文件(含应答函、应答函附录)及对应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2)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的要求。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如在应答文件中使用投标专用章,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
4.1.1(A)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在互联网上,投标人使用本人的合法数字证书之私钥对所投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电子)签名,使用招标人的合法数字证书之公钥对所投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提交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
4.1.1(B) | 投标文件包封要求 | 投标文件应以按以下方式密封包装,封口处要贴封签并加盖公章。 以下封装以投标人为单位提交 封装1:投标文件电子版一套 封装2:投标文件文件正本一套 封装3:投标文件文件副本一套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年月日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采购公告。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采购公告。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6月17日9:00时。 开标地点: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 |
5.2 | 开标程序 | 详见正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3名。采购人公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
7.1 |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平台-电工交易专区上同时发布。 公示期限:1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8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1.1 采购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材料采购进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采购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截图为准);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截图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采购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2.采购文件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采购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7日前以邮件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3.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无
3.5 资格审查资料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开发能力,并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规定,若投标人为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若接受外购外协,投标人外购外协产品的供应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
(5)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2019年6月至投标截止之日)存在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问题并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通报批评或投诉。
(6)在投标截止日前2年内(2020年6月至投标截止之日)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7)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截图为准)
(8)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2019年6月至应答截止之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截图为准)
(9)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纸质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纸质投标文件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纸质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7.1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1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成交人。
7.5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7.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审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法推荐成交候选人。 |
2.1.1 | 初步评审标准(技术) | 详见附表1 |
2.1.2 | 初步评审标准(商务) | 详见附表2 |
2.2.1 | 分值权重构成 | 技术占比(%):50 商务占比(%):10 价格占比(%):40 |
2.2.2 2.2.4(3)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与报价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5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附表5 |
2.2.4(1) | 技术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3 |
2.2.4(2) | 商务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4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5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无 |
3.1.2(3) 新增 | 否决情形 | 补充: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详见附表6。 |
3.3.4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补充: 在评标过程所有澄清未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回复,视为无效。 评标阶段的澄清从发出到回复均是在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完成。 |
3.4.3(新增) | 未中标解释 |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不成交的可能。对未成交的原因,采购人不予解释。 |
附表1:技术初步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响应情况 |
1 | 交货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2 | 货物质量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3 | 投标人须具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 |
4 | 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 |
5 | 已标价货物清单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6 | 技术标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7 | 无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否决内容 | |
8 | 实质性响应情况 |
附表2:商务初步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响应情况 |
1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一致、资格审查满足本文件第二章3.5中的要求 | |
2 |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报价文件的签字、盖章等符合采购文件的签署规定 | |
3 |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厂商的有效授权书 | |
3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4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5 | 应答有效期符合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的规定 | |
6 | 实质性响应情况 | |
7 | “重法纪、 讲诚信” 承诺函 | |
8 | 投标资格满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要求 | |
9 | 无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否决内容 |
附表3:技术详评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细则 |
1 | 运输方案(10分) | 有运输方案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2 | 供货方案(10分) | 有供货方案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3 | 突发性应急预案(10分) | 有突发性应急预案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4 | 工作流程时间规划 (10分) | 有工作流程时间规划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5 | 重点、难点分析(10分) | 有重点、难点分析得10分。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的理解是否准确,应对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扣1-5分,没有不得分。 |
6 | 针对本项目实施提出优化建议(10分) | 针对本项目实施提出优化建议,可提供增值服务,视对项目提出的优化建议及增值服务是否具有可行性,扣1-5分,没有不得分。 |
7 | 内部管理制度(10分) | 有内部管理制度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8 | 进度保障措施(10分) | 有进度保障措施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9 | 质量保证措施(10分) | 有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的质量保证计划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10 | 供货承诺(10分) | 根据服务承诺内容合理性、针对性酌情打分,10-0分。 |
附表4:商务详评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细则 |
1 | 对采购文件的响应(40分) | 1.响应优秀,对采购文件完全响应,有差异内容且高于采购文件标准,得40-30分; 2.响应一般,对采购文件完全响应,无差异,得30-15分; 3.响应差,对采购文件完全响应,有差异但采购方能接受的,得15-0分。 |
