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拥政路片区等4个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拥政路片区等4个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有关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拥政路片区、老地委片区、六桥北片区、供销社片区等4个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29日至2月27日在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chi.gov.cn)、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hechi.gov.cn/)以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共12 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如何计算的问题;

(二)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

(三)关于安置房源的问题;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问题;

(五)关于安置补助费、征收补偿奖励的问题;

(六)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

(七)关于补偿奖励时限的问题。

二、征求意见答复情况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河政办发〔2018〕67号)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房屋性质、用途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

(二)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

1.对产权调换比例有异议并要求“提高置换比例”相关问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文件规定“住宅房屋征收实行产权置换的应当实行套内面积‘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以及《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根据安置房状况,自行选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提供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2.要求“增加产权调换后超出应安置房的套内面积以优惠价格购买”相关问题:依据《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产权调换时的优惠安置套内面积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

(三)关于安置房源的问题。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充足,目前项目不再增加安置点,如被征收人对安置房源不满意,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选择。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问题。

要求“选择货币补偿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格应包含装修装饰价格和其他合理部分”相关问题: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关于安置补助费、征收补偿奖励的问题。

依据《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均已有明确的规定。

(六)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

依据《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

(七)关于补偿奖励时限的问题。

具体补偿时限以本项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三、根据征收意见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做了适当修改,具体情况以市人民政府通告为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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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更新拥政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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