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招标公告

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

采 购 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采购编号:LJCG-202*****0011

委托代理编号:HNJC-*********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捷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捷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

2、采购计划编号:LJCG-202*****0011

3、委托代理编号:HNJC-*********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采购项目预算:*******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7、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8、特定资格条件:须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9、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a、前文所称“近3个月”特指2022年4-6月;b、前文所称“上年度”特指2021年;c、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提供其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如是“五证合一”,请供应商自行说明。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2年7月6日9:30前登录《长沙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国家级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http://letz.changsha.gov.cn/)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2、本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2022年6月22日17时至2022年6月27日17时止。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6日9:30(北京时间),地点为浏阳经开区康宁路紫星广场政务中心(管委会对面)三楼305开标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邱先生

电话:138*****088

地址:浏阳经开区康宁路9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捷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沈女士

电 话:0731-832*****137********

地 址:浏阳市新城国际A栋七楼


第二章 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邱先生

电 话:138*****088

地 址:浏阳经开区康宁路9号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捷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沈女士

电 话:0731-832*****137********

地 址:浏阳市新城国际A栋七楼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1.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1.8、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9、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1.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1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12、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a、前文所称“近3个月”特指2022年4-6月;b、前文所称“上年度”特指2021年;c、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提供其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如是“五证合一”,请供应商自行说明。

2、特定资格条件:须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3、其他说明:(1)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非法人组织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请供应商自行勘察

□采购人组织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否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7月6日9:30分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2年7月6日9时30 分(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

第二章第18.1款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 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数额为: ,磋商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应为响应文件签章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一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1.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星期五)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3.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浏阳经开区康宁路紫星广场政务中心(管委会对面)三楼305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0.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4

第二章第30.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6.1款、

媒体

《长沙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国家级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http://letz.changsha.gov.cn/)

第二章第38.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元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0.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贰万元整,由采购人支付。

其他规定

身份验证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代表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或者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格式见蹉商文件第五章附件1、2,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第二章第41.1款

其他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二、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刘畅

客户经理

186*****650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何四维

客户经理

136*****113

中国银行浏阳支行

唐新

客户经理

138*****448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137*****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201/********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分办法和评审标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因素及权值

评审因素

权值

报价

20

技术部分

50

商务部分

30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报价

评审

(20分)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技术评审(50分)

运营方案

15分

投标人提供完整的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卫生、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应急方案及服务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方案内容完整、考虑周详,思路清晰、逻辑严谨、亮点突出的,计 15分;

方案内容较完整、考虑较周详,思路正确、逻辑较合理的,计10分;

方案内容欠完整、考虑欠周详,思路一般、逻辑欠缺、重点模糊的,计5 分;

未提供详细方案的不计分。

合理化建议

4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建议内容综合项目实际情况出发,能提升服务满意度;提升服务安全保障;可优化运行路线,便捷员工乘车等;每提供一项具备一定指导意见、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计2分,本项最多计4分。

车辆配置

8分

投标人提供详细具体的车辆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规格、车辆管理、清洗和维修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方案内容科学合理、考虑周详的计8分;

方案内容较科学合理、考虑较周详的计5分;

方案内容欠完整、考虑欠周详的计2分;

未提供此方案的不计分。

人员管理与考核方案

15分

投标人提供完整的人员管理与考核方案,对管理制度及方式是否合理可行、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制度考核方案是否详细、是否具有应急预案及处理各项突发事件的具体有效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管理制度及方式合理可行、职责明确、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详细、具有应急预案及处理各项突发事件的具体有效措施内容的计15分;

管理制度及方式基本合理可行、职责较明确、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较详细、具有应急预案及处理各项突发事件的较具体有效措施内容的计10分;

管理制度及方式欠合理可行、职责欠明确、管理制度考核方案不详细、应急预案及处理各项突发事件欠具体有效措施内容的计5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售后服务方案

8分

针对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车辆停靠的站场、办公场所的设定、设备维修等)综合比较:

方案内容完整、考虑周详,承诺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靠站场的计8分;

方案内容较完整、考虑较周详,承诺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靠站场的计6分;

方案内容欠完整、考虑欠周详的计4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商务评审(30分)

综合实力

8分

1、拟投入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8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和持证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类似

业绩

20分

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5月1日至今)具备同类型项目(班车运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4分,计满20分为止。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且需提供合同项下银行转账记录或发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投标文件编制

2分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分


注:1、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对其的评标的综合得分;

2、评分依据评标标准,对照响应文件进行。上述要求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如有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核查)的,须单独密封包装(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列明原件名称及数量)随响应文件一同提交,经磋商小组核对后退还。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相应评分项不计分。

3、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制造商产品彩页、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8)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磋商保证金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5响应文件审查

25.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5.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无效响应

27.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8.澄清

28.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磋商

29.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响应文件评审

30.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0.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分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0.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0.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1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合同格式条款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付款人:

付款方式: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名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浏阳经开区康宁路9号

第三章

第1.2(6)项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章

第5.1款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服务期限:委托管理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服务地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第9.2(1) 项

质量保证期

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9.2(3) 项

响应时间

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

第三章

第13.5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1、付款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付款方式: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均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运营补助按实际运营天数支付,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考核方法、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第14.2(6) 项

伴随服务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三章

第20.2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

第三章

第23.1款

合同未尽事项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及单位 :

项目名称: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第三次)

项目单位: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

1.租赁8台45座及以上共8台八成新以上的燃油大巴车,提供园区企业员工上下班的通勤服务,其中长沙方向3台,浏阳方向5台。中标签订协议后,试运行3个月,根据试运行情况相应调整班次、车型和线路。

长沙方向:(1)长沙1号车(长沙市政府-浏阳经开区):长沙市政府-银盆岭大桥-三一大道-星沙收费站-长浏高速-永安收费站-新河路-光明路-永阳路-纬二路-康平路-健康大道-康宁路-浏阳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2)长沙2号车(开福区政府-浏阳经开区):开福区政府-芙蓉北路-福元路-开元路-星沙大道-三一收费站-长浏高速--永安收费站-新河路-光明路-永阳路-纬二路-康平路-健安大道-康宁路-浏阳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3)长沙3号车(新华楼-浏阳经开区):柠檬丽都北门-芙蓉路与木莲路口-木莲西路-新华楼-南二环-劳动路-雨花大道—机场高速—杭长高速--永安收费站-新河路-光明路-永阳路-纬二路-康平路-健康大道-康宁路-浏阳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浏阳方向:(1)浏阳1号车(早晚班,浏阳老东站-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老东站-车站路-劳动路-人民路-金沙路-西北环线-长浏高速-洞阳收费站-牛泸路-健安大道-康平路-永阳路-光明路-新河路-永安镇政府(往返)

浏阳2号车(新月半岛-浏阳经开区):新月半岛-天马路-金沙路-西北环线-长浏高速-洞阳收费站-牛泸路-健安大道-康宁路-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3)浏阳3号车(北正路-浏阳经开区):九方北正西-北正路-礼花路-金沙路-西北环线-长浏高速-洞阳收费站-牛泸路-健安大道-康宁路-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4)浏阳4号车(梅花小区-浏阳经开区):梅花小区-圭斋路-劳动路-车站路-花炮大道-长浏高速-洞阳收费站-牛泸路-健安大道-康宁路-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5)浏阳5号车(恒大华府-浏阳经开区):恒大华府-白沙路-泰安路路-道吾山路-浏阳大道-碧桂园路-庆泰路-白沙路-道吾山路-西北环线-长浏高速-洞阳收费站-牛泸路-柳冲路-健康大道-康宁路-经开区管委会(往返)

2.费用由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两部分组成。

每年按251个工作日计算,浏阳方向680元/天/辆,合计170680元/年/辆,5台车共853400元/年;长沙方向650元/天/辆,合计163150元/年/辆,3台共489450元/年,8台车共计134.285万元;考核奖金: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奖金为2万元/季度,共计8万元/年,每年费用合计142.285万元。招标上线价定为142万元。

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

三、设备详细技术参数

(一) 总体要求

1、甲方对乙方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具体运营线路(发车班次、里程等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甲方有权核查供应商提交的驾驶员及运营车辆相关证件、保险单据等资料,并按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3、 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结合考核结果及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通勤车租赁补贴及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供应商负责投放及运营8台45座及以上八成新以上的燃油大巴车,使其能够满足甲方的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方案要求。

5、供应商在前述投放的车辆年检、保养期间,需提供同档次车辆作为备用车辆,不得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用车需求。

6、供应商负责为每台运营车辆配备固定驾驶员人员,驾驶员需满足以下标准:35-45岁男性,十年驾龄,安全行驶15万公里以上。

7、供应商确保所提供的运营车辆及驾驶员满足本协议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8、供应商负责建设安装运营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刷卡机、安全设施、车辆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9、 供应商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事故应急处理、事故救援等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提交甲方审查及存档。

10、供应商向甲方提交驾驶员及运营车辆的相关证件、保险单用于存档备查。

11、供应商在园区范围内须有停车站场、办公室、驾驶员休息室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后勤保障。

(二)运行服务技术要求

1、供应商所投放的车辆须在正式运营前购买保险,每台运营车辆所购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三责险(100万以上)、座位险(50万以上),乙方不得漏保、虚保。

2、供应商所投放的每台运营车辆必须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锤(8个)、具有A、B、C三种灭火功能的4公斤灭火器(2个以上)、警示牌(1个以上)、三角木(2个以上),防滑链(2条以上)。