2 | 财务状况 (20分) | 注册资本金,在所有有效投标人中从多到少分档考虑,最差得4分,最高得8分。 |
净资产,在所有有效投标人中从多到少分档考虑,最低得3分,最高得6分。 | ||
资产负债率,在所有有效投标人中从多到少分档考虑,最低得3分,最高得6分。 | ||
3 | 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6月-2022年6月)类似项目业绩(20分) | 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6月-2022年6月)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最高得20分。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未提供不得分 。 |
4 | 售后服务保障及承诺(10分) | 有售后服务保障及承诺得10分,表述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扣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5 | 报价格式及合理性分析 (10分) | 投标报价填写不清晰、不完整、其他格式问题减2分/项,最高得10分。 |
附表5:价格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得 分 | |||||||||||||||||||||||||
1 | 投标报价 | 40 | 简单算术平均值法 1.数据准备
2.公式算法描述 A.计算基准价 1.计算进入详评的投标人(M个)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为基准价; B.基准价和评标价的比对并计算价格分 2.如果评标价>=基准价,n=n1; 如果评标价<基准价,n=n2; 3.计算价格分,价格分=100-100×n×|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基准价|/基准价; d.1 判断价格分是否小于0,如果小于0,则价格分为0。 |
附表6: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存在如下情形的,将被否决。
1.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否决情形如下表所示,评标委员会仅依据表中所列明的支撑材料和判定标准进行评审。
2.表中涉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事故查询系统”查询并生产报告或打印截图的,如果投标人未提供,不否决,但作为详细评审依据。
序号 | 否决情形 | 否决事项 |
1 | 资格不符 |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 资格不符 |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3 | 资格不符 |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
4 | 资格不符 | 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5 | 资格不符 | 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6 | 资格不符 | 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7 | 资格不符 | 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中,与其它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8 | 资格不符 | 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中,与其它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9 | 资格不符 |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0 | 资格不符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11 | 资格不符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2 | 资格不符 | 被纳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
13 | 资格不符 |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4 | 资格不符 | 投标人未提交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开具之日(出具日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前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中存在投标人关联人员行贿犯罪信息的 |
15 | 资格不符 |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 |
16 | 资格不符 | 不满足本次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专用资格要求的。 |
17 | 资格不符 | 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同一分标投标的;原厂商与其授权委托代理商参加同一分标投标的。 |
18 | 资格不符 | 采购人有权对厂商进行资质能力核查,如经核查该厂商不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及工艺控制、生产人员、元器件及产品检测能力等资质能力,或因厂商自身原因造成核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将视厂商不具备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资质能力,采购人有权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认定其成交无效。 |
19 | 资格不符 | 采购公告中对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的注册资本金有要求,但未提供相应具有注册资本金金额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注册资本金金额的证明文件的。 |
20 | 投标期限 |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
21 | 交付期限 | 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工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且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
22 | 投标担保 | 无 |
23 | 投标偏差 | 投标人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偏差的;对投标函附录规定的合同事项条款明确表示不接受,未按要求填写具体数据信息以及填写的数据信息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 |
24 | 澄清修改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撤销投标文件或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
25 | 澄清修改 |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26 | 格式内容 | 投标人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技术投标文件一部分的。 |
27 | 格式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28 | 格式内容 |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29 | 投标范围 | 投标范围与采购文件要求存在偏差的,且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
30 | 文件签署 | 纸质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的;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名章)的);使用投标专用章未附有效的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说明的。 |
31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依法所作的修正价格的。 |
32 | 投标报价 |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
33 | 投标报价 | 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 |
34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构成采购文件规定为无效报价的;开标一览表中显示为非报价数值的。 |
35 | 投标报价 | 投标价格出现数值与货币单位不对应,即出现了明显的百倍至万倍高于正常水平的报价(如把“投标函价格表”中的“万元”当成“元”进行报价)。 |
36 | 违反税法 | 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增值税税率的。 |
37 | 参数接口 | 投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或产品型式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一般技术参数超出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对于规定接口要求的产品,投标文件对一次接口、二次接口、土建接口的响应与采购文件不符的。 |
38 | 外购外协 | 对于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不能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投标人不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和无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的证明;不满足技术规范对外购外协组件材料第三人资质业绩和技术水平的要求;投标人选配的组件材料在缺陷责任期(自货物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停运检修的。 |
39 | 法定否决 | 投标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验收报告、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要求并对其进行响应等),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且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参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招标活动的任何投标也将被否决。 |
40 | 法定否决 | 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或联合围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人曾在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电源项目投标时因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被否决的(否决日期以该投标人参与的电源项目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为准),该投标人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 |
