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招标公告
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招标公告
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WZC2014-495
采购人: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翁牛特旗政府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1. 总则10
2. 招标文件12
3. 投标文件13
4. 投标16
5. 开标16
6. 评标17
7. 合同授予1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8
9. 纪律和监督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20
1. 评标方法21
2. 评审标准21
3. 评标程序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3
第五章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9
第六章 图 纸4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4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7
二、授权委托书48
三、承 诺 书49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0
五、财务状况52
六、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3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54
八、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55
九 、响应下浮系数确定中标价的文件56
十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57
十一、施工组织设计58
十二、资格证明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8
十三、项目管理机构58
十四、其他材料58
十五、附实体工程量清单........................................................58
采购文件首页
项目名称乌丹镇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
项目采购编号WZC2014-495
政府采购
中心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采购人复核
及修改意见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
监督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一章 翁牛特旗政府招标公告
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受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所需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翁牛特旗乌丹镇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已批准建设,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WZC2014-495
二、公开招标内容:翁牛特旗乌丹镇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含管材管件及安装、土方开挖及回填,水源井施工、井房等工程(具体规格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资金来源及概算:财政资金集中支付
评审后的财政工程造价为*******.60元。
四、采购人: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五、工期要求: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
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0日前。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外进企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报名。
七、报名程序及要求:有意参加此项目公开招投标的供应商于公告之日起到2014年11月11日下午4:30之前(节假日除外)到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同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届时请带齐下列证件原件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公章:(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承担本项目的建造师)。(7)采购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材料;(8)采购人所在地安监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档案证明材料;(9)采购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资质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在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0548室领取。
报名承担本项目的建造师必须到场、开标时拟承担本项目的建造师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八、投标必须为整标投标。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书应该使用简体中文编制,1套正本,4套副本,无论中标与否,标书不予退还。投标时间2014年11月23日上午9:00整截止。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十、开标时间: 2014年11月23日上午9:00。
十一、开标地点: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11楼会议室
十二、报名、文件答疑联系方式:
地 址: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答疑咨询联系人:王振民 联系电话:****-*******
报 名 联 系 人:崔志伟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采购人名称: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
联系人:陶国森
1.1.3集中采购机构名称: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翁牛特旗党政综合楼五楼
联系人:王振民 电话:****-*******
1.1.4项目名称304线水利设施恢复工程
1.1.5建设地点翁牛特旗乌丹镇
1.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2.2出资比例不适用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2.4付款方式(1)工程预付款;无
(2)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付合同总价款的90%。
(3)其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付清。
1.3.1招标范围管材管件及安装、土方开挖及回填,水源井施工(具体规格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11月28日
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0日
1.3.3质量要求合格工程以上
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财产运行状况良好,近三年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
信誉要求1、企业信誉良好,过去五年中未发生过违约或被业主解除合同或诉讼事件;
2、近五年未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施工能力1、满足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清单。
建造师要求1、有专业执业二级资格证书及B类安全考核证书;
其他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采购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
2、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材料;
3.安监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档案证明材料;
4、在施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建造师及项目班子成员。否则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采购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4年11月13日上午11:30前
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4年11月16日下午4:30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4年11月16日上午11:30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4 年11月23日上午9 时0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014年11月16日下午4:30前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014年11月16日下午4:30前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自行补充
3.3.1投标有效期2014年11月23日—2015年1月23日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给付形式:投标企业从基本账户转入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户。
金额:政府采购预算价的2%。
账户名称: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
账号:****************235
行号:********0013
联系人:魏宏华
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五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注明签字的地方必须签字
注明盖章的地方必须盖章
投标文件(正本)每一页(除封皮外)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正副本封面必须加盖公章
副本为正本复印件
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
3.7.5装订要求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字迹清晰,胶左牢固装订成册
4.1.2外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单位),并加盖公章;
采购人名称: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密封条: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施工投标文件在 2014年11月23日上午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1004室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4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 分
开标地点: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5.2开标程序详见第16页开标程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人
7.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给付形式:以现金形式从基本账户转入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用账户。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0工程造价政府采购预算价(大写):*******.25元
10.1中标价是政府财政评审后的合理工程造价。
10.2政府财政评审后的合理工程造价做为本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任何投标人不得调整或更改。
10.4政府财政评审后的合理工程造价是工程变更及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
10.5本工程所用的材料由乙方采购,进场时须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其价格涨落风险由中标施工单位承担,竣工决算时不做任何材料价格调整。
10.6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
10.7工程量清单误差及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0.8设计图纸之内工程量的均含在投标报价内,设计图纸以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及退还11.1提交形式:投标企业从基本账户转入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户。
金额:政府采购预算价的10%。
翁牛特旗水利局政府采购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翁牛特旗住水利局
开户银行:翁牛特立农村镇银行
账号:****************001441
联系人:姚玉辉
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
12其他12.1水源井要求出水量≥80m3/h,以工程量清单为准,空井或水量不满足要求的为不合格的水源井不得验收。不予结算工程款。
12.2管材管件按国家标准质保,出现跑冒滴漏等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12.3其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集中采购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和付款方式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无
(2)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后付合同总价款的90%。
