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兴锅炉灰渣招标公告

国兴锅炉灰渣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日期:

项号

主要内容

1

合同名称: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处置合同

2 

业主单位: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标书接受联系人: 牛彩云 联系电话:0432-********

技术交流联系人: 董润松 联系电话: 153*****979

3 

投标货币:人民币

4 

投标有效期:90天

5 

投标保证金额:伍万元

受理单位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339*******

开户行:交通银行吉林市昌邑支行

账号:222*****201**********

 6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日期:不集中组织,投标人在投标前向需要询问和现场踏查项目相关情况我方会积极配合。

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7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3份

8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吉林化纤集团公司五楼审计部

9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6月24日17:00,逾期不再接受

10

开标时间:2022年6月27日

地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楼评标室

11

评标办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1总则

1.1 项目说明及招标范围

1.1.1 项目说明

1.1.1.1 项目地点: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1.1.1.2 项目规模和性质:5台75t/h煤粉锅炉、1台90吨煤粉锅炉、3台240t/h循环流化床锅炉。

1.1.2招标范围:

本项目范围及工作内容如下: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锅炉所产灰、渣、脱硫石膏。

预计年度产灰表如下:(单位:万吨)

单位

锅炉编号

干渣

绿渣

脱硫石膏

合计

备注

二期锅炉

1、2、3、4、5、6号

1.5

/

3.5

0.7

5.7


三期锅炉

1、2、3号

18

12

/

3.3

33.3


合计

19.5

12

3.5

4

39


备注:本表产量为年度预计产量,并不是承包期内所产粉煤灰量,具体产量按甲方汽车衡检斤为准。

1.1.3 合同名称: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处置合同

1.1.4本工程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2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和条件

2.1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范围符合项目要求,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2.1.2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资金状况良好。

2.1.3 具有经营相关业务的销售渠道。

2.1.4 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1.5 符合交通、运管等有关规定的运输车辆及中转库容能满足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临时存储粉煤灰的场地(符合环保标准)。

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7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者应提供下列资料:

(a)投标人须提供下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环评和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

(b)投标人在近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量相似的经验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履行的合同情况并提供使用证明。

(c)投标人须提供企业具有的粉罐运输车、运渣运输石膏车辆数量及证明文件,在有效经济运输范围内的飞灰存储罐或底渣储存场地的数量及证明文件。

(d)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2.1.8投标人提供的环评和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必须能证明投标人有资质和有能力合法处置锅炉粉煤灰、渣、锅炉石膏。

2.2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3招标文件

3.1 招标文件的组成

3.1.1 招标文件除本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3.2 条和第 3.3 条所发出的澄清 /修改补充资料所述的招标文件澄清会记录。

3.1.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予以保密。在取得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下载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该澄清要求后在澄清会上或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3.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3.1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7 天,招标单位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单位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3.3.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4 投标报价

4.1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2 报价原则

4.2.1 本标采用单价报价方式,投标人的报价为固定单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

4.2.2投标人可根据各自的承发包经验报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理解为已经涵盖了完成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全部内容的价款。

4.2.3本标采用单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付款报价前加 “ + ”,投标人向招标人付款报价前加 “ - ”,

4.2.4 报价应采用统一格式,一般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4.2.4.1 封面:

4.2.4.2 总报价表(附表 1);

4.3 报价风险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动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除不可抵抗力以外)等风险。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

4.4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5投标文件

5.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5.2投标文件的组成

5.2.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资格审查表

(5)投标报价表

(6)按本须知2.1条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5.2.2投标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同时在吉林化纤集团公司网站注册供应商并网上投标。

5.3 投标有效期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项号4。

5.4 投标保证金

4.4.1投标单位应在截/开标时间之前,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项号5 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5.4.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只能是银行电汇。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在开标会上提交给招标单位。

5.4.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可以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5.4.4 招标单位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5.4.5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证金5天内归还。

5.4.6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c)投标单位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