41 | 法定否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情形。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技术初步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商务初步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的偏差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非招标)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工程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电力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变压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40类货物采购合同适用已发布的相应统一合同文本。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卖方对该项目货物 [物资名称](简称“合同设备”)的投标,买卖双方就合同设备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卖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买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则买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见《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附件一)。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税率 %。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2.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 : : 。
五、质量保证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个月。其他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见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六、承诺
1.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设备和服务。
2.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的合同设备,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买方有权将卖方的不诚信行为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监督栏目的业务公告中予以公布。卖方承诺已知悉买方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相关规定。
4.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办理保理事项,否则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七、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九、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 卖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Email: | 传真: Email: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行地址: | 开户行地址: |
开户行联行号: | 开户行联行号: |
执行单位: | 执行单位: |
执行人: | 执行人: |
电话: | 电话: |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 客服电话: |
需求单位: |
附件一: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格式
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
货物 名称 | 货物 描述 | 单价(含税) (人民币元) | 单价 (不含税)(人民币元) | 单 位 | 数 量 | 合同价款 (含税) (人民币元) | 合同价款 (不含税) (人民币元) | 税率 | 交货期 | 交货 地点 | 交货方式 |
总计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增加以下条款):
1.1.1.11 “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 合同当事人
(增加以下条款):
1.1.2.4 “分包商”指根据合同约定,分包部分货物或技术服务并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1.4 合同设备
(增加以下条款):
1.1.4.1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
1.1.4.2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4.3 “货物缺陷”包括危急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
1.1.4.3.1 “危急缺陷”指合同设备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4.3.2 “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4.3.3 “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4.3.4 “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设备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4.3.5 “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
(增加以下条款):
1.1.17 “投运”指合同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1.1.19 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指买受人保留的部分货款(尾款),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修改为)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不含税单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修改为:
3.2.1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凭证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2)到货款:每批合同设备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交接单、实际到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合同设备分批到货的可分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现场不具备接收条件而导致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未到货的,经买方同意,可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在货物投运验收单办理之前,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须到齐。本合同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日以全部物资(含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到达交货地之日为准。
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无法交付现场,超过交货期3个月的,买方应开展厂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可办理到货款金额80%的支付手续,并由卖方负责保管。
(3)投运款:合同设备投运且全部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到货后,卖方凭货物投运验收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合同设备分批投运的可分批办理。因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的,卖方可凭到货交接单办理投运款支付手续。
(4)质保金: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合同设备投入运行后,且无质量问题及索赔事项,卖方可向买方提交质保金保函(格式见附件1),申请等额替代质保金。质保金保函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买方在收到质保金保函后应向卖方支付质保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质量保证期。
买方在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未按本合同约定或买方要求及时解决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扣除质保金,或兑付质保金保函。
3.2.2 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为0:10:0:0;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含本数)的,支付比例为0:
9.5:0:0.5;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超过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1:6:2.5:0.5。
3.2.3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未提交的,买方将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作为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视为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双方可不再互相出具相对应的承诺函。
(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3.4 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允许的交易方式,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3.5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征得买方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6 卖方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届满前120日将合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买方。
3.7 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所列单价供货。
3.8 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设备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并完成设备本身至集成货物的线缆供应、敷设、接线和内部调试工作,且相关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 (补充为)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在生产开始前,提前7日向监造单位提供本合同设备生产进度计划;
(2)根据本合同设备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日将合同设备的检验计划和方案通知买方监造代表;提前7日将合同设备的监造停工待检点(H点)计划实施时间通知买方和买方监造代表;
(增加以下条款):
4.1.6 卖方在设备及部件出厂时需提供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设备,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出厂见证表”、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4.1.7 卖方在合同设备生产、试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合同设备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24小时内通报监造单位和买方,并如实提供原因分析材料