(3)其余10%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息付清。。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有能力承担本次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预审时,提供法人身份证、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班子证书原件、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档案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原件、供应商须提供采购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证件未提供齐全,视为无效申请将予以拒绝。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送交资格预审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供审查,同时将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1)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2)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年检的由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建造师及项目班子成员岗位证书、职称证,建造师和安全员必须有安全考核证,要求建造师为二级,外阜企业为一级;
(4)近三年(11年—现在)企业在近三年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班子押证证明、竣工验收报告(以上四项中至少二项能充分证明本人有施工业绩);
(6)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材料;
(7)安监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档案证明材料;
(8)本工程在施工期间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调整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否则将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为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采购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议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政府采购中心。
1.10.3 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承诺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6)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响应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确定的中标价文件
(10)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施工组织设计
(12)资格证明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13)项目管理机构
(14)其他材料
3.1.2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有响应财政评审确定的合理工程造价工作为中标价、合同价,不允许有任何更改或调整。
3.2.2投标函中不再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具有响应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确定的中标价的实质性响应承诺文件。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如有)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按无效投标处理。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3.7.4。
3.7.4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该签字的地方必须签字,该盖章的必须盖章。投标文件(正本)每一页(除封皮外)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未按统一格式填写或缺漏项,投标为无效投标。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粘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章节不得删减,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编写目录及连续页码(页码要求机打),书脊胶粘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投标人应使用密封袋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招标编号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3.7.7每一密封条注明“于2014年11月23日上午9:00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内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组建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单位所派人员(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是否到场;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中标价响应文件、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9)通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现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10)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委员会审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书,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本须知前附表第42项规定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工程完成后验收合格后返还,若有违约现象将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工程造价
政府采购预算价(小写):*******.25元
10.1中标价是依据财政评审后合理工程造价确定的。
10.2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做为本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任何投标人不得调整或更改。
10.3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是工程变更及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
10.4本工程所用的材料由乙方采购,进场时须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其价格涨落风险由中标施工单位承担,竣工决算时不做任何材料价格调整。
10.5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
10.6工程量清单误差及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0.7设计图纸之内工程量的均含在投标报价内,设计图纸以外的或图纸有设计问题确需设计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评
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有响应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承诺书)
资质等级(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营业执照(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财务状况(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建造师(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其他要求(如有更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资源配备计划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其他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1. 评标方法
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
一、工程造价是在政府财政部门对详细概算进行评审,下浮一定的比例而确定的工程造价做为合理的中标价、合同价,并通知给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为合格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现场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招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投标文件通过审核的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抽签活动;没有通过审核的不得参加抽签活动。
四、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
本次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采用双色球抽签法。以此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双色球抽签法
1、投标人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领取报到顺序号。
2、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往抽取箱里放入与投标人数相等的号码球。投标人根据报到顺序号的先后,依次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此号码球的编号即为该投标人的抽取顺序号码。主持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准备黄白两种颜色球,分别装在两个透明的玻璃箱中。
4、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把10个白球和10个黄球放入抽取箱内,由采购人代表抽取其中任一颜色球定为中标球。
5、确定中标球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把与投标人数额相等的颜色球放入抽取箱内,其中中标颜色球为一个,其余为颜色相同的不中标球(例:有6家合格投标人参加抽签,则中标颜色球1个,另外一种颜色相同的5个球为不中标球)。
6、投标人按抽取顺序号依次进行抽取,抽到中标颜色球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条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条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不适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招标委员会审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书,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翁牛特旗乌丹镇
工程内容:翁牛特旗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水泵、管材管件及安装、土方开挖及回填,水源井施工。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翁牛特旗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水泵、管材管件及安装、土方开挖及回填,水源井施工。
三、合同工期
工期: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
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0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以上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______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采购执行机构: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1004室
电话:****-*******
甲方: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本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的词语定义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无新的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经双方认可的往来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双方就合同组成文件的解释产生争议时,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向承包人分批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图纸1套。
1.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各4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文件之日起7天内。
1.3.3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自监理人收到图纸之日起7天内 。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
项目负责人姓名:
2.2发包人义务
2.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 。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 。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发包人负责本合同施工工程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并且不影响施工整体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致使工期遭受延误,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不得顺延延误的工期,且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本项目工程所需水源、电源、通讯,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开工前的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通道的协调,并保证施工场地与外部道路在施工期间的畅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2002】116号)承担施工道路的相应修建费用。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
