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建设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建设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飞通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ZXFZ[GK]*******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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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 其他舰船载无线电导航设备 其他舰船载无线电导航设备飞通326(台)4920.0000*******国内飞通、FT-97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零叁仟玖佰贰拾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截止 2022年9月1日完成全部安装。;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名称: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建设项目 5.2技术及服务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福建省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设备到货时应通知项目监理和测试测评单位,所有设备产品均需提供船用产品证书。 5.3关于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货物产品价格、税费、货物的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售后服务、乙方工作人员交通食宿费、运输及保险等所有费用。此外,合同总金额最终以实际采购数量进行结算(因渔船买卖或拆解等数量变动的,以实际数量为准)。除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另有约定并经甲方签认的费用,乙方不得就已确定的合同总金额外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5.4关于合同费用支付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期次价款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与当期结算价款金额一致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支付当期合同价款。如乙方延迟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指定用以接收合同价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载于本合同签署页,甲方向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账完毕即视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乙方应对上述账号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如乙方发现账号错误或者发生账号变动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责任。上述款项若因政府财政拨款迟延等原因造成延期支付的,乙方承诺不予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相关责任,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设备签收: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规格质量及其它要求,及时、认真整理设备安装资料,确保“一船一档”。每一台设备安装上船后,都由渔船船主(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设备签收确认。 (2)验收期次:2 验收期次说明:系统对接:乙方负责终端设备与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终端上线。 (3)验收期次:3 验收期次说明:试运行:在设备全部安装后试运行1个月以上,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满足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期结束后进入项目最终验收程序。 (4)验收期次:4 验收期次说明:最终验收:乙方提供产品的有效检验文件及供货清单,经采购人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采购人对产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中发现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乙方必须更换产品,并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验收合格条件:运行结果及使用效果符合招标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在进行测试和验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发现的问题已被排除,并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所有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备品备件和资料都已提交并得到接受。 乙方必须保证终端设备100%合格率。甲方应当在辖区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全部安装试运行结束后,组织设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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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合同签订后支付中标方合同金额的30%。
2 60 设备全部安装并经试运行1个月后,由采购人进行最终验收,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方合同金额的60%。
3 10 剩余合同金额的10%于保修期第二、三年分别支付,即保修期第二年结束后支付5%,保修期第三年结束后支付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未按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向守约方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本项目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乙方转包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量交货的,每延迟一天(未导致甲方停产,或无法按期完成所承接的项目,或导致甲方与最终客户的合同违约的,或进而导致甲方最终顾客停产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付款时扣除该违约金。但乙方逾期达到30个自然日(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蒙受的全部损失。 10.4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返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拒绝或重新提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5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其它条款的,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应当立即通知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如违约方未能在自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的合理期限内补救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6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伤等任何安全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导致乙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一切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10.7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可预期利益、相关补偿或赔偿费用。 10.8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补偿费、赔偿费等费用,甲方均有权自应付但未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优先扣除,应付但未付价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补偿费、赔偿费等费用的,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 10.9如发生其它违约责任,则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后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出现争议若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则应向甲方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提供的产品设备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安装方案、进度和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14.2 乙方为用户提供操作、维修的培训,至少提供两场培训,分别针对渔船船员与采购人,确保用户能正确使用设备,并在设备上贴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的标识,具体培训方案见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 14.3除人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外,乙方为设备承担三年的质保责任,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可归结于乙方原因而提供质保服务期间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差旅、零配件等一切费用。设备质保期为自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各种资料移交齐全之日起三年。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使用单位的维修及技术服务要求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若用户提出需求,1小时内需派专业维修人员到港口现场维修;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在船舶回港后72小时内无条件更换或维修设备。 14.4质保期满后,乙方为甲方或船主提供维修服务,且只收取最优惠的维修价格。在设备寿命期内,乙方保证维修配件的供应并及时维修,此期限内的维修服务费除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变更。 14.5 乙方在本项目中应配合甲方组织的产品抽检,产品的实际性能和质量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14.6甲方需配合乙方召集船主在指定地点,便于乙方顺利安装设备,并对船主进行相关的培训服务。若因甲方或船主方在乙方安装设备时不配合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设备安装的,乙方不因此而承担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安装的,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另行协商安装完成时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乙方:福建飞通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3号楼20层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北侧信义开发区K-11B朝森楼
单位负责人:陈佳丁单位负责人:林英华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许贻斌0591-********
联系方法:059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永宁支行
账号: 账号: 350*****814*********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海洋渔船 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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