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铅山县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鹅湖大道(东段)改建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铅山县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鹅湖大道(东段)改建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铅山县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县政府拟实施2022铅山县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鹅湖大道(东段)改建扩征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已组织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2022年铅山县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鹅湖大道(东段)改建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铅山县人民政府网站(www.jxyanshan.gov.cn)和拟征收范围内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30天,自2022年6月 22日起至2022年7月21 日止。??

拟征收范围内的广大群众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铅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东新区指挥部提出。

联系地址:铅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东新区指挥部(滨江路滨江首府小区11栋沿河店面)

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151*****362

电子邮箱: ehu522@163.com

特此公告。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2022年铅山县城中村综合改造鹅湖大道

(东段)改建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做好2022年铅山县城中村综合改造鹅湖大道(东段)改建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扎实推进城东新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及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铅山县鹅湖镇鹅湖大道(东段)改建扩征项目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范围为:东至陈康伯路,西至滨江路,南北以道路红线为准(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征迁红线平面图为准)。本次综合改造项目占地约100亩,涉及拆迁户数约40户,房屋面积约*****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部门

(一)征收主体:铅山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铅山县自然资源局、铅山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三)实施部门: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鹅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居)委会等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具体以政府公告时间为准。

四、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本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其合法性由有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遵循政策、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调查认定。被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不少于7日;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及计算方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于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但征收户对测量面积提出异议且具有正当理由时可以提出复测申请,经征收工作组同意后进行复测,以复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八、征收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有土安置(仅限洋洲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征收对象)两种方式。被征收对象选择有土安置的同时不能选择货币补偿。一户多宅以户为整体单位,多户一宅以宅为整体单位,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

采用货币补偿、有土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参考基准价(含土地价值)如下表: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石(砖)木

参考基准价

3650元/㎡

3550元/㎡

3450元/㎡

被征收户选择按参考基准价计算补偿款的,被征收房屋可按照以下系数标准计算补偿面积且同时可享受本方案的各项奖励。若不同意按照该参考价进行补偿的,可以选择以评估的形式确定补偿价格,但不给予以下系数标准计算补偿面积及相关奖励。

(1)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8系数进行计算,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计算。

(2)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2系数进行计算,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计算;未建满二层的房屋可以在一层按1:1.8系数折算后,第二层部分按1:1计算,但最后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满二层的按1:1.2系数折算出的面积。

(3)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05系数进行计算,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计算;未建满三层的房屋可以在二层按1:1.2系数折算后,第三层部分按1:1计算,但最后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满三层的按1:1.05折算出的面积。

(4)自建房的地下室、架空层等,参考基准价和结合对应高度(地下室混凝土地面到楼面的高度)进行货币补偿,不享受系数及本方案第九条设定的各项征收奖励。补偿标准如下:平均高度2.2m以上按建筑面积的100%计算;1.8m至2.19m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1.3m至1.79m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1.3m以下按建筑面积的30%计算。

(5)被征收房屋按本《方案》规定计算,可享受补偿面积不足36㎡,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可选择以实际面积按上述标准计算主体款并享受相应奖励的方法计算补偿款。也可选择按补足36㎡的可享受补偿面积计算主体款,但不得再享受各项奖励。

2.有土安置

(1)房屋补偿款: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参考基准价(即“重置价格”)按下表执行。

结 ?构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

备 ?注

砖木结构

820元/㎡

表中价格均为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实测面积的价格

砖混结构

920元/㎡

框架结构

1020元/㎡

(2)村民宅基地安置(分户)原则: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主体房屋、属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村民作为准入条件,并严格按照《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执行。分配(分户)方案由项目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实施,具体分户细则由镇村负责。

(3)安置地点和用地面积:安置地点:辛弃疾大道以西,东至辛弃疾大道、西至陈康伯路、南至凤凰山大道、北至报本坊路,安置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具体户型图以自然资源局许可内容为准。

(4)宅基地补差原则:本次征收范围内选择有土安置的主体房屋占地面积或有证面积按828元/㎡给予补偿,被征收户选择在安置用地进行安置的,按320元/㎡计算。院内无证土地按200元/㎡进行补偿。安置用地不得转让,否则依法收回。

(二)住改非房屋

1.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的一楼(临街)改为非住宅用途;

(2)办理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已连续营业二年以上且目前仍在营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合法主体住宅的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入住改非面积。

3.对于证照不齐全的住改非房屋,由指挥部秉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4.临街一楼住改非实际经营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但不得享受系数及本方案第九条设定的无土安置奖、货币补偿奖及购房奖励等。