2.2.2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3.监理人
3.1监理人及其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
3.1.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按照通用条款第3.1款 。
3.1.2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确认;
(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并经书面确认;
(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并经书面确认。
(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2监理人员
3.2.1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3.3总监理工程师
3.3.1总监理工程师一般职权:
(1)施工准备:
①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②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③ 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和环保等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备案;
④ 审核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的人员、设备、试验检测能力和管理制度;
⑤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和平行复测;验收地面线,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
⑥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发包人备案;
⑦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⑧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以及第一次工地会议;
⑨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备案。
(2)工程质量控制:
①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② 检查和复验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符合要求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③ 对承包人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④ 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⑤ 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构配件或设备进行检验,并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⑥ 定期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查;签认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
⑦ 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⑧ 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⑨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有权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⑩ 负责中间交工验收,以及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①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②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4)工程造价控制
①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② 按照本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③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
④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工程进度控制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各项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
(6)① 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
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监督承包人实施;
② 定期检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③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④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7)竣工验收:
①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
②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督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3.3.2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方式按监理规范执行。
3.3.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函件时应签收,并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无约定时应在签收后3天内书面答复。
3.4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监理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共同进行现场管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相关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为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应成立本工程项目部。
(2)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承担公关职责。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4)开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与施工场地有关的一切不利影响或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合同中约定的非不可抗力或非因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任何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7)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政府有关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或政府部门的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承包人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相关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承包人及时办理应由其办理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证)。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情形,承包人应妥善处理。
(11)遵守赤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单位。
(12)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赤峰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等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赤峰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18)实行《月报》制度。《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月报》的内容应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
(20)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施工场地交叉作业引起的问题,有义务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与本工程有关的通信、自来水、强弱电、天然气、军缆等综合管线部门进场施工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2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需报先导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22)按国家规定为其所聘用的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3)确保按时发放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按月将工人工资发放表交发包人备案。若出现拖欠情形,双方同意,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付。
(24)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肢解分包,更不得转包。专业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5)对发包人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配合、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服务,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26)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7)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临时停水停电、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2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任何指令。
(29)在施工中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承包人发文必须提前发文给监理单位,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文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签收。
(30)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非计划内施工,并按发包人指令时限完成。
(3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32)已竣工工程(包括已通过分项工程验收的发包人分包工程)未 竣工验收并移交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若发生损坏、损失,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33)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34)负责做好与相邻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交接面的衔接和安全防护工作。承包人在报送施工方案时,应当涵盖合同施工范围内涉及衔接工程的施工方案。所有交接面都应符合规范要求。本合同涉及工程衔接内容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承包总价之内。与其他标段相邻部位如根据施工方案施工范围需变化时,除工程实体本身实物工程量可按该部位原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增减合同价款外,无其他任何费用增减。
(35)严格按投标文件中《主要进场设备一览表》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承包人设备退场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向发包人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36)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7天内,将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37)承包人与其员工、受托方、供应商之间的一切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38)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工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闹事、上访、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或对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视作承包人放弃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并认可发包人为解决有关问题而单方采取的措施,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1.2承包人现场管理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将其现场办公室应配置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
(2)承包人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
(3)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开工。
(4)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统一着装。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5)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以及其它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
(6)承包人的车辆出入施工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7)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它索赔金额。