4.1.8 卖方应在设备出厂前提供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4.1.9 合同设备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4.2 交货前检验(修改为)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在交货前进行检验。
4.2.5 抽检
4.2.5.1 抽检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的,卖方应在抽检一周前将抽检计划传真给第三方抽检机构和买方,买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抽检。
4.2.5.2 厂内抽检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抽检报告。
4.2.5.3 厂外抽检是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包括买方自行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4.2.5.4 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卖方采取重新生产、修理、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等补救措施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所有检测、运输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增加以下条款):
5.1.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小件合同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整车发运。
5.1.5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6 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合同设备严禁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包括松木包装箱、线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5.1.7 如卖方违反以上规定或约定,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2 标记
5.2.2 (补充为)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设备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增加以下条款):
5.2.3 对于裸装的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体上注明
5.2.1和5.2.2中约定的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2.4 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设备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设备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设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2.5 合同设备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合同设备身份码(实物“ID”)标签的下载、制作、赋码和安装,并在指定平台进行技术参数录入、身份码信息维护。买方将实物“ID”标签纳入物资验收范围。
5.3 运输
(增加以下条款):
5.3.5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设备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设备,险种为合同设备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发货5日前向买方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5.3.6 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3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5.3.7对于重点物资,卖方应配合买方开展运输监控工作。
5.4 交付
5.4.2(补充为)经厂内验收的合同设备,在未实际交货前,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保管责任和毁损灭失等风险。
(增加以下条款):
5.4.4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采用传真、函件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通知等方式通知卖方。
5.4.5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5.4.6 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5.4.7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5.4.8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含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设备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设备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5.4.9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和到货交接单的办理应在合同设备交付15日内进行,设备外观、规格、型号、数量满足合同约定的,签署到货交接单。
6.1.6 (修改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尽快自费整改,完成整改的时间为该合同设备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依据。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增加以下条款):
6.1.9 卖方将按照买方要求,及时提供中标产品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买方及买方下属企业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标产品进行测试。
6.4 验收
6.4.1 (修改为)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5日内签署货物投运验收单。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不适用)
6.4.3 (不适用)
6.4.4 (不适用)
6.4.5(修改为)货物投运验收单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补充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增加以下条款):
6.5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时,应按照买方要求派遣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
7. 技术服务
7.3 (补充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设备;卖方如需对合同设备进行调试,应在现场监理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代表或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8. 质量保证期
8.1 (修改为)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3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8.1.1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42个月。
8.1.2 合同设备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8.2(补充为)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该台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
8.4 (不适用)
8.5 (不适用)
8.6 (不适用)
(增加以下条款):
8.7 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9. 质保期服务
(增加以下条款):
9.5 对于合同设备,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未经试验及验证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并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8条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9.6 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设备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设备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设备的期限按买方要求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7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9.8 在从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9.8.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修理、重新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9.8.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更换、重新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9.8.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设备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设备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9.8.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9.8.5 向第三方采购
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9.9买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10 合同设备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合同设备验收投运后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设备外观的损坏,卖方应免费处理。
9.11 合同设备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卖方应主动召回并承担相关费用。
10. 履约保证金
(修改为):
