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06-21 至 2022-06-28
撰写单位: 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0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
项目名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采购需求:

★一、送达主任服务:

1、要求提供驻场式服务,对所在法院集约送达中心的送达业务及人员进行管理;

2、要求负责专员上岗培训、定期再培训、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对专员进行日常考核评分及综合汇总考核评分,并定期向所在法院汇报;

3、要求对电子送达专员在送达过程中与当事人的通话录音进行抽查,对专员的送达流程以及操作规范性进行检查;

4、要求对邮寄/直接送达失败任务进行沟通,确认最终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专员服务:

1、要求提供专员驻场式服务,提供法官发起送达任务,电话专员和当事人确认是否进行电子送达,和当事人核对文书内容,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电话和住址等工作,实现文书检查、电子文书签收跟踪全过程。

2、要求实现做到电子送达电话催收,最少一个电子送达实现一次电话催收的要求;

3、要求负责发送的文书进行跟踪催收,并检查签收情况等,对短信没有签收成功的情况下,进行电话催签跟踪;

4、要求专员的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节假日等依据法院规定执行,服从所在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5、要求专员能够熟练操作所在法院使用的集约送达工作平台系统,并负责对外提供给被送达人签收的平台、对内提供给法官获知送达结果的平台、送达管理的平台的答疑解惑;

6、要求实现通过对送达业务的了解和送达外包服务的实践,整理出符合所在法院工作流程、工作实际的送达专员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

7、要求送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送达成功与否须经审判团队确认;

8、要求电子送达专员电话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执行通知书等;

(2)通知当事人开庭/谈话时间、地点及告知相关事项;

(3)根据需要制作电话通知情况的工作记录。

9、要求专员所做的与送达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1)对新收案件整理、排序、登记、分类;

(2)审判团队提出的其他与送达相关的辅助工作;

(3)定期上报工作量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拨打电话次数、电子送达数量等。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6月2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7月0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递交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于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于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递交备份文件时需提前准备好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电子版均可。
2、文件解密如需现场解密的,请各供应商携带CA、笔记本电脑、WIFI等相关设备(电脑需提前下载所办CA的插件)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地址: 于洪区沈大路210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远东大厦303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lnycsy001@163.com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中兴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账号: 0338 5101 0200 0004 2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工
电话: 024-********

标签: 集约送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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