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衡山创鸿废纸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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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9日 17:01 |
关于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衡山创鸿废纸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22)湘04法鉴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运用系统摇号软件,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主要脉络 2014年11月6日,衡山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中控公司破产,同年10月10日中控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异议。2014年12月5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衡山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中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4年12月10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召开管理人竞聘会,按照竞聘会投票结果,作出决定,指定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衡阳分所担任中控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5 年11月6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山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创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5年12月7日,中控公司破产管理人,创鸿公司管理人向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合并重整。2015年12月20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我定中控公司和创鸿公司合并重整, 2016年11月8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中控公司和创鸿公司破产。 2016年12月14日,因中控公司破产管理人和创鸿公司管理人拟定的《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衡山创鸿废纸回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两公司管理申请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016年12月5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破字第1-11号,裁定对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2017年4月5日,衡山新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以********元的价格竞得两公司破产财产 2017年7月13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控公司和创鸿公司两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以及车辆归买受人衡山新金龙纸业有限公司所有。 后因案件承办人员涉嫌违法,本案需要重新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衡山县人民法院于今年于5月5日向本院请求将选任本案新的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处办理。 二、报名条件、方式及时间 1、申报机构为我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破产管理人(包括备选管理人); 2、申报机构于2022年6月15日12:0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并在报名截止前向我院司法技术管理处书面报名,书面报名表可从附件下载。 三、根据司法解释及我院具体情况,相关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案的报名: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五)没有按省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向法院递交履职报告的; (六)在我市两级法院尚有3件以上破产案件未办理完结的; (七)尚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我院将根据书面资料对网络报名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提交的资料不实,或存在不得参与报名情形,本次报名不予通过。并取消该机构半年内的报名资格。 五、特别说明 因本案系重新指定破产管理人,原管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产生了管理费用,因此,重新指定的管理人费用将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标准的30%以内。 特此公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9日 联系及监督方式: 联系人:司法技术管理处 黄志英 电话******* 监督人:纪 检 监 察 处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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