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2022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独山县2022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独山县2022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
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
省 | 市 (州) | 县 (市、区、特 区) | 乡 (镇、街道) | |||||||
1 | 户口迁移审批 | 迁移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 公安机关 | √ | √ | 在线核查 | |||
2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 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 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 第 572项“企业 登记注册”的 范围 | |
3 | 公司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 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第 572项“企业 登记注册”的 范围 |
4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 (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 注销证明、 新设或存续 公司的设立 或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 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第 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5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 主要经营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第 572 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 围 | |
6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 主要经营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第 572 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 围 |
7 | 合伙企业设立登 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 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第 572 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 围 | |
8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 机构变更 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 所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 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 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第 572 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 围 |
9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 第 572项“企业 登记注册”的范 围 | |
10 | 合伙企业注销登 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 |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第 572 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 围 |
1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审批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二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使用 权证明。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的证明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二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八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转移接续:(二)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7-3),向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入申请。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办理的,由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7-3)现场办理。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4 | 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申领 | 死亡证明材料 | 《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三节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终止手续,需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参保单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单位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5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死亡证明材料 | 《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三节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终止手续,需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参保单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单位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6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证明 | 《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五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 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审核以下资料: 1.《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 3.《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附件11-18); 4.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授权委托书》(附件11-16)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7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 第 115 项“社会 团体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准” 事项的范围 | |
18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 第 115 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 第11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 登记及修改章 程核准”事项范 围 |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第 116 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
2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 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 √ | √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
23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 疗 费 计划生育医 疗 费 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 出生医学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2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上年度采伐 更新验收证 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林业部门 | √ | √ | 内部核查 |
25 | 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明、 学历证书或 者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 查证明、思 想品德鉴 定、有无犯 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 教育行政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26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技术人员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
2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检验 室、加工厂房、仓库和 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28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 渔业用水 水质证明 | 《渔业法》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 ||
29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 水产苗种生 产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 《渔业法》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 ||
30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 | 拖拉机驾驶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现场核查 | |||
31 | 动物防疫合格证 | 动物养殖场所环境评价报告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现场核查 | |||
32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现场核查 | |||
33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业务知识培训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现场核查 |
标签: 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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