4.2分包
4.2.1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肢解分包,更不得转包。专业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2.3工程分包(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承包人应事先将分包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查。分包合同应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备案。
4.3不利物质条件
4.3.1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用的工程主要材料品牌需要通过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组织的材料比选来确定。
5.1.2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5.1.3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人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5.2.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不提供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费用按通用条款约定支付 。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1款。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
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支付费用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
8.1.2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收到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起7日内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施工场地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
9.3.2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9.4环境保护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下列约定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并报送监理人审核:
10.1.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7天内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10.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该计划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后7天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
10.1.3双方在确定本合同竣工日期及进度要求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
10.1.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1.5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承诺,自愿根据发包人的意见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增加5%单价交给发包人,发包人负责指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或者,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直至解除本施工合同,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代建(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发包人。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收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整改通知之日起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整改措施之日起7天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暴雨、冰雹、酷暑、冰冻 。
11.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除应承担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责任外,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1)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则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范、设计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2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
13.1.3工程质量奖项无。
13.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以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份额分别承担。
13.1.5发包人成立专门的质量抽查小组,对承包人的分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测,对不合格工程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施工现场。
14.工程质量检测
14.1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
14.2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2.1材料设备检验或试验均由承包人负责送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试验。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人员在场监督。检验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承包人运出现场,由此造 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5.1.1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1.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5.2变更程序
15.2.1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同通用条款 。
15.3变更的计价原则:
15.3.1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签证。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必须按翁牛特旗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该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5.3.2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的综合单价,则变更后的工程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取费费率,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核定。
15.4暂估价
15.4.1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15.4.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 /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1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
17.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雨季施工因素、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清单综合单价描述内容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含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清单综合单价内容描述错误;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范围因素,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法律变化引起价格的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同专用条款。
17.2计量
17.2.1本工程计量周期:每月20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代表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应组织监理单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证,并同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2.2计量的方法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洽商文件,发包人同意后施工。施工完毕,及时签证。
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及签证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处的复核为准。
涉及到土石方、淤泥测量计量的,发包人可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计量确认。
17.3预付款
17.3.1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无 。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无 。
17.3.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无 。
17.3.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 无 。
17.4工程进度付款:
17.4.1水利工程
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付合同价款的的90%;
其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付清,不计利息。
17.5质量保证金
17.5.1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质保金按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
17.6竣工结算
17.6.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审计结算。
18.竣工验收与移交
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由建设单位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委会人员名单, 验收资料须提交4份。
18.2验收和移交
18.2.1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按实填写 。
18.2.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18.2.3本工程实行分项验收与综合验收相结合,综合验收由监理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8.2.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2.5本工程由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有关市政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移交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和保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竣工资料
18.3.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18.3.2承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符合《赤峰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
18.3.3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主送,发包人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19.2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保修期限和责任: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20.担保与保险
20.1保险
20.1.1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0.1.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0.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它一切法律责任。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
21.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2.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1、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灾害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3天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本身损害导致施工过程中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按照专用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对合同作出某种变更或让步,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停工时间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停工超过15天,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拒绝修复(整改)或不能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整改)又未书面向发包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承包人应返还给发包人,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次,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中途终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承包人不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10)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设计变更通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项设计变更工程价款5倍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设计变更。