3、 驾驶员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文明素质,遵守交通法规及甲方管理规定。

4、驾驶员爱护车辆及随车物资(含各类证照),负责车辆的日常保管、每日检修及记录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5、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私自用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行车过程中禁止发生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6、紧急事故处理要求:供应商要制定应急处理的规章制度和预案,车辆运营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及事故,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应急事件、事故处理流程处理。因驾驶员未按照流程处理导致的不良结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质量与服务要求

1、车辆外观无明显划痕,如带有泥沙及时清洗。空滤干净无沉积物。驾驶员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角状物及杂物,车内卫生清洁。

2、严禁超员载客。

3、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司机电话畅通,按时正点发车。

4、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耐心接听乘客的咨询电话,细心做好服务,维护园区形象。

五、其他说明:

1、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结算方法:

①付款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付款方式: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均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运营补助按实际运营天数支付,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考核方法、细则另行制定)。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货物安装、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为方便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需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靠的站场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后勤保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投标人在投标前,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件一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通勤车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安全管理

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重大事故。

12

发生一起乘客重伤以上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重大事故,该项不得分。

制定行车安全应急预案

6

未制定扣6分

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培训

6

未培训扣6分,培训内容不全扣2分。

每月至少3次定期检修车辆

5

无检修记录一次扣1分

处观、配置齐全

外观无明显划痕,如带有泥沙及时清洗。空滤干净无沉积物。驾驶员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角状物及杂物,室内卫生清洁。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驾驶室防风玻璃窗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门窗玻璃齐全无破损。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仪表、喇叭、雨刷器、灯光、里程表、各种操作手柄、按钮齐全完好。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齿轮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液位正常。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车辆前后牌照清晰、车厢无杂物、车辆发动机表面无油污沉积。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轮胎胎体、备胎齐全完好,气压正常,螺丝齐全紧固。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配备IC卡刷卡机,每月上报刷卡记录。

2

未配备扣2分,缺一次上报扣0.5分

处观、配置齐全

车辆必须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具有A、B、C三种灭火功能的4公斤灭火器(2个以上)、安全锤(10个)、警示牌(1个以上)、三角木(2个以上),防滑链(2条以上)。灭火器校检无过期,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车辆性能完好

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传动及液压系统运行无异响,车辆各部件连接可靠。

3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手刹车、脚制动操作灵活可靠。车辆在额定载荷下、额定最大坡度上应能正常起步、运行和停止。

3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转向机构操作灵活可靠,离合操纵机构、换档机构、油门操作灵活可靠。

2

一处不合格扣1分

车辆无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等现象

2

一处不合格扣0.5分

转向系统润滑良好,注油量达到标准,润滑油符合要求。

2

一处不合格扣1分

传动系统润滑良好,注油量达到标准,润滑油符合要求。

2

一处不合格扣1分

优质服务

GPS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4

无GPS安装登记表和GPS监控记录各扣0.5分;如损坏GPS该项不得分。

无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强行会车和逆行等交通违章行为。

3

酒后驾车本项不得分。超速、闯红灯、强行会车和逆行等违章行为扣0.5分/次。

优质服务

保持车辆完好,完好率达97%,严禁带病运行。

3

完好率每降低1%,扣0.2分,发现一次带病运行扣1分。

车辆停放整齐,严禁超员载客。

5

发现一次超员、无关人员乘坐扣1分。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类证件、保险齐全有效。

3

证件不齐、失效扣1分/车

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司机电话畅通,按时正点发车。

10

因乙方原因造成班次通勤延误的,该项不得分。

司机不得疲劳驾驶。

2

出现一次扣1分。

及时派车完成管委会布置的任务,服从指挥和管理。

5

每发生一次延时派车的扣1分;未派的一次扣3分。发现一次不服从管理扣2分。

充电桩使用正常,定期维护。

2

出现故障一次扣1分。

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耐心接听乘客的咨询电话,细心做好服务,维护园区形象。

4

接到一次投诉扣0.5分。

总 分

100


说明:

1、甲方每季度末组织相关部门对通勤车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结果为运营补助结算比例和考核奖金分档支付依据。(如:当季度评分为90分,则运营补助根据实际运营天数按照90%进行结算。季度评分95-100分,全额支付考核奖金2万元;季度评分90-94分,支付考核奖金1.5万元;季度评分85-89分,支付考核奖金1万元;季度评分80-84分,支付考核奖金0.5万元;季度评分低于80分,不支付考核奖金。)

2、运营期内,出现通勤车运营考核季度评分不满8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违约责任。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八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7: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8: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8-1: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10:报价一览表

附件11:分项价格表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注:所有内容请提供详细页码。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需另外准备一份投标人手持,用于开标时资格验证。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需另外准备一份投标人手持,用于开标时资格验证。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7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8

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2)服务方案;(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4)工作流程;(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6)质量保证措施;(7)合理化建议;(8)其他。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1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六、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10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报价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1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合计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10《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八、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10、附件11提供,同时注明为“最后报价”。

2、请投标人自行准备好现场报价表格至开标现场。单独提交,不得并入响应文件内。进行最后报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通勤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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