(d)合同签署后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

5.5交底答疑会及勘察现场不集中组织。

5.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5.6.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5.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及一份电子文件,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以不褪色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

5.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确需涂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注并加盖公章。

5.7投标文件的递交

5.7.1投标单位应按标段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5.7.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2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在内层、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宜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5.7.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5.7.4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所述地点,在第10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5.8投标截止日期

5.8.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地点,在第9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5.8.2 如果招标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7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日期将顺延7天。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日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裁止日期。

5.8.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5.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5.9.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5.9.2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5.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5.9.3根据本须知第5.3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或实质上修改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 开标

6.1 开标时间、地点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 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6.2开标会议组织与主持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d)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7 评标

7.1 评标过程的保密

7.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子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7.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7.1.3 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赠略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一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7.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7.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7.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7.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7.3.2 就本条款面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无实质性差异或保留。

7.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7.4 错误的修正

7.4.1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与产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4.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7.5.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7.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8 授予合同

8.1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单位。

8.2 中标通知书

8.2.1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预中标单位后向预中标人口头或书面通知。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进行合同谈判。

8.2.2 在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8.1,签订合同第后5天内,招标应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8.3 履约保证金

8.3.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8.3.2 如果中标单位未能按本须知8.3.1 款和 8.2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合同条款

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处置

合同

委托方全称(甲方):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处置方全称(乙方):

处置方地址:

就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粉煤灰、炉渣的销售、运输,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事项

锅炉粉煤灰、炉渣、锅炉石膏的运输、处置:

乙方为甲方运输、处置二期、三期锅炉产生的全部燃煤废料(包括二期粉煤灰、二期钢渣、三期粉煤灰、三期炉渣、脱硫石膏)。

乙方要与相关管理部门及当地周边环境积极协调,保证粉煤灰、炉渣及石膏的正常外运与处置,若由于乙方的协调原因造成粉煤灰、炉渣不能正常外运,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粉煤灰、炉渣的外运、处置代理权进行转移。

第二条 费用

1、甲方将粉煤灰、炉渣按照合同价格转移给乙方。

产品报价表

序号

产品

单价(元)

税率(%)

年产量(吨)

年总价

(单价×年产量)

1

二期粉煤灰



*****


2

二期绿渣



*****


3

三期粉煤灰



******


4

三期炉渣



******


5

脱硫石膏



*****


合计

——

——

——

——


备注:1.以上报价均为含税价格。

2.以上产品包括含水率偏高脱硫石膏及废灰。

3.具体处置范围以甲方确认为准,具体量以实际产生为准。

2、粉煤灰、炉渣的结算量以甲方汽车衡的实际过衡重量计算。采用每季度结算的方式,每季度按甲乙双方核对的数量据实结算,结算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3号(节假日顺延)。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供5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该款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返还乙方。若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乙方违反本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此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4、乙方在粉煤灰、炉渣的销售、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若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电、气、汽等资源,按照核定成本价格支付能耗费。

5、甲方的事故灰场只能作为乙方应急状态下使用,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全年使用不超一个月。使用期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运输粉煤灰、炉渣、石膏的车辆检斤,并在装车、运输、数量统计提供便利条件,并保证乙方运输灰、渣的车辆及时过磅外运。

2、审核、批准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的装车、运输等人员和工作的《安全措施方案》,若乙方有违规情况,甲方按《安全文明协议书》、《动力厂锅炉放渣、放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3、甲方负责出灰、出渣的生产管理。根据季节的不同及锅炉的运转情况,负责通知乙方合理安排粉煤灰和炉渣清运。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1、不论甲方的粉煤灰、炉渣及石膏品质好、坏,必须及时外运,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甲方机组的正常运行。

2、乙方人员、车辆必须到甲方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证,并持证进、出厂门: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若有违反按照甲方企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乙方在开展工作前,必须将《安全措施方案》让甲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订《安全文明协议书》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域开展工作。凡由乙方责任和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

3.乙方有义务保障灰、渣等物品运输道路安全与通畅,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运灰道路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4、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石膏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苦盖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

