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东附楼地下室电梯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东附楼地下室电梯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就如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东附楼地下室电梯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00万元。
交付期限:1.接到采购人通知拆除旧电梯后,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安全规范的措施将旧电梯拆除并存放到指定位置。
2.电梯具体供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1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达到使用条件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采购内容
采购电梯1部,包含旧电梯的拆除和新电梯的安装、调试服务。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效营业执照;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4)须具备完成相应项目的能力,并在人员、设施设备、资金、资格等方面具有保障供货的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5)未被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
(6)电梯设备制造厂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或B级以上)证书;供应商为电梯设备代理商的,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或B级以上)证书。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2、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
以下两种报名方式均可:
(一)现场报名
1、获取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7日(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时,14:00-17:00时,逾期不再受理。
2、获取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3楼322室。
5、报名人须携带以下资料获取采购文件: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4)参加政府采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5)供应商近年内(2019年至今)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声明
(6)电梯设备制造厂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或B级以上)证书;供应商为电梯设备代理商的,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或B级以上)证书。
(7)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套并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不予接受。
注:供应商磋商时必须在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2020年至今任意3个月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资金的凭证和纳税证明(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凭证为准,个人所得税除外,无纳税提供零申报证明)。
(二)网上报名
1、获取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7日(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时,14:00-17:00时,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邮箱:nmgjcyjcj@163.com
3、递交资料:现场报名中所须携带资料原件的PDF格式彩色扫描件。
注:供应商磋商时必须在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2020年至今任意3个月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资金的凭证和纳税证明(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凭证为准,个人所得税除外,无纳税提供零申报证明)。
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7月1日下午14: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1号开评标室。
3、磋商时间:2022年7月1日下午14:30分(北京时间)
4、磋商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1号开评标室。
5.特别说明
(1)在采购活动期间,参会人员需持有绿色“健康码”方可正常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对于来自中高风险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国外人员(包括国外返回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须满足隔离观察期满且解除隔离的要求并出具解除隔离证明方可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具体执行项目所在地实时疫情防控要求。
(2)会议期间要求所有参会人员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联系人:张婧
联系电话:047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0日
标签: 东附楼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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