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李某与某物业管理...

以案释法案例:李某与某物业管理...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刘香港

审稿:高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熊洁峰

检索主题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管理义务、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李某与XX物业管理公司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李某将自己所属的车辆停放到某商业大楼停车场,后发现车辆被砸。据该商业大楼物业管理负责人称事发当天,该商业大楼二楼正在进行拆空调等装修施工作业,后李某报警。事发后李某向该商业大楼XX物业管理公司索赔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XX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元、评估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共计*****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派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查与处理】

接到法院委派后,调解员迅速查阅卷宗,并随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及解决纠纷的想法、建议。根据李某提供的现场事故车辆照片、事故现场周边摄像头照片、报警回执、保险车辆出险受损修理估价单等证据显示2022年3月8日该商业大楼二楼进行拆空调等装修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装修材料坠落砸到李某停在停车场的汽车,导致车辆被砸。

李某认为该商业大楼的XX物业管理公司未督促装修人员作业过程中未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导致装修材料坠落砸到了李某的车辆,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元、评估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等共计*****元。XX物业管理公司表示,装修材料坠落系意外,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且李某提出的赔偿项目与金额也明显偏高不合理。

有了初步研判后,调解员决定采用“案例指导法”“背对背”等调解方式,分别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沟通、劝导。调解员首先和XX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解释《民法典》第1254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通过事故发生时现场视频录像资料显示,XX物业管理公司在装修作业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系导致李某车辆受损的原因,因此,XX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李某的车辆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通过调解员的耐心普法及解释,XX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同意对李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但认为李某提出的车辆维修费偏高,其要求的车辆评估费、折旧费和误工费不合理。

在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初步梳理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1、车辆维修费是否偏高?2、李某提出的车辆评估费、折旧费、误工费是否合理?调解员根据车辆受损的情况咨询了多家汽车维修店获知大概的维修费用为4000元左右,李某车辆受损情况较轻,其所要求的车辆评估费、折旧费赔偿要求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误工费5000元的要求也明显不合理。调解员作出解释,从实际出发希望李某重新考虑赔偿要求。李某表示其本意也只是希望该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只是因为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态度不好,也没有给到李某一个明确的赔偿回复,所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以上各项赔偿。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引导最终李某同意降低要求,由XX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李某4500元车辆修理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分析】

1.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上述规定明确提出高空抛物的法律价值导向,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曾某某和XX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象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本案警醒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更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醒施工人员做好施工前的保障措施,加强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地做好防范,有效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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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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