5、乙方必须保持好灰、渣、石膏清运现场及周边的卫生状况,要有专职清扫人员,做到随运随清。

6、对于输灰、除渣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外排灰、渣乙方应无偿清运。

7、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卸灰,以保证甲方生产系统正常运转,乙方协助甲方操作卸灰系统的设备时,应服从甲方人员的调度和指令。

9、每车车皮+货物总重量在100吨以内,总重量超过100吨不得检斤运输出厂。

10、乙方车辆在甲方区域内作业,如发生撞坏、碾压坏甲方设施、设备等,必须无偿修复或照价赔偿。

11、乙方的灰渣车辆与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不得私自出出锅炉主厂房及生产区域,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若私自出入工区现场造成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车辆出厂后发生的一切责任及事故,均与国兴动力锅炉车间无关。

12、乙方负责灰渣倒运现场卫生清理,包括车辆停靠位置。同时每次倒运后必须及时清理,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卫生不合格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甲方公司考核制度)。

13、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排放、倒运灰渣时,除按规定进行考核外,甲方会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将灰渣排放到灰库、渣库下部(道路),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倒运和清理,所产生任何费用及后果都由乙方负责。

14、所有车辆在进入现场前,可使用现场工业水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防止车轮淤泥污染现场环境,并由乙方将清洗后污泥、杂物清理干净。

15、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遵循甲方生产急需要求,做到车辆24小时随叫随到,保证甲方灰渣卸料、存料系统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16、乙方必须保证每天灰渣库、石膏库在底料位,如有特殊状况不能达到底料位,必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第二天进行倒运。如影响生产不能延时倒运,乙方必须遵循甲方要求马上倒运,所产生任何费用和其它问题都由乙方自行负责。

17、灰库放灰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灰罐车(干式放灰),如遇特殊状况必须经甲方同意。

18、为了保证甲方现场环保要求,避免现场扬尘。所有灰罐车装车高度为灰罐入口向下400mm以下,即为灰罐顶部人孔向下400mm之内不准继续装料。湿式放灰及炉渣车辆不超过车厢高度200mm。

19、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如有更换必须及时通知甲方。所指派管理人员必须有能力、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等健康人员。同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确认乙方指派管理人员是否能够胜任、满足现场管理要求。

20、乙方必须执行地方政府和甲方的防疫要求。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粗、细灰库、渣仓在中料位以下运行,如发生灰库或渣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报警,第一次扣罚乙方2000元,第二次扣罚乙方5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如在甲方厂区内有洒落、频例现象必须及时清扫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每发现一次罚款200至2000元:甲方灰库、渣仓地面、设备及周围地面卫生由乙方负责,卫生标准必须符合甲方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乙方车辆如撞坏、碳压坏甲方设施、设备,必须修复或照价赔偿: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厂规、厂纪。

3、乙方人员擅自出卖、处理厂区其他物质,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卖处理物资的实际情况,由乙方以出卖、处理物资的实际价格作出赔偿,并可依法追究乙方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4、若乙方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措施,接到甲方下达的整改通知后,乙方应按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整改工作,若乙方未按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甲方根据管理制度予以处罚,乙方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措施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粉煤灰、炉渣、石膏无法运输、环境污染、交通等严重问题,而导致甲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经第三方评估,乙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从处置总额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5、合同终止的条件:

5.1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灰、渣不能及时排出,而引起甲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粉煤灰、炉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甲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4乙方不得将所中标任务进行转包,否则,一经发现,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发生恶劣影响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5.5 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6.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6.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双方约定法院的裁决另有规定外,均由败诉方承担。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 24个月,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及修改事项的,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协商后可达成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补充协议。

第九条 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安全文明协议书》、《动力厂锅炉放渣、放灰管理规定》视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正本 2份,副本 6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 1份,甲方副本 5份,乙方副本 1份。

