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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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日期:2022-06-23

成文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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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关于印发《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3浏览量: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 年 9 月 16 日


附件

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 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意见》(镇政发﹝2019﹞3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17﹞108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技能人才聚集,加大技能人才培育,支持和推进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技能强匠”安家补助。对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且在生产一线工作满 1 年的高级技师,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技能强匠”安家补助,其中高级技师 10 万元、浙江省特级技师 20 万元。按照 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申请对象须与引进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所从事的职业(工种)须列入区人力社保局最新公布的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

新引进高级技师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现来镇海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技能强匠”安家补助政策。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 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区的,应根据协议按在镇海 3 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技能强匠”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业,并由企业负责缴还财政。已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同类政策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获评荣誉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技能新秀”奖励。对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生,毕业 2 年内在区内企业生产一线全职工作满 1 年的,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 1 万元的“技能新秀”奖励。

申请对象须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所从事的职业(工种)须列入区人力社保局最新公布的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七条 “雄镇强匠”培育奖学金。对与镇海区人力社保局签署校地合作协议,开展人才招聘、人才培养、项目交流等多方面合作,积极推介镇海产业及企业单位需求,为镇海区输送产业人才的高职院校,协议一年一签,每年给予签约院校 10 万元的资助。

高职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自治区、直辖市等)主管的实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或普通高等院校,或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主管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

“雄镇强匠”培育奖学金使用范围及办法可根据学校情况一事一议,原则上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奖励在高校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的优秀学生,鼓励获奖学生到镇海区实习、就业;2、用于鼓励高校组织优秀青年到镇海区开展暑期实践、社会实践、就业实践、教学实习等活动;3、用于鼓励高职院校长期为镇海区输送各类产业人才。

第八条 技能竞赛承办补助。对列入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市区两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7 号)执行。联合承办的由各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一家为竞赛经费补助单位。

申报材料:

1、竞赛总体方案和竞赛总结;

2、竞赛经费使用决算表。

第九条 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或区属学校在校学生,获得人社部门选送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冠、亚、季军,或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经认定按大赛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宁波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对获得列入人力社保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参照“技能之星”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列入人力社保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区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按照“技能之星”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所在学校相关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奖项证明材料。

第十条 技能竞赛参赛补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区属学校在校学生,经人社部门选送参加市级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按每人每天 500 元标准给予参赛补助。

实际参赛天数以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推荐参赛证明为准。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参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技能实训补助。对在区公共实训中心开展技能实训的单位,根据参训人员的实训课时按 32 课时、56 课时、80 课时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人 500 元、800 元、1000 元的实训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参加实训的单位包括区内企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活动须提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且同意开展。实训补助须在实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实训费用部分不予补助。

申报人员需符合实训对象相关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镇海户籍(职教中心学生除外)的人员,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区内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非编职工)。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实训计划备案表、实训签到表、实训人员花名册、实训评估表、实训方案。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对新获评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补贴。对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的,经认定给予每人 2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活动的,需提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且同意开展。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含 10人),每期带徒时间不少于 6 个月。活动期间应与徒弟签订带徒协议,协议书中需明确带徒内容、人数、期限、目标、师徒权责等内容,活动结束所带徒弟需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师带徒补贴须在带徒活动考核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补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培训(带徒)计划备案表;

3、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徒弟)花名册,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高级技师岗位补贴。对列入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且在区内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高级技师,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 1.2 万元的岗位补贴,申报对象离开技能岗位、离开镇海区或办理退休的不再发放。区属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的高级技师,经认定可参照执行。

申报对象须持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满 1 年以上,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区属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的高级技师在校期间所教课程须与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相符。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5、单位公示材料。

第十五条 技能人才荣誉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浙江省杰出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计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镇海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镇海区杰出优秀人才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技能人才引培奖励。对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的区内企业,或为区内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的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区内企业奖励标准为:全年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 10名及以上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 20 名及以上的给予 6 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 30 名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奖励标准为:全年培养高技能人才50 名及以上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培养高技能人才 100名及以上的给予 6 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培养高技能人才 150 名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从宁波市外引进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引进时间以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自主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企业通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活动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包括新培养和等级晋升的人才,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时间为准。

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的,不适用该条政策,按照《镇海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技能人才引培奖励汇总表》;

3、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培训机构登记证书;

4、合格人员花名册,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技能人才租房补贴。对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未满两年且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宁波大市无自有住房的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初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 300 元、技师及以上每人每月 600 元,政策享受期从毕业时间次月起,最长不超过 2 年。

已申请人才公寓租赁、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大学生创业生活补助、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等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章 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每年 3 月,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申报材料如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缴纳社保情况。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应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单位、个人)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到企业(单位)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人力社保局转拨。

第二十三条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报对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享受扶持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第三十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三十一条 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其中,第十一条技能实训补助、第十三条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补贴不受3万元限制。

除另有规定外,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其中第八条技能竞赛承办补助,通过部门预算相关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 号)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镇海区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8﹞67 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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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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