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编制《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采购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编制《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采购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乙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FJKT[GK]*******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编制《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联合体协议。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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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301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陆域面积 321平方公里,海域面积 2830 平方公里,包含海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沿海沙滩及126个岛屿. | 围绕“一岛两窗三区”建设,聚焦“国际风范、青春时尚”的主线及打造“音乐艺术欢乐岛、品牌赛事活力岛、旅游体验舒心岛”的发展定位,编制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补齐旅游短板与差距,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1(项) | 衔接《国家“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福建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专项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年)》《风景名胜区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海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平潭国际旅游岛发展规划》《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等相关上位规划。 |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提交《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文本;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25层;
4.3交付条件: 规划成果符合《旅游规划通则》规定的规划深度,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区管委会审议。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及“音乐艺术欢乐岛、品牌赛事活力岛、旅游体验舒心岛”定位,探索新形势下平潭国际旅游岛战略新举措,顶层谋划,重点围绕构建平潭山海生态系统,优化空间布局,制定旅游发展行动计划,构建旅游产业链条,完善旅游服务便利化,对重点发展片区、重要节点提出发展路径及提升方案,并对完善海岸线生态岸线保护提出优化措施。专项规划应严格按照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控制 指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为国际旅游岛打造高质量旅游项目,提高生态环境绿化及美化水准,系统全面地统筹安排各种配套设施,方便游客体验,形成完整的旅游配套服务区,同时此专项规划范围较大,用地性质较为复杂,部分规划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专项规划应借鉴参考其他部门的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5.1全岛空间优化提升。以平潭国际旅游岛为整体研究范围,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旅游岛项目的安排,进一步完善旅游项目规划、景观风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同时结合全区资源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性指标系统。对主要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指导,以加强对其空间形态的控制。多角度进行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研究,合理确定各区域的特色、定位、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功能构成和规模; 5.2全岛旅游便利化、品质化提升。以全岛空间优化、旅游产业优化、重点景区协同发展为基础,以旅游服务品质国际化为目标,对全岛旅游交通、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防灾系统、安全系统、环境卫生系统等进行总体优化提升和布局,实现全岛旅游便利化、品质化发展目标; 5.3全岛旅游产业优化提升。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及“三岛”定位,对全岛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分区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全面推进跨区域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旅游产业空间布局,加快旅游产业集聚发展,构筑新型旅游功能区,构建全岛旅游产品体系,提升平潭国际旅游岛整体吸引力; 5.4国际旅游岛旅游营销规划。在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分析、旅游客源市场分析、竞争性分析基础上,对全岛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综合分析和评价各种制约因素及机遇。确定平潭国际旅游岛整体形象、目标市场和产品定位,制定营销组合策略、营销计划; 5.5全岛重点景区协同发展提升。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及“三岛”定位,以整体性、差异性、品 牌化、体系化为原则,明确全岛与重点景区及重点景区之间的空间关系,确定各重点景区的主题形象、发展目标,实现全岛与重点景区景点协同发展,满足全岛旅游业及旅游产业发展需求; 5.6国际旅游岛服务管理案例研究。通过国际国内典型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相关案例的研究,提出平潭国际旅游岛服务管理与国际通行标准全面接轨的实施路径、重点任务、实施计划; 5.7提出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定位和目标。根据国内国外相关案例分析研究,依据平潭各项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目标、旅游国际化目标、旅游品牌目标、旅游经济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和生态发展目标,明确各项目标重点项目和实施路径; 5.8提出国际旅游岛旅游建设任务分解表、行动计划、保障措施。为保障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实施路径和平潭实际情况,对建设任务进行科学、合理、可行的分解,明确建设时序和完成时限;针对各项任务制定清晰的行动计划,明确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规划成果符合《旅游规划通则》规定的规划深度,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区管委会审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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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支付给供应商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2 | 30 | 中标人提交方案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3 | 30 | 中标人提交终稿方案并通过区管委会审议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4 | 10 | 中标人提交最终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日起至甲方完成项目验收并支付完项目合同款项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 合同生效后,甲方因非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费用,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期次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用;超过一半时,按该期次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用。 10.1.2 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0.1.3 甲方将乙方的设计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等事宜,甲方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甲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甲方或支付违约金。 10.2.2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甲方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0.2.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设计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未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并向乙方索要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成果交付 14.1.1 甲方应在乙方通过指定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提出验收或汇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管委会审议会,或以其他形式组织平潭综合试验区相关部门对阶段成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会、汇报会或以其他形式组织平潭综合试验区相关部门对阶段成果进行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的阶段工作确认函及阶段成果评价和下一阶段工作建议反馈。 14.1.2 未通过汇报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根据甲方反馈进行修改完善,则甲方须在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书面建议反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修改的工作成果并向甲方进行汇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乙方再次提交该阶段成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管委会审议会,或以其他形式组织平潭综合试验区相关部门对阶段成果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出具上述阶段工作确认函和下一阶段工作建议反馈。 14.1.3 在乙方提交各阶段工作成果之日起,若因甲方原因,甲方15个工作日内未安排验收活动及出具阶段工作确认函,视为乙方提交阶段成果验收合格;待甲方支付完毕该阶段对应费用后,乙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14.1.4 合同约定的自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提交《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文本为设计时间,不含合同执行期间的甲方验收确认流程时间。 14.2 成果交付数量 乙方向甲方提交《平潭国际旅游岛专项规划》最终方案文本8套。 14.3 设计变更 甲方对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提出增加需求时,双方根据增加工作内容情况另行协商设计费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对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提出超过10%内容的修改时,双方根据实际修改产生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另行协商设计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14.4 知识产权补充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与本项目设计任务有关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在甲方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后,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完整设计成果用于任何其他项目且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项目有关联的、无关联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甲方应对乙方的权利予以保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许可使用、出资、披露、泄露或者转让上述技术经济资料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展览权。乙方可将消除敏感信息、商业秘密信息后的成果用于企业自身展示、宣传及非营利为目的发表、引用与本项目设计服务相关的信息。 甲乙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本项目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12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双方可在线下另行补充约定或变更,最终以双方线下补充或变更签订的协议为准 。
甲方: |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
住所: | 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25层 |
单位负责人: | 魏长春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乙方: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 |
单位负责人: | 徐全胜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10-********、150*****509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 |
账号: | 110*****500********* |
乙方: | 北京众合艺美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二层M209 |
单位负责人: | 崔晓云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2*****707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
账号: | 110*****100********* |
乙方: | 罗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京市鼓楼区凤熙路53号 |
单位负责人: | 黄江波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5*****894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支行 |
账号: | 125*****9210802 |
签订地点: 中国平潭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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