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林业局2022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招标公告
滁州市林业局2022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招标公告
一、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四条
二、承办部门: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申请书、安徽省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用地单位与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补助协议;
6.林权单位林权证(复印件)以及被用地单位会议记录;
7.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缴票据;
8.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六、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辖区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即受理。
3、确认公布。对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布查询结果。
七、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八、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2241号)文件规定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咨询方式: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0-*******。
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52条;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25条。
二、承办部门: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报)条件: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已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的林权证,并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申报资料。
审查标准:1、用地单位必须为森林经营单位;2、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在其所经营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申请;提供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六、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即受理。
3、确认公布。对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布查询结果。
七、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八、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0-*******。
3、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审批指南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2、21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2、19、20条。
二、承办部门: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森林资源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报)条件: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县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数量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报人填写,规范、齐全 |
六、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辖区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即受理。
3、确认公布。对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布查询结果。
七、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八、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0-*******
4、古树保护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第9、19条。
二、承办部门:
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事科学研究或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古树名木保护实施方案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据实申报 | 无 | 符合《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
注:古树名木保护方案一定要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来编制,这样审核通过率较高。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或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或局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3.生态修复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生态修复科意见进行办结,制作结果文件;
5.申请人员现场领取结果文件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七、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八、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1、前往各镇林业站口头咨询,并免费获取相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2、前往市林业局绿化办生态修复科咨询,并免费获取相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电话咨询:0566-*******。
5、古树保护移植审批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第20、21、22条。
二、承办部门:
市林业局绿化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三级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事科学研究或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移植审批表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据实申请 | 有 | |
移植方案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具备可行性 | 无 | |
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 非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无 |
六、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或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或局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3.生态修复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生态修复科意见进行办结,制作结果文件;
5.申请人员现场领取结果文件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审查标准:(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七、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八、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21条“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
十一、咨询方式:
各镇林业站或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咨询电话0550-*******。
6、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审批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53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部门:
市国有林发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申请(报)条件: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符合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
有效时间: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一般为10年。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申报函 | 必要 | 复印件1分 | 申请人自备 | 文本类;纸质 | 无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经营方案成果、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论证意见及修订定稿说明。 |
六、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辖区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即受理。
3、确认公布。对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布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国有林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550-*******。
7、林木采伐许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56、5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32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承办部门
各镇林业站、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三、服务对象:
涉林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报)条件: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由林木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申报;林权证或有关林权方面的凭证资料;采伐限额数量控制。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林木采伐单位申请;
2、林权证复印件;
3、采伐作业设计表(林木样地调查表)及说明书、采伐山场图纸等;
六、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一)受理:由林木所有人到村或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林业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由乡镇林业站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并填写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书,报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审批:由镇林业站办证分批分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统一登记,交后台审核审批;
(四)办结:政务大厅林业窗口给予发证。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林业站或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咨询电话0550-*******
8、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五条;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
二、承办机构:
市林防站、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2、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3、省际间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取得调入省或其委托办理出省林业植物检疫业务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五、申请材料:
1、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3、属已实施产地检疫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
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1份;
5、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原件1份;
6、属邮寄(运递)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同时交验邮包(运递物)。
六、办理流程:
1、当事人抵达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林业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审核。材料不合要求,补全相关材料后再行递交;
3、窗口根据审查结果,合格的当场出具审查意见;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的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市林森防站,0550-*******
9、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
三、实施对象:
除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工作人员和常住人口外,申请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实施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三)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查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安全用火标准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经查验不符合安全用火标准或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或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股室领导核查,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县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0550-*******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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