甲方: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九站街516-1号

电话:0432-********

开户名称: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吉林市昌邑支行

账号:222*****201**********

税号:912*****339*******

甲方法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详细地址: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乙方法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附表1 报价单

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处置报价单

1

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

投标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投标单位联系地址


4

投标日期


5

主题

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处置报价

6

报价(含税、含运输费)

产品

单价(元)

年产量(吨)

年总价

(单价×年产量)


二期粉煤灰


*****


7

二期绿渣


*****


8

三期粉煤灰


******


9

三期炉渣


******


10

脱硫石膏


*****


11

合计(元)

小写:


大写:



税率(%)


招标人向投标人付款报价前加 “ + ”,投标人向招标人付款报价前加 “ - ”。


附件1:《动力分厂锅炉放渣、放灰管理规定》

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动力厂锅炉放渣、放灰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二、三期锅炉灰库、渣库储存空间充足,具备锅炉运行及应急情况下灰渣系统运行条件,保证锅炉安全稳定运行。同时保证现场环境卫生达标,现对承包方:二期、三期细灰、钢渣倒运单位要求如下:

三期相关管理规定:

1、每天17:00分前将三期锅炉两台(1#2#)细灰库及三台(1#2#3#)钢渣库内灰渣放空,并运离现场。

2、如因特殊原因17:00分前未将灰渣储存库放空,应连续加班进行倒运,直至放空为止

3、每天灰渣放空后,必须将灰库、渣库现场及倒运车辆漏撒的灰渣清理干净,保证现场干净。

4、如倒运车辆或人员在倒运灰渣过程中将现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应进行完全修复或等价赔偿。

5、倒运灰渣人员禁止私自操作现场设备、设施,必须由岗位人员进行操作。如私自操作、动用设备考核500元,如造成设备损坏,按动力公司及锅炉车间相关管理规定无偿维修或赔偿。

6、若承包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要求将灰渣储存库放空或现场卫生未及时清理,每次考核2000元人民币。

二期锅炉管理规定:

1.放灰时间:

零点班:1:00时白班9:00时肆点班:17:00时

2.放灰要求:

2.1乙方放灰人员根据放灰时间对运行锅炉除尘器灰斗进行放灰,对运行的1#、2#、4#、5#、6#炉除尘器灰斗放时要求每次放灰必须放净;

2.2运行锅炉除尘器进行放灰时,除尘岗位工在现场进行监督。

2.3对于停运的锅炉除尘器灰斗,在锅炉停运的第二天放灰一次,保证将灰斗内的积灰放

2.4对在规定时间乙方未进行放灰的,除尘岗位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汇报值长联系调度进行处理。

3.除尘器环境卫生要求:

3.1锅炉除尘下部及现场禁止有积灰,道路保持干净;除尘器及道路清扫由乙方放灰人员进行清理,每次放完灰必须清理干净,道两侧不允许有积灰。除尘岗位人员负责监督;于现场卫生差,除尘岗位人员必须及时督察乙方人员进行清理;如乙方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清理环境卫生岗位人员要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对除尘人员对现场环境卫生不进行监督的车间给予考核。

锅炉除尘器下部灰仓使用灰袋挡积灰时,要求乙方人员灰袋摆放整齐,禁止将积灰流入到道路上,以上望各班认真执行

二期、三期放灰承包单位安全、环保规定:

1、放灰过程中,必须保证放灰现场的清洁,承包单位要对放灰是产生的扬尘负责,保证现场无扬尘。

2、承包单位所用倒运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遵守吉纤相关要求,进入厂区内的人员,要进行相关的三级教育,符合教育的方可工作。

3、相关车辆行驶速度要保证符合集团要求,并熟知现场标高危险管线位置,禁止驶过程中,碰损危险管线。

4、及时沟通现场设备异常情况,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所有现场作。

5、工作联系人必须24小时开机,满足现场运行要求,并做到随叫随到。


附件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项目名称:

日期:

致: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职务: 职 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3 投标人承诺函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项目名称:

日期:

致: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

3.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4. 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6. 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灰渣 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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