(11)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工作联系单、指令、通知、回复意见、索赔等文件,承包人拒绝签收而留置送达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
(12)承包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天;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补充合格的人员(经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
①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积极配合监理或发包人工作的;
③违反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13)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派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中确认的人员一致,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要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时(建造师不得更换),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但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数量不超过总人数的30%,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书中确定的相应人员的资质。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人,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4)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而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拒不更换的,或两次更换后发包人仍不满意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部分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计量结果为准;对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到达承包人时立即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后如有异议应在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提出视同承包人没有异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异议不成立的仍按原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执行。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23.索赔
23.1索赔约定: / 。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
(1)向赤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其它
25.1合同解除
25.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5.1.3 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1.4 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物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5.1.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5.2工程停建或缓建
25.2.1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25.2.2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定货方承担。
25.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确定,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新增节水灌溉项目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承包人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 3年;
3、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3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返修费用按发包人与修理单位或人员结算金额的1.5倍从保修金内扣除,不须承包人确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发包人委托他人代为维修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5 %。
质量保证金银行利息为 零 。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279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第五章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详见《翁牛特旗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施工(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施工)评审报告》
1.新增节水灌溉项目 财政评审资金为*******.25元。
第六章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图纸、工程量清单0548室领取
工程量清单误差及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见图纸及《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按照目录统一格式制作投标文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封面
×××××××××××××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WZC2014-449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三、承诺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八、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九、响应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确定的中标价文件
十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一、施工组织设计
十二、资格证明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管理机构
十四、其他材料
十五、附实体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施工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财政评审后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项目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格的10%
2进场时间签订合同的7天内
3误期违约金额1000元/ 天
4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的1%
5提前工期奖无
6工程质量奖无
7保修期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8工程作价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确定中标价格
9合同协议条款承诺意见(请将同意或保留或建议修改填写在下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三、承 诺 书
致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真诚的参加新增节水灌溉项目施工施工招投标活动。如有幸中标,我单位谨此郑重承诺:
1、我单位将组织职业道德好、技术素质高、懂施工管理、能吃苦耐劳的项目班子人员按照发包人的意见,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精心施工,保证按合同的质量要求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2、在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拟派施工项目班子成员表”中明确的建造师、技术员、安全员均能到场。并承诺所有项目班子人员均属我单位的正式职工。
3、若有挂靠,临时拼凑的,施工阶段具体项目班子人员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班子人员不相符的,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施工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施工项目班子中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提出更换。对此,我单位完全理解并及时对施工项目班子作出调整,同时报建设单位审核。
5、在施工期间,同意建设单位实行项目部考勤制度,如出现顶替或自行调整项目班子或项目人员长期不在岗,建设单位将终止施工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6、若我单位项目班子人员无故不在现场,发包人将视情节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处以每人每次1000.00元罚款,超过三次,按第4条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质检员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拟投入本次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人员
名称姓名职称学历
1、建造师
2、技术员
3、安全员
4、施工员
5、质检员
拟投入本次工程的主要人员应与报名时押证人员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附: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性别学历
职务职称年龄
工作年限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获奖情况时间工程名称获何奖励
参加工程及担任职务时间工程名称担任职务
注:1、提供五大员岗位证书、职称证书、业绩和奖励证书并将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2、五大员每人一张表,本表可以以同样方式扩展。
3、本表人员应于报名班子人员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每张人员表后必须附有岗位证书(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财务状况
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年度
项目或指标金额(万元人民币)核实结果(采购人填写)
注册资金 年度 年度 年度
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
总负债
1.流动负债
2.长期负债
总资产
流动资产
速动资产
长期资产
其中:可抵押的不动产和长期投资
年度营业收入
其中:相关工程业务营业收入
年最大施工能力
已签合同未完工程量
流动比例(%)
注: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
六、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质检员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质检员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八、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诉讼情况
仲裁情况
九 、响应财政评审合理造价确定中标价的文件
工程造价是在政府财政部门对详细概算进行评审,下浮一定的比例而确定的工程造价做为合理的中标价、合同价。
投标人应根据图纸、工程特点、施工难易程度,对采用财政评审合理工程造价确定的中标价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
十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序号名 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备注
1中标价详见招标文件10.1-10.5
2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3.4.1
3履约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7.3.1
4付款方式详见招标文件1.2.4
5投标有效期详见招标文件3.4.1
6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4.1
7工期详见招标文件1.3.2
8工程质量详见招标文件1.3.3
9施工安全详见合同条款
10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单位应编制详尽的施工进度计划图,既横道图或网络图。重点编制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
十二、资格证明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管理机构
附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各部门职责;项目班子表
十四、其他材料
(1)采购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材料;
(2采购人所在地安监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档案证明材料;
(3)采购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
(4)本企业的各种获奖证书。
十五、 附实体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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