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2)第200015号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2)第200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2)第******号
当事人: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接濮阳县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抄告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豫J*****号车,在2022年04月17日18时18分至18时48分,有高速卡口/治超点通行记录,且当前车辆运行未报送电子运单。经调查证实,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进行经营活动。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抄告材料、2询问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8632,地址为濮阳县工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2年5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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