(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1.经工作组核定,对历史形成的在合法主体房屋之外搭建的无手续、无争议的房屋(最低处高于2.2m),根据建筑结构参照重置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楼顶斜坡顶、隔热层根据建筑结构参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1)楼层檐口平均高度1.80m至2.19m按墙体围护的投影面积的70%计算;

(2)楼层檐口平均高度1.30m至1.79m按墙体围护的投影面积的50%计算;

(3)楼层檐口平均高度1.30m以下按墙体围护的投影面积的30%计算。

3.经工作组核定,由个人出资搭建的桥梁、院墙门头等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附属物按照以下标准和定额予以货币补偿:

(1)水泥晒坪:50元/㎡;三合土晒坪:30元/㎡。

(2)围墙:高度在2米以下的围墙按140元/m;高度在2米以上围墙按220元/m。

(3)树木移栽:10公分以下30元/株、10-20公分60元/株、20公分及以上100元/株。

(4)有线电视400元/户;电话安装100元/户;网络780元/户;照明电1000元/户、三相电3000元/户。

(5)自来水1000元/户;压水机800元/个;家用自建自来水(含泵、储水箱、水管等)2000元/套;家用水井补偿标准为3000元/口。

(6)沼气池2000元/个、化粪池2000元/个。

(7)简易棚150元/㎡;钢棚无墙体维护160元/㎡、有墙体维护320元/㎡。

(8)空调移装:挂机400元/台、柜机500元/台。

(9)太阳能移装:500元/台;空气能移装:600元/台。

(四)宅基地和空地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一户一宅或办理了用地手续的空地,以登记面积为准),剔除房屋占地面积按市场评估价1:1予以补偿。

2.院内无证空地按200元/㎡进行补偿(包括搭建了附属物的无证土地)。

(五)房屋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的装修进行补偿,对简易装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如下:

补偿标准

装修情况

200元/㎡

水泥地、白灰墙、锅灶等

不选择按照参考价计算装修补偿的,按搬迁时点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不含住改非上浮面积)

九、奖励设置

(一)无土安置奖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不含系数计算补偿面积)给予1100元/㎡的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

1.被征收人选择按参考基准价计算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不含系数)150元/㎡给予奖励。

2.选择以评估的形式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三)搬迁速度奖

1.从征收工作开始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10天(含10天)内主动签约并腾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不含系数)奖励700元/㎡,最低不低于3万元。

2.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11—20天(含20天)内主动签约并腾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不含系数)奖励500元/㎡。

3.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21-30天(含30天)内主动签约并腾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不含系数)奖励300元/㎡。

4.奖励以通过腾空验收时间为准,超过期限未腾空的,不给予奖励。

5.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低于20㎡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购房奖励

1.选择按参考基准价计算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其两代之内的直系亲属,从本项目征收工作开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意见稿张贴之日)至决定公告之后一年内于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可享受700元/㎡的购房奖励,奖励面积以人均60㎡为上限,且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系数奖励面积);

2.所购新建商品房住宅已经享受过相关购房补助或奖励的;

不得再次享受本条规定的购房奖励;

3.选择有土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4.选择以评估的形式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十、政策性补助

(一)周转补助

周转安置补助按10元/㎡计算,不低于1000元/月/户。选择货币补偿或有土安置的,周转补助期为12个月。

(二)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人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含系数奖励面积)10元/㎡/次予以补偿,最低不少于3000元/户/次,补偿2次。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住改非房屋认定标准,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目前仍在营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计算办法: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照30-50元/㎡/月进行补偿,营业总面积不足10㎡,按10㎡计算;

2.从业人员生活补助:厂房、仓库按60㎡/人、店铺按10㎡/人的系数计算从业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人/月执行。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对象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4.从事的营业活动属违法的,不予补偿。

十一、协议签订

房屋征收采取“一次征收、两次签约”的方式,即:首次签约根据补偿方式核算房屋主体和货币补偿奖款项{本方案第八条“征收补偿”、第九条奖励设置第“(一)(四)项”及第十条“政策性补助”};第二次签约根据腾空验收时间签订搬迁速度奖款项协议{本方案第九条奖励设置第“(二)项”}。

二、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三、产权证注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征收补偿纠纷处理、司法强制

(一)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在约定的搬迁交房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属被征收人违约,不予搬迁速度奖励,由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依法搬迁。

(二)在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依法征收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奖励。

五、法律责任

(一)县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2022年铅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东新区指挥部研究决定。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2022年铅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东新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标签: 综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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