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二、办事指南
(一)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项目编码:000*****3000
受理机构
明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五)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0550-*******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0550-*******
(十一)审查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3、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4.《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秘〔2014〕523号)全文
(十二)办公地址
安徽省明光市行政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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