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夏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夏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银川夏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27,655,977.35元
一、银川夏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夏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83,200.24元。其中:本金609,46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73,740.2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城区利民南街银华小康新村1号的575.86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夏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南二环西路小康村,法定代表人刘定生,工商注册号640*****01979,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材、水泥、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百货、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60万元。营业期限为1994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10日。该企业已于1998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1998年11月1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农行金汇支行诉被告夏昊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8)银经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汇支行******元及利息*****.93元(利息计算至1998年10月31日),逾期不还,按照法律程序以抵押物作价偿还。”
2.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1999)银执字第15号的《执行裁定书》,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不存在,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本院(1998)银经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宁夏伊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伊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716,736.43元。其中:本金2,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416,736.4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和位于惠农县红果子镇的3301.92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伊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惠农县红果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永周,工商注册号640*****00024,经营范围:清真食品加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14万元。其中詹永周出资194.5万元,占股90.6760%,詹建国出资10万元,占股4.6620%,巴建华出资10万元,占股4.6620%。营业期限为2003年12月3日至2007年11月28日。该企业已于2007年4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已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伊博公司的诉讼,法院已受理,处于立案阶段。
(四)瑕疵披露
本户两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三、银川京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京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556,040.68元。其中:本金6,46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2,083,612.68元,其他垫付费用12,42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企业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和房产作为抵押,宁夏发酵厂、宁夏宁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京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京星农牧场,法定代表人朱盛元,工商注册号:640*****00186,经营范围:淀粉及农副产品(不含粮食)、饲料、动物饲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02.2万元,其中宁夏宁馨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1.32万元,占股60%,贺兰县京星农牧场出资80.88万元,占股40%。营业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05年10月18日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发酵厂
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3月9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位于银川市新城区满城北街22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平,工商注册号:640*****00568。经营范围:柠檬酸*(依法续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650万元。营业期限为1998年3月9日至2007年12月30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2月21日被吊销。
2.宁夏宁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宁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252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平,工商注册号:640*****01443。经营范围:以高新科技产品开发;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专营);轻纺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建材,有色金属及制品,木材,纸张及制品,工艺品,土畜产品,其它食品,小百货及文具;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不含粮食)销售,生物工程,降解塑料,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惠州市和通记投资有限公司占股80%,北京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股20%。营业期限为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2月21日被吊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目前仅对一笔60万元的债权进行诉讼,其余合同及债权均未发起诉讼。
1.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就与京星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农银抵借字第319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11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1)贺民商初字第23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京星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借款56万元、支付利息******.84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5月10日)及2011年5月10日后新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付清。二、原告对被告宁夏发酵厂借款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京星公司、发酵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贺执字第508-3号,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经终结执行。
(五)瑕疵披露
1.抵押人京星公司、发酵厂存在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事项,但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情形。
2.80万元、200万元债权中保证人宁创公司的保证时效已经过,宁创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00万元债权中保证人发酵厂的保证时效已经过,发酵厂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六)鉴于保证人宁夏发酵厂为全民所有制,其出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五、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8日。
六、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八、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先生、邓先生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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