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采购化学发光测定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DCZ-2022-H040)公开招标公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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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采购化学发光测定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DCZ-2022-H040)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采购化学发光测定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静海区曙光道清华瑞景底商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7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DCZ-2022-H040 项目名称: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采购化学发光测定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67.894万元 最高限价:67.894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送货安装到需方指定地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2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二包专门面向中型及小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3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三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4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四包专门面向中型及小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5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五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6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7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七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8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八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9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九包专门面向中型及小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10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十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11包:(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本项目第十一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应为与原件一致并加公章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一并提交):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证明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原件或公证书原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等);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交2020年或2021年度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可提供验资报告);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设备及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交开标前近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如投标企业为代理商,提供投标企业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医疗器械所属类别,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包括投标产品),全部加盖公章。(三)如投标企业为生产厂家,提供投标企业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医疗器械所属类别,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与此登记表信息一致),全部加盖公章。(四)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效期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十包器械篮筐和器械盒除外。(五)投标现场人员要求: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参加,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需有法人代表签字)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投标企业为被授权人缴付社保的证明资料(如法人参加,可提供单位社保证明);(六)投标人须提供“真诚投标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八)本项目第二包、第四包、第九包专门面向中型及小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并在有效期内,第五包至第八包、第十包、第十一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并在有效期内,第一包、第三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并在有效期内。(九)投标人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tjgp.gov.cn”上成功注册并附截图;(十)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产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单位,参加同项目同一包投标的。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6月22日到 2022年06月28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曙光道清华瑞景底商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现场发售 售价:6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7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曙光道清华瑞景底商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第1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第3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14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曙光道清华瑞景底商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22-******** 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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