10.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为由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格式参考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等,或向具有保证保险经营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该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采用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自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卖方可向买方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的,可以在办理最后一批投运款支付的同时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0.3 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的采购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1. 保证
11.8(补充为)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寿命期不少于40年。在货物寿命期内,卖方发现合同设备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增加以下条款):
11.9 买方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等阶段对合同设备等进行的任何过程性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在监造、交货前检验、运输、交付、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试运行等过程中对合同设备、备品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的检验、验收、确认等,均不能对抗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10 如买方同意卖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或者办理保理,买方应及时确认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确权请求。卖方应收账款债权确权请求中应当列明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等应收账款信息,同时明确告知买方应收账款的受让方、被担保方及其指定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等。
14. 违约责任
14.2 (增加以下条款):
14.2.1 卖方违反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约定逾期送达发票的,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送达发票金额1‰且不超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送达发票金额的16%。
14.2.2 因合同变更、退货、削价、合同解除,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合同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1‰×逾期交票天数,或者超付退款金额×1‰×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3 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买方有权退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买方选择更换的,卖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合同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2.4“卖方交付货物抽检不合格,被认定为I级的,应按照每发生一次处罚*****元或按照换货物资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金(二者以较大者为准)。
卖方交付货物抽检不合格,被认定为II级的,应按照每发生一次处罚*****元或按照换货物资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二者以较大者为准)。
卖方交付货物抽检不合格,被认定为III级的,应按照每发生一次处罚3000元或按照换货物资合同额的3%支付违约金(二者以较大者为准)。
14.2.5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设备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并在交货期内未能使合同设备满足保证值的,买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14.2.6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天向卖方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迟交合同设备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买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14.2.7 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逾期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2.8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日,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卖方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质量缺陷、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设计联络会等。
14.2.9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2.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元。
14.2.11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就全部或部分合同设备解除合同。全部解除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卖方按照未履行合同部分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12 卖方根据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买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设备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4.2.13 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4.2.14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应付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卖方应当配合买方对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卖方对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14.2.15 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的,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8.5条约定执行。
14.2.16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所涉及的合同设备,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0元违约金或要求卖方按照所涉及合同设备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4.2.17 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应向第三方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返工等损失),该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先行承担的,有权向卖方追偿。
14.3(修改为)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按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增加以下条款):
14.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分包的,卖方应承担不高于合同价格3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拒收分包部分合同设备并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6条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4.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或者办理保理的,卖方应按照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5. 合同的解除
(1)(修改为)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
(3)(不适用)
(4)(修改为)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买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增加以下条款):
若买方根据本条约定或者本合同已有的其他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卖方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依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
16. 不可抗力
16.3 (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能造成卖方无法完成合同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见合同协议书。
(增加以下条款):
18. 转让和分包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19. 合同的中止履行
19.1 合同的中止履行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卖方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中止履行,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行使中止履行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
20. 合同的变更
20.1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出现供货范围调整,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或减少)供货范围的,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快完成对供货范围的变更。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20.2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20.2.1 提前、推迟或暂停交货的,应在交货期30日前通知卖方。需重新确定交货时间的,合同双方应签署纪要或补充协议。
20.2.2 需要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买方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卖方。
20.2.3 增加(减少)的货物单价以已标价合同设备清单中相同货物单价为准。
20.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21. 税费
21.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21.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22.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因签收方联络方式变更致使通知未被接收的,并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效力;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买卖双方约定使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双方合同签约、执行及办理结算相关工作的信息系统,网址为:
