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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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2022年06月10日 09:29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关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经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98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鲁元才。登记股东:鲁元才(出资额580万元,持股65.17%)、鲁强(出资额220万元,持股24.72%)、罗良玉(出资额90万元,持股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K04D0N。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13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房屋拆迁、建材销售。

申请人林洪英、魏坤祥代表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街道办事处资溪社区四组(东临小区)287户被拆迁安置户向雁江法院申请对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理由主要是:资 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过“毛地”拍卖取得资阳市雁江区东临小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后,东临小区一区及二区一期已开发完成,现有二区二期的房地产项目尚在开发建设中,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被拆迁户的过渡费,亦未按期交付部分安置房。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重整申请书后表示不同意破产重整,但未向雁江法院提交其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充足证据。经审查,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雁江法院现有16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涉案金额约15,746,844元,且尚有大量拆迁安置房未建成交付,还涉及大量过渡费未支付。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提交邀请函回执

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2022年6月22日18点前将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邀请函回执》(附件1)提交我院。请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确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准确,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提交竞争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2022年6月22日18点前,将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竞争文件一式八份(正本1份,副本7份)提交或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指定电子邮箱:*********@qq.com

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竞争材料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

竞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申报资料(参见附件2,一式8份,正本1份,副本7份);

2.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自评评分表,根据评分细则自行打分并盖章(详见附件4,一式8份,正本1份,副本7份)。

上述材料需要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书面提交或邮寄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四、选任流程

报名截止后,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符合本公告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依据评分表和评分细则的相关评审因素进行评分,根据评分高低确定前2名报名机构进入摇号环节,从中随机产生1个指定管理人、1个备选管理人。如申报机构只有2个的,由我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符合管理人条件的,直接进入摇号环节,随机产生1个指定管理人、1个备选管理人;如申报机构为1个的,由我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符合管理人条件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

报名咨询: 资阳中院行装处 王阳028-********

案件咨询:雁江法院民二庭凌小薇028-********

监督电话: 资阳中院监察室: 028-********

四川高院监察室: 028-********

邮寄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康乐路49号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处

附件1.邀请函回执

附件2.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申报资料(样本)

附件3.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附件4.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评分表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邀请函回执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院登载的《关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经研究,确认我单位(我团队)参加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竞争。

特此复函。

2022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2

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资料(样本)

申报机构应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申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且应按以下顺序编制申报资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证明破产案件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材料);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5、所在地非资阳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在资阳市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6、申报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7、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8、申报机构拟参与该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9、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10、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11、以上资料均须将电子版(word格式,不能转化word格式的提交扫描件)发送到本院指定电子邮箱;

12、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提交承诺书,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附件3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资阳市万鑫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资阳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拟采用竞争择优方式选取管理人,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可以采用联合报名的形式参与竞争,联合报名的组成成员不超过两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的从业经验(50分)

报名的中介机构应从提交的竞选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中选定不多于6人作为本次管理人团队的核心成员,上述选定人员的从业经验作为评价竞选管理人团队专业水平的依据,每人分数相加,满分50分。报名材料中需列明选定的核心成员姓名和对应的从业经验清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未选定核心成员的,将按照中介机构的从业经验评分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

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发出的终结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并有充分材料佐证实际进行了履职的,可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

1、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的,每件次2分;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团队成员的,每件次1分。

2、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或债权人数超过200人(需有相关材料佐证),担任负责人的,加计2分;作为团队成员的,加计1分。

3、参与的案件为破产重整案件且重整成功,担任负责人的,加计2分;作为团队成员的,加计1分。

4、参与的破产案件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原因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担任负责人的,计2分;作为团队成员的,计1分。此项与第1项不重复计算。

5、有成功处理房地产企业“烂尾楼”项目或房地产企业涉及拆迁安置及过渡费发放的破产重整案件办案经验,担任负责人的,在前述1至3项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加计1分;作为团队成员的,在前述1至3项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加计0.5分。

(二)参与的破产案件未终结结案的,按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情况计分

1、清算案件

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25%计算;已裁定宣告破产,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50%计算;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第(一)条标准的80%计算。

2、重整案件

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前述第(一)条标准的25%计算;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按第(一)条标准的80%计算。

二、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的其他计分项目(30分)

以近五年(截止竞选公告发布日)完成的案件或事项为依据,报名机构应制定计分项目清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满分3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接受委托,参与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计1分;参与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计1分。

(二)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加1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减半计算。

(三)在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论坛上发表文章并获奖的,每篇加0.5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减半计算。

三、中介机构专业水准及执业能力(20分)

参选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的评价事项与前述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的评价事项一致,计分标准按照前述担任负责人标准的20%进行折算,若相关事项非单独完成的,再减半计算。已计入前述竞选管理人团队成员参与的案件和事项,不再计入中介机构专业水平。

联合报名机构的组成成员分别打分,取平均分。

该项评价满分20分。其中,从业经验满分10分,其他计分项目满分10分。

参选机构为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从业经验将不纳入评分事项。

有关事项存在争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按多数人意见决定。

附件4

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表

中介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

评分概况

评分标准

合计

备注

评分类别

终结结案类

未终结结案类

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已裁定宣告破产

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

具体细则

分值标准

得分

分值标准

得分

分值标准

得分

分值标准

得分

2

核心成员从业经验(50分)

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负责人

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负责人

1件次计2分

1件次计0.5分

1件次计1分

1件次计1.6分

从提交的竞选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中选定不多于6人作为本次管理人团队的核心成员,同时选定人选的从业经验作为评价竞选管理人团队专业水平的依据,每人分数相加

破产企业财产超过1亿元或债权人数超过200人

加2分

加0.5分

加1分

加1.6分

参与的案件为破产重整案件且重整成功

加2分

加1.6分

有成功处理房地产企业“烂尾楼”项目或房地产企业涉及拆迁安置及过渡费发放的破产重整案件办案经验

加1分

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团队成员

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团队成员

1件次计1分

1件次计0.25分

1件次计0.5分

1件次计0.8分

破产企业财产超过1亿元或债权人数超过200人

加1分

加0.25分

加0.5分

加0.8分

参与的案件为破产重整案件且重整成功

加1分

加0.8分

有成功处理房地产企业“烂尾楼”项目或房地产企业涉及拆迁安置及过渡费发放的破产重整案件办案经验

加0.5分

3

核心成员其他计分项目(30分)

接受委托,参与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与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1件次计1分

以核心成员近五年(截止竞选公告发布日)完成的为依据

在省市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在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论坛上发表文章并获奖的

单独完成

1篇次0.5分

与他人合作完成

1篇次计0.25

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

单独完成

1篇次1分

与他人合作完成

1篇次0.5分

4

中介机构从业经验(10分)

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

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

1件次计0.4分

1件次计0.1分

1件次计0.2分

1件次计0.32分

按核心成员从业经验评分标准的20%计分

破产企业财产超过1亿元或债权人数超过200人

加0.4分

加0.1分

加0.2分

加0.32分

参与的案件为破产重整案件且重整成功

加0.4分

加0.32分

有成功处理房地产企业“烂尾楼”项目或房地产企业涉及拆迁安置及过渡费发放的破产重整案件办案经验

加0.2分

5

中介机构其他计分项目(10分)

接受委托,参与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与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1件次计0.2分

按核心成员其他计分项目评分标准的20%计分

在省市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在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论坛上发表文章并获奖的

单独完成

1篇次0.1分

与他人合作完成

1篇次计0.05

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

单独完成

1篇次0.2分

与他人合作完成

1篇次0.1分

总计得分

,资阳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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