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黎明污泥处置项目单源采购公示招标计划

青海黎明污泥处置项目单源采购公示招标计划

单源采购公示

青海黎明 公司就“污泥处置”项目拟采用单源方式组织采购,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 /

2、项目名称: 污泥处置

3、拟成交供应商: 青海昆格尼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单源采购理由:

(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具有其他垄断性质的项目;

( )须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专业及服务配套的要求,需从原成套装置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处采购的项目。

5、公示时间: 2022年 6 月22日至 2022 年 6 月 25 日(三天)

6、公示期间:公示期间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项目响应方案)向采购人反馈,反馈内容以电子邮件发送至 qhlmzb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参与资格条件:

1、采购人供应商名录合格供应商。

2、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无未处理的性质严重的异常情况。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 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HW49环境治理 772-006-49)

三、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刘婧189*****530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0971-*******

本项目所在公司地址: 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黎明路111号

投诉电话:0717-886*****517*******

投诉邮箱:yhzbwg@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附件:

污泥处置项目单源采购文件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单源采购公示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货期、付款方式、增值税率及票制等。

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列明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并按照本合同单价结算标准核算。任何单一种类危险废物重量不足一吨的,按一吨结算,超过一吨按实际重量结算。

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6%)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三、技术要求

(一)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必须保证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为甲方提供危险废弃物暂存技术支持、危险废弃物分类、包装、标示规范的技术指导、危险废弃物特性等相关技术咨询。

(三)乙方可提供危险废弃物(跨市)转移及(电子)转移联单的相关资料的填写及审批流程的咨询服务,以利于甲方的申报资料获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

(四)保证各项处理处置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要求,并且在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五)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危险废弃物的无偿运输服务。在甲方废物积存量达

3 吨以上或储存上限时,并得到甲方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到甲方收取危险废物。

(六)乙方收运时,工作人员应在甲方厂区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四、合同模板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 环境治理 )


甲方: 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甲方: 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黎明路111号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集中处理,经协商,乙方作为青海省依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持许可证专营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处置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订如下合同,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废物处理处置内容

序号

危废名称

危废

编号

物理

特性

危险

特性

数量

处置

单价

合同

总价

备注

1

环境治理

HW49 772-006-49

液态

感染性

以实际过磅称重单据为准)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同义务

甲方合同义务:

(一)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业废物(液)及包装物等自行处理处置、挪作他用、出售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应将各类废物分开存放、做好标记标识,不得混入其他杂物,以保障运输和处理的操作规范及安全,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及贮存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满足乙方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应将待处理的废物集中摆放,并负责协助乙方装车,包括提供叉车、卡板等。

(四)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废物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1、品种未列入本合同(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质、放射性物质、多氯联苯以及氰化物等剧毒物质);

2、标识不规范或者错误、包装破损或者密封不严、污泥含水率>85%(或游离水滴出);

3、两类及以上危险废物混合装入同一容器,或者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装;

4、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包装、运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标准的异常情况。

乙方合同义务:

(一)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必须保证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为甲方提供危险废弃物暂存技术支持、危险废弃物分类、包装、标示规范的技术指导、危险废弃物特性等相关技术咨询。

(三)乙方可提供危险废弃物(跨市)转移及(电子)转移联单的相关资料的填写及审批流程的咨询服务,以利于甲方的申报资料获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

(四)保证各项处理处置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要求,并且在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五)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危险废弃物的无偿运输服务。在甲方废物积存量达

3 吨以上或储存上限时,并得到甲方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到甲方收取危险废物。

(六)乙方收运时,工作人员应在甲方厂区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交接废物有关责任

(一)甲、乙双方交接危险废物时,必须认直填写《危险物质转移联单》各项内容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收费凭证的依据。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危险废物交乙方签收之前,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危险废物交乙方签收之后,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运输之前甲方废物的包装必须得到乙方认可,如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甲方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运。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四条、废物的计重

废物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 (一) 进行:

(一)在甲方厂区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三)若废物不宜采用地磅称重,则双方对计重方式另行协商。

第五条、联单的填写

(一)甲方可在称重后,在联单上填写重量。如乙方所称重量与之差别较大,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每种废物的重量必须填写清楚,即一种废物一种重量。

(三)甲方须保证“发运人签字”一栏由甲方授权的“发运人”本人填写。甲方对联单上由“废物移出(产生)单位填写”的“第一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四)乙方对联单上“第三部分”由“废物接受单位填写”的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将甲方递交的第一联副联、第二联交还甲方。

第六条、处置费结算

(一)本合同总价款¥/(大写:/)。

(二)本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单价,含 增值税。不含收集打包费,装车费 。

(三)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列明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并按照本合同单价结算标准核算。任何单一种类危险废物重量不足一吨的,按一吨结算,超过一吨按实际重量结算。

(四)结算时间: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

3、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三)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报价单)应根据乙方市场行情进行更新,在合同存续期间若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对处置费进行调整。若有新增废物和服务内容时,以双方另行书面签字确认的报价单为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如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仍不予以改正,守约方有权中止直至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甲方所交付的危险废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运。乙方也可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危险废物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予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若甲方将上述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危险废物转交于第三方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失造成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甲方合同义务中第(四)条所述的异常危险废物或爆炸性、放射性废物装车或收运进入乙方仓库的,乙方有权将该批废物返还给甲方,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处理工艺研发费、废物处理处置费、运输费等)以及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处置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5%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六)义务:

1、乙方未对本合同约定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处置费;若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应赔偿甲方增值税(6%)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及罚款等实际损失,以上赔偿款从乙方处置费中据实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3、任何一方对于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的废物种类、名称、数量、价格及技术方案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将商业信息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义务的,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向另一方赔付其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免责

在合同存续期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向对方书面通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并书面通知对方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子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给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放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放。

(四)通知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方式为准。以下为双方接受通知地址:

甲方: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

乙方: 邮编:

(五) 本合同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收运联系人:

收运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污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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