“http://ecp.sgcc.com.cn”,买方负责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卖方应及时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维护(如及时提交、确认、更新)合同签订、交货计划、预付款申请、生产进度计划、货款结算等信息。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卖方完成相关信息维护后支付相关款项。
(以下无正文)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质保金保函格式(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为例)
银行保函替代质保金申请函
致: (买方)
公司(卖方)与贵公司(买方)签订了关于向工程供货合同(合同编号),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其中:合同质保金¥(人民币) 元,占合同总金额的%。
现申请以合同质保金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替代合同质量保证金,并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提供的银行保函真实有效,保函有效期不短于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
二、我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质量保证义务,银行保函的提供不影响合同原有义务的履行。
三、我公司同意如贵公司在兑付该银行保函过程中产生任何延迟、不能足额兑现等情况时,贵公司可以在其他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合同中应付款项中扣除同等金额的合同质保金。
四、如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合同货物出现因我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延长合同质保期的,我公司承诺按要求提供新的银行保函。
年月日(公章)
质保金保函
致:(买方)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买方)于 年 月日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的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卖方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买方供应合同货物。
鉴于贵方根据采购合同,要求卖方提供与合同质保金同等金额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占合同价格的 % 的质保金保函,作为卖方履行质保期义务的担保。
为此,根据卖方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上述金额的质保金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质保金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如果由于卖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质保期责任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本质保金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均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从本质保金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采购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质保金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采购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质保金保函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
日期:年月 日
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为例)
履约保函
致: (买方)
鉴于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于 年 月日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 的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卖方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买方供应合同设备。
鉴于贵方在采购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即人民币 (大写) (小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采购合同的担保。
为此,根据卖方的申请,本银行(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上述金额的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如果由于卖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本履约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均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从本履约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采购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采购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技术规范书(技术标准和要求)
单独成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封面页格式
(项目名称)
应答文件
(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或报价文件)
采购编号:
包号:(如有即填写,无此项填写/)
包 名 称:(如有即填写,无此项填写/)
供 应 商:(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目录
序号 | 名称 |
一 | 开标文件 |
1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 | 已标价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
3 |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
4 | 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明细表 |
5 | 银行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三 | 商务文件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 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书 |
5 | 商务集中应答文件 |
6 |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
7 | 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等) |
8 | 商务偏差表 |
9 | 联合体协议书 |
10 | 原厂商授权委托书 |
11 | 投标人信用查询截图 |
12 | 生产能力及剩余产能列表 |
13 | 售后服务保障及承诺 |
14 | 其他采购文件规定或投标人认为应递交的商务文件,如获奖证明、企业变更证明等 |
15 | 投标人近三年供货业绩 |
16 | “重法纪、 讲诚信” 承诺函 |
四 | 技术文件 |
1 | 技术特性参数表 |
2 | 货物组件材料配置表 |
3 | 使用环境条件表 |
4 | 主要技术人员及其相关证书 |
5 | 交货进度表 |
6 | 技术偏差表 |
7 | 制造装备 |
8 | 试验设备 |
9 | 制造工艺 |
10 | 认证证书 |
11 | 技术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等 |
12 |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检定报告、校准证书或报告、检测试验报告等相关报告) |
13 | 图纸 |
14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技术相关) |
15 | 其他采购文件规定或投标人认为应递交的技术文件 |
一、开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
致:招标代理机构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货物招标 (招标编号) 标包(如有)包号(如有)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产品及其服务,并承诺除了在商务偏差表中明示的偏差外,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交货期。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与采购文件规定的主体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所属合同签约主体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提供投标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我公司对合同条款的承诺详见投标函附录。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的内容,并郑重承诺如下:
(1)不以任何形式通过社会上的“代理”、“中介”、“掮客”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以任何形式打着领导及其亲友旗号或冒充领导及其亲友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报销应由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与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不以任何名义接受或暗示为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与采购人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8)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不采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0)不以任何形式,在采购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者证明文件。
(11)同意并接受《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全部条款内容。
贵公司既可根据国家有关单位的判决、裁定等有效文书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也有权通过对贵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来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愿接受贵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我公司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我公司投标、取消成交资格以及终止合同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采购人要求 | 投标人承诺 | 备注 |
1 | |||||
2 | |||||
