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2022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州融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ZK[GK]*******的2022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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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陆仟陆佰陆拾捌元陆角(¥******.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放流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物 种 名 称:中国鲎;规格要求:全长≥2.0cm。 5.2技术及服务要求 5.2.1苗种生产单位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提供相应证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的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5.2.2苗种应符合农业部《水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各种苗种要求分别如下: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接受甲方组织的专家组核查采购苗种类别、数量和质量,由甲方组织检测机构抽取样品,进行苗种质量检测。 5.3关于合同标的的特别说明 5.3.1关于合同总金额。鉴于投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一条“项目概况(采购标的)”约定:“···本项目为电子化投标,因目前电子后台无法填写投标折扣,只能填写金额,故本项目以预算金额作为投标折扣的填写依据。投标时各投标人电子后台报价=预算金额×投标人投标折扣。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须备注投标折扣,投标人电子后台报价计算的投标折扣须与投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折扣一致,若不一致,以电子后台填写金额计算各投标人的投标折扣为准。例如:合同包1某投标人折扣80.00%,则其投标报价:*******80.00%=******元。未按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及折扣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电子后台报价金额不作为本次实际采购的中标金额,只是投标折扣的体现, 作为本项目价格评审的依据。(投标折扣及折扣计算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数)”;即本合同第3条所述“合同总金额******.6元”系投标折扣的体现,非中标金额。实际采购单价、数量均以本合同第5.3条“关于合同标的的特别说明”项下的相关约定为准。 5.3.2关于采购(供货)单价、数量。鉴于投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一条“项目概况(采购标的)”约定:“···(3)实际采购单价(签订合同单价):实际采购单价=最高单价限价*(投标报价/所投合同包预算金额)。(计算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数。)(4)实际供货数量=所投合同包预算金额/实际采购单价。(5)交付数量:合同签定的总数量。由采购人确定是否分批放流,需分批放流的,按采购人指定的放流数量分批交付”,故实际采购单价(签订合同单价)、实际采购(供货)数量分列如下: 5.3.2.1实际采购单价(固定合同单价)为2.9元/尾。计算过程如下:实际采购单价=最高单价限价3元/尾*(投标报价******.6元/所投合同包预算金额******元)。(计算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数。) 5.3.2.2实际采购(供货)数量为******粒。计算过程如下:实际供货数量=所投合同包预算金额******元/实际采购单价2.9元/尾。 5.4本合同项下金额均为含税价格,且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苗种繁育、暂养、检测、运输、验收、到达所在地水域放流所产生的车、船、人工等一切相关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方式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5/T 1661-2017)》执行。验收要求如下: (1)苗种规格:样本平均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对苗种规格要求。 (2)规格合格率应大于或等于85%,死亡率、伤残率之和小于5%。 (3)苗种质量:甲方现场核查乙方提供的苗种和苗种检疫检验报告。具体要求:苗种均要符合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乙方均须提供具备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健康无病害【甲壳类检测(1)对虾白斑病毒;(2)Tanra综合症病毒。鱼类检测(1)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2)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3)真鲷虹彩病毒】和无禁用药物残留(检测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的合格检测证明。 (4)如苗种规格、质量、数量不合格,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乙方应无条件更换标的物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包装、运输、投放等技术要求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5/T 1661-2017)》执行。 (6)在验收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乙方在苗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运输、投放等方面存在任一弄虚作假行为的,则甲方均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该等情况下,乙方已收的款项均应予以无条件退还甲方。 (7)乙方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放流任务。确实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提供有权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并经甲方确认事实和资金情况后,乙方可申请延期一年履行合同,但单价、数量、规格及苗种质量等要求不得改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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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放流结束后,中标人需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天内一次性付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本项目履约完成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进一步向乙方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签订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的; 10.2.2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放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育苗任务的; 10.2.3在放流苗种培育、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兽(渔)药、添加剂的; 10.2.4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0.3本合同所有货物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款项的扣减不视为免除乙方的履约义务。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乙方所投苗种应当是苗种种质纯正,规格整齐,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残留,并通过有资质的苗种检疫机构的检验,在验收时向采购方出具苗种检疫证明;禁止掺杂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10.9因任一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组织招投标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评估鉴定费、赔偿/补偿费用等),乙方均应向甲方全额赔偿。 10.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平潭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福州融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3号楼20层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莲峰村湖东56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佳丁 | 单位负责人: | 林畑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葛华茂 | |
联系方法: | 158*****732 | 联系方法: | 159*****32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1*****100100*****269 |
签订地点: 平潭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17日
标签: 渔业资源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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