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昌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2024年漓江干流城区段上游(蔡家渡-壅水试验坝段)保洁服务项目(GLZC2022-G3-990171-GXSC)质疑答复函

广西晟昌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2024年漓江干流城区段上游(蔡家渡-壅水试验坝段)保洁服务项目(GLZC2022-G3-990171-GXSC)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东莞市三木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下咀

法定代表人: 王顺容

委托代理人:文军伟电话:158*****960

邮政编码:******

贵公司关于2022-2024年漓江干流城区段上游(蔡家渡-壅水试验坝段)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2-G3-******-GXSC)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以书面送到形式收悉。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不合法。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关于不再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承诺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存有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规定,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承诺的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物业管理行业的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晟昌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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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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