…… | |||||
以上合同条款均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请在投标人承诺一栏中只填写“接受”或“不接受”,无须填写其他内容,“不接受”在商务偏差表中列明。 |
2.已标价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货物(功能规格)描述 | 单位 | 数量 | 未含税报价 | 税率 (%) | 含税报价 |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
合计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 |||||||||
投标保证金:备注: | |||||||||
系统条形码 | |||||||||
填写说明: 1、本投标价格是投标人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包括本体、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买方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政府规费等全部费用的价格。 2、请投标人逐行填写“不含税报价—单价”和投标产品执行增值税“税率”两个数值,“不含税报价—合价”、“含税报价—单价”、“含税报价—合价”、“开标报价”由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依逻辑关系运算汇算得出并带入相应字段位置。 3、投标人需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填报此表,在全部报价数据填写生成后,需校验系统运算关系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投标人经校验全部报价数据(含税率)正确后,加密电子报价数据和报价文件后提交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采购人接受/不接受本报价表的纸质文件。 4、计算公式:含税单价=未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未含税总价=未含税单价×数量,含税总价=未含税总价×(1+增值税税率),包投标总含税价=含税总价之和。 5、采购人不接受任何包含价格信息的备注。 |
3.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报价表
采购编号: 包号: 项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组件材料项目名称 | 产地 | 原厂商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本体 | |||||||||
… | |||||||||
必备的备品备件 | |||||||||
… | |||||||||
必备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 |||||||||
其他组件材料 | |||||||||
其他费用 (运输培训设计联络现场服务等) | |||||||||
合计含税单价 | |||||||||
总价 | |||||||||
填写说明: 1.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单价组成、价格完整性与合理性的主要基础。本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采购,投标人应承诺:以不高于本次中标单价(《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或前期工程的合同单价供应相同产品或配件。 2.合计金额由其他合价金额算术累加构成,须与《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对应含税总价相等。 |
4.银行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此处粘贴投标人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三、商务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提交的同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投标人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号:)的投标、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
在采购人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和合同(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章):_________
签名(章):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名且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或任何其他印章代替。
2.若被授权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如未特别声明,则任一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文件、协议、合同或处理的相关事务均应视为有效。
3.提交的同时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此处粘帖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书
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书
致:采购人
很荣幸能参与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包号: 的投标。
我代表公司(投标人),在此作如下说明:
在此次投标中,所用“投标专用章”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特此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投标专用章
印模 印模
5.商务集中应答文件
商务集中应答文件(格式)
信息事项 | 基本内容 | 有效期限 | 核发机关机构 | ||
企业全称 | |||||
企业简称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 | |||||
注册所在地 | |||||
厂房所在地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类别 | |||||
单位类型 | |||||
企业性质 | |||||
企业简介 | |||||
经营范围 | |||||
营业执照号 | |||||
营业执照年检日期 | |||||
工商登记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国税税务号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银行信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文件) | |||||
财务状况 | - | XX年 | XX年 | XX年 | |
财务状况-规模 |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 ||||
实收资本 | |||||
财务状况-风险 | 资产负债率 | ||||
流动比率 | |||||
财务状况-盈利 | 净资产收益率 | ||||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动比率 | |||||
诉讼情况 | - | XX年 | XX年 | XX年 | |
是否有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 | |||||
企业荣誉 | - | XX年 | XX年 | XX年 | |
企业荣誉情况 | |||||
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 |||||
编制说明: 1、填写以上信息事项的信息数据,并提供对应证件的复印件。 2、财务状况的支持证明资料为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附件原始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
6.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此处粘帖投标人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如投标人提供的是“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
7.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等)。
7.1 符合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7.2 投标人自述响应表
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照查找下述情形是否存在,并填写下表。
针对本采购标的,我们承诺下表内容真实,若此处提供虚假信息,我们接受采购人给予的虚假投标的处罚。
序号 | 自述情况 | 不存在 | 存在(情况说明) | |
1 |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2 |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
3 |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 |||
4 | 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
5 | 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
6 | 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
7 |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8 | 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同一分标投标的;原厂商与其授权委托代理商参加同一分标投标的。 | |||
填表说明:1、如投标人不存在自述所列情况,在“不存在”一栏中打勾,如存在上述情形,则在对应“存在”第一列中打勾,并在其后填写详细情况说明。 2、若投标人在上表中自述有“存在”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次项目投标的否决。 |
7.3 投标人查询响应表
针对本采购标的,我们承诺上述查询结果真实,若此处提供虚假信息,我们接受采购人给予的虚假投标的处罚。
8.商务偏差表
商务偏差表(格式)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条款 | 投标文件条款 | 偏差说明 |
投标人声明:针对本采购标的,除本表已列明偏差外,我们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商务条件,并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提供对应产品和服务。 |
9.联合体协议书
(若采购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请勿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我们(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包号)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请详细写明各成员职责分工,签订合同主体、支付及履约等事项,特别注意采购公告资质,承担相应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具备采购公告中要求的对应资质)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10.原厂商授权委托书
(若采购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未要求出具原厂商授权委托书,可不提交原厂商授权委托书。如授权书为外国(地区)制造企业在华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为代理商出具的,该代表机构还应提供该外国(地区)制造企业对常驻机构从事该项行为的许可或授权文件,并提供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常驻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原厂商授权委托书
项目名称:
