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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1〕66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1〕66号)
黔财采〔2021〕66 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金龙路西段19号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区交易中心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
基本案情:2021 年 4 月 29 日,区应急管理局将《关于变更中标人的函》(黔江应急函〔2021〕23 号)送交本局备案,该文件显示:采购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另案处理) 对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二次)(21A*****)采购结果作出了变更,并存在评审错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对本项目采购人、评审委员会变更采购结果事项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采购(21A*****)公开招标公告》及《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招标文件》,并于3月26 日开标,第一次开标应该项目投标人不足 3 家而废标。
3 月 29 日,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挂网公开招标,于 4 月20 日第二次在区交易中心开标,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前 3 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重庆佳妍棉织品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区交易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布该项目中标人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公告。
2021 年 4 月 28 日,区应急管理局重新确定中标人为重庆市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元),并对此结果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变更中标人的函》称:我局采购471.78 万 元 应 急 救 灾 物 资 项 目 ( 采 购 计 划 编 号 : QJZFCG21A*****)(二次),4月20日开标,中标人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4 月 22 日收到重庆市澳恩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交来《政府采购质疑书》,针对质疑内容,4 月 23 日下午我局与区公共资源综合区交易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详细核实,评审委员会做出《关于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采购质疑核实报告》:“核实后排名调整:第一名:重庆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总分88.12;第二名: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总分86.81;第三至七名,排名不变,第六名温州维内尔科技有限公司总分更正为 25.68,第七名海口市旭利邦科技有限公司总分更正为 23.29,其余企业得分不变。”经 2021 年 4 月 24 日上午局党委会研究:依据评审委员会 4 月 23 日下午重新做出的推荐意见,确定变更中标人为:重新排名第一的重庆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区交易中心《关于黔江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情况的说明》称:2021 年 4 月 23 日,区应急管理局、区交易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就重庆市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质疑事项进行核实。核实后,评标委员会出具《“应急救援物资仓库救灾物资”采购核实报告》,对前三名的排名调整为:重庆市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佳妍棉织品有限公司。2021 年 4 月 28 日,区应急管理局重新确定中标人为重庆市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元),同日区交易中心对此结果予以公示。
评审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采购质疑核实报告》称:针对你局“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采购质疑事项,评审委员会于2021 年 4 月 23 日下午进行了详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重庆伟侓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 ******* 元……”的问题,评审委员会认为重庆伟侓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 ******* 元合理,不需要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 因此该公司不作废标处理。二、关于“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的物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的问题,经核实,该企业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按照小型企业计算;同时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轮椅(生产企业:深圳市保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讲机(生产企业:海能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防水对讲机(生产企业:福建北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因此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不应享受小型企业优惠,报价原得分 23.95 分,核实调整为 22.51 分,总分更正为 86.81 分。温州维内尔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全部货物生产企业小微企业声明,不应享受小型企业优惠,报价原得分23 分,核实调整为 21.62 分,总分更正为 25.68 分。海口市旭利邦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全部货物生产企业小微企业声明,不应享受小型企业优惠,报价原得分 22.9 分,核实调整为 21.53 分,总分更正为 23.29 分。三、关于“重庆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得分 88.12,不应存在小数……”的问题。经核实,该项目评分商务得分含主观(方案)得分,各位评委给分不同,取其平均分为实际得分,因此会产生小数。核实后排名调整:第一名:重庆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总分 88.12;第二名: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总分 86.81; 第三至七名,排名不变,第六名温州维内尔科技有限公司总分更正为 25.68,第七名海口市旭利邦科技有限公司总分更正为 23.29,其余企业得分不变。
经本局核实:1.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轮椅(生产企业:深圳市保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讲机(生产企业:海能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防水对讲机(生产企业:福建北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小微企业声明,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将不应得分事项计入得分,存在评审错误行为。
2. 温州维内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全部货物生产企业小微企业声明,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将不应得分事项计入得分,存在评审错误行为。
3. 海口市旭利邦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全部货物生产企业小微企业声明,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将不应得分事项计入得分,存在评审错误行为。
4. 评审委员会成员舒仁莉在商务标评分表中存在分值汇总错误行为。
5.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成员在推荐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在处理质疑复评时,其复评范围超出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4 种情形(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重新排名,存在实质上修改评标结果行为。
6.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成员在配合质疑处理时,对发现的评审时存在的问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进行纠正),而是直接重新向采购人提供了重庆澳思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信息,存在不当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第三条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承担责任。
7. 本项目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相关规定核对评标结果、对评审数据的校对、核对等复核工作时履职不认真,没有发现分值汇总存在错误。
8. 本项目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在组织评审专家答复质疑时,对发现的评审时存在的问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发现的问题没有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进行纠正),同时采用了评审委员会采购质疑核实报告重新提供的排名信息而改变采购结果(非法定推荐排名),造成实质上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即:没有按照《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改变了评标结果)和违规重新评审,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以及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二次)(21A*****)”公开招标文件;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二次)(21A*****)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急管理救灾物资仓库救灾物资(二次)(21A*****)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变更中标人的函》;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区交易中心《关于黔江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应急救援物资仓库救灾物资”采购质疑核实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起草和补遗修改招标文书的说明》;区交易中心提供的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人确定表》,《中标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 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变更采购结果无效。
2. 区应急管理局公告(两次)的采购结果无效。
3. 本项目废标。
4. 责令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内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5. 责令区交易中心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内改正。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3-********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 64 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1 年 5 月 14 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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