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杨军庆与被告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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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杨军庆与被告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2022年06月20日 16:16 |
2011年11月3日晚上,被告王军醉酒后驾驶晋D3B357号小型轿车从屯留城驶出欲回壶关,20时30分许王军驾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9KM+300M处时,追尾碰撞杨军庆驾驶的晋DY4220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长治市屯留区公安局作出第14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承担全部责任,杨军庆无责任。申请人就其事故损失赔偿相关事宜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特提出对申请人晋DY4220号小型轿车进行车损鉴定。 1、评估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杨军庆驾驶的晋DY4220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2、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的信息平台上我市辖区内的相关评估中介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时间:2022.06.20——2022.06.24。 4、联系人:王笑 176*****752。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
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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