日期: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
我公司__________(原厂商名称)是根据_________(国家名称)的法律成立的一家原厂制造商,主营业地点设在__________(地址),兹指定和任命根据__________(合格货源国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_________(代理公司地址) 的 _________(代理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第__________号(明确分标编号及包号)_______项目(明确项目名称)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___________(明确产品名称、型号)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兹授予____________(代理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认可和确认_________(代理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公司保证____________(代理公司名称)为我公司授权参加本项目本子包/包投标的同一型号设备的唯一代理商,并承担有关投标产品设计、制造、装配、工厂试验等属于原厂商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我公司保证对本次投标行为和成交后的合同履行与____________(代理公司名称)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本文件,以此为证。
出具授权函的原厂商:(盖单位章)
11.投标人信用查询截图
12.生产能力及剩余产能列表
13.售后服务保障及承诺
14.其他采购文件规定或投标人认为应递交的商务文件,如获奖证明、企业变更证明等
15.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7月-2021年7月)供货业绩
16:“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
“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为积极配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防范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不公平竞争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我公司在参与贵公司采购活动中,保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并向贵公司承诺如下事项:
1. 不以任何形式通过社会上的“代理”、“中介”、“掮客”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2. 不以任何形式打着领导及其亲友旗号或冒充领导及其亲友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3. 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 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报销应由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5. 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与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 不以任何名义接受或暗示为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 不与采购人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8. 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 不采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0.不以任何形式,在采购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者证明文件。
11.了解并接受《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全部条款内容。
12.贵公司既可根据国家有关单位的判决、裁定等有效文书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也有权通过对贵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来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愿接受贵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我公司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我公司投标、取消中标资格以及终止合同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四、技术文件
1.技术特性参数表
技术特性参数表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采购人要求值 | 投标人保证值 |
1 | ||||
2 | ||||
… | ||||
… | ||||
编制说明: 1、请抄录已购买采购文件技术规范书《技术特性参数表》的数据、信息或表述,填写本表对应条目“项目需求值或表述“栏,并在规定位置逐条逐项对应作出应答。 |
2.货物组件材料配置表
货物组件材料配置表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货物需求 | 投标人(唯一确定)响应 | ||||||
元件名称 | 型式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型式、规格 | 数量 | 原厂商 | 原产地 | |
1、本体(写明物资描述) | — | — | — | — | — | — | — | |
1.1 | ||||||||
1.2 | ||||||||
… | ||||||||
2、必备的备品备件 | — | — | — | — | — | — | — | |
2.1 | ||||||||
2.2 | ||||||||
… | ||||||||
3、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 ||||||||
3.1 | ||||||||
3.2 | ||||||||
… | ||||||||
编制说明: 1、请抄录已购买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货物组件材料配置表》或《供货范围一览表》的数据、信息或表述,填写本表对应条目“项目货物需求”栏,并在规定位置逐条逐项对应作出应答。 |
3.使用环境条件表
使用环境条件表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名称项目 | 单位 | 标准参数值 | 项目需求值 | 投标人保证值 | |
1 | 环境温度 | 最高日温度 | ℃ | |||
最低日温度 | ||||||
最大日温差 | k | |||||
最热月平均温度 | ℃ | |||||
最高年平均温度 | ||||||
2 | 湿度 | 日相对湿度平均值 | % | |||
月相对湿度平均值 | ||||||
3 | 海拔高度 | m | ||||
4 | 太阳辐射强度 | W∕cm2 | ||||
5 | 最大覆冰厚度 | mm | ||||
6 | 离地面高处,维持10min的平均最大风速 | m/s | ||||
7 | 耐受地震能力 | 地面水平加速度 | m/s2 | |||
正弦共振三个周期安全系数 | ||||||
8 | 安装场所 | |||||
9 | …… | |||||
编制说明: 1、请抄录已购买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使用环境条件表》的数据、信息或表述,填写本表对应条目“项目需求值”栏,并在规定位置逐条逐项对应作出应答。 |
4.主要技术人员及其相关证书
主要技术人员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岗位 | 现担任职务/专业 | 工作经历 | 通讯电话和地址 | 备注 |
1 | 本项目负责人 | ||||
2 | 技术总负责人 | ||||
3 | 生产进度负责人 | ||||
4 | 产品质量责任人 | ||||
5 | 工厂试验负责人 | ||||
6 | 现场项目负责人 | ||||
7 | 现场安装调试负责人 |
5.交货进度表
交货进度表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6.技术偏差表
技术偏差表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偏差事项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其他 | ||||
投标人声明:针对本招标标的,除本表已列明偏差外,我们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技术条件,并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提供对应产品和服务。 |
7.制造装备
制造装备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使用年限 | 原厂商原产地 | 保障产品工艺质量的作用 | |
1 | |||||||
2 | |||||||
3 | |||||||
编制说明: 1.“保障工艺质量的作用”解释为该工艺设备具体承担制造或保障工艺的具体用途。 2.“设备名称”为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主要设备。 3.请据实填写表中信息数据。 4.提供表内对应设备的发票和采购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支持材料,发票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应进行编号,且应与该表格对应设备的序号一致,并按顺序装订。 |
8.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最近检定时间 | 原厂商原产地 | 试验项目 |
1 | ||||||
2 | ||||||
3 | ||||||
编制说明: 1.“最近设备检定时间”解释为该试验设备最近一次质检时间。 2.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证明自身试验能力的主要试验设备。 3.请据实填写表中信息数据。 4.提供表内对应设备的发票和采购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支持材料,发票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应进行编号,且应与该表格对应设备的序号一致,并按顺序装订。 |
9.制造工艺
制造工艺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工艺环节名称 | 主要关键措施 | 保障产品性能质量的作用 |
1 | ||
2 | ||
3 | ||
编制说明: 1.请概要填写本企业保障提升产品性能质量主要工艺有哪些、主要特点是什么。例如产品设计、原材料控制、制造过程控制等。 2.供应商在填写该表格内容时,可从工艺技术、生产工序等方面填写,但不要过多文字描述。 |
10.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
采购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 项目名称:
信息事项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认证事项范围 | 有效期限 |
…… | ||||
编制说明: 1.供应商根据本企业已取得的认证进行填写,数据为截至审核日数据。 2.“认证事项范围”为认证证书中列明的所认证的产品范围。 3.“有效期限”一栏中按照“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格式填写。 4.请据实填写表中信息数据,提供对应认证证书复印件。 |
11.技术服务方案,包括运输、供货等服务方案
12.检测检验报告
(包括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检定报告、校准证书或报告、检测试验报告等相关报告)
13.图纸(如有)
14.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技术相关)
15.其他采购文件规定或投标人认为应递交的技术文件
标签: 检修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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