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

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

(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的公告

投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联系人:周**;联系电话:186****8669。

被投诉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市卫华大道长城商务大厦;联系人:梁**;联系电话:135****8728。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二次招标)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质疑,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被投诉人投标时企业业绩四“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合同内容为劳务分包,不是专业分包。

二、被投诉人投标时企业业绩一“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合同内容为劳务分包,不是专业分包。

三、被投诉人投标时企业业绩一“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是否可以算为有效业绩。

投诉人投诉主张: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关于上述项目油漆使用体系对应的油漆采购合同原件及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或调取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油漆采购合同原件,确认该企业业绩的合同分包属性。

二、核查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回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对金沙江大桥为公铁两用桥,是否招标文件中的公路工程类别。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一、受疫情影响,被投诉人通过Email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均为扫描件):

(一)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6年11月签订的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协议书《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协议》(编号:YZSCWX*******);

(二)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6年3月签订的关于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项目协议书《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区、桥位涂装协议》(编号:YZSCWX*******);

(三)被投诉人于2016年3月15日取得的关于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项目厂内涂装及桥位涂装《中标通知书》;

(四)被投诉人于2016年5月15日取得的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涂装《中标通知书》;

(五)被投诉人与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北岸汉阳侧)锚固系统钢结构涂抹超低模量高伸长率聚硫防腐密封胶材料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HGS006);

(六)被投诉人与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发票凭证(时间2017年8月2日),以及银行账目流水明细凭证(2017年12月);

(七)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12日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编号:YZSCWX*******)第一期、第四期的证明材料;

(八)被投诉人与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关于购买PC氟碳面漆(供货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北路西段)的《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编号:SHGS098);

(九)被投诉人与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发票凭证(时间2017年11月-12月),以及银行账目流水明细凭证(2017年11月-12月);

(十)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6年12月20日关于新建铁路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涂装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编号:YZSCWX*******)第一期、第五期、第六期的证明材料;

(十一)中铁大桥局集团有新公司在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和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项目为投资方、承建单位的网络截图。

二、被投诉人陈述申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法分包情形(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规定,被投诉人认为:一是杨泗港长江大桥和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项目中,钢梁和钢拱的制造施工都属于桥梁建设中的主体结构工程;二是杨泗港长江大桥和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项目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会违法发包;三是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对桥梁钢结构是承建单位、是桥梁建设主体结构实施单位,将涂装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是合法的。

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向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两个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2022年4月1日,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生产与项目管理部函复表示此前已对专业分包进行回复,并表示招标文件、合同等均为重要商业信息不予提供。

2022年4月24日,被投诉人递交资料中,未提供其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就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成贵线金沙江大桥项目签订相关合同材料,也未提供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为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材料。无法直接有效证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存在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

2022年4月13日、5月13日,本机关分别书面去函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了解项目情况。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回函表示: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27日,本机关书面去函新建铁路成贵线项目建设单位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了解项目建设情况,截止目前该公司未书面回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回函确认:“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侧“锚固定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工程”属于汉阳侧锚固定系统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实施内容,专业分包单位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的相关规定,由于被投诉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的材料举证从其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专业分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被投诉人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二次招标)投标时提供的“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施工业绩为无效业绩。

二、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阶段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判定“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合同内容的分包性质。

三、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是公路、铁路两用桥,其工程内容属于公路工程类别的专业施工内容。被投诉人所提供的第(二)、(八)、(九)、(十)项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投诉人确实负责“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场内、桥位涂装”施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阶段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施工业绩为无效业绩。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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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

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

(二次招标)投诉处理的公告

投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联系人:周**;联系电话:186****8669。

被投诉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市卫华大道长城商务大厦;联系人:梁**;联系电话:135****8728。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二次招标)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质疑,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被投诉人投标时企业业绩四“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合同内容为劳务分包,不是专业分包。

二、被投诉人投标时企业业绩一“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合同内容为劳务分包,不是专业分包。

三、被投诉人投标时企业业绩一“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是否可以算为有效业绩。

投诉人投诉主张: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关于上述项目油漆使用体系对应的油漆采购合同原件及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或调取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油漆采购合同原件,确认该企业业绩的合同分包属性。

二、核查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回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对金沙江大桥为公铁两用桥,是否招标文件中的公路工程类别。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一、受疫情影响,被投诉人通过Email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均为扫描件):

(一)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6年11月签订的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协议书《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协议》(编号:YZSCWX*******);

(二)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6年3月签订的关于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项目协议书《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区、桥位涂装协议》(编号:YZSCWX*******);

(三)被投诉人于2016年3月15日取得的关于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项目厂内涂装及桥位涂装《中标通知书》;

(四)被投诉人于2016年5月15日取得的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涂装《中标通知书》;

(五)被投诉人与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北岸汉阳侧)锚固系统钢结构涂抹超低模量高伸长率聚硫防腐密封胶材料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HGS006);

(六)被投诉人与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发票凭证(时间2017年8月2日),以及银行账目流水明细凭证(2017年12月);

(七)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12日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编号:YZSCWX*******)第一期、第四期的证明材料;

(八)被投诉人与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关于购买PC氟碳面漆(供货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北路西段)的《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编号:SHGS098);

(九)被投诉人与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发票凭证(时间2017年11月-12月),以及银行账目流水明细凭证(2017年11月-12月);

(十)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于2016年12月20日关于新建铁路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涂装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编号:YZSCWX*******)第一期、第五期、第六期的证明材料;

(十一)中铁大桥局集团有新公司在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和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项目为投资方、承建单位的网络截图。

二、被投诉人陈述申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法分包情形(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规定,被投诉人认为:一是杨泗港长江大桥和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项目中,钢梁和钢拱的制造施工都属于桥梁建设中的主体结构工程;二是杨泗港长江大桥和成贵线标金沙江大桥项目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会违法发包;三是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对桥梁钢结构是承建单位、是桥梁建设主体结构实施单位,将涂装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是合法的。

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向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关于“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两个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2022年4月1日,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生产与项目管理部函复表示此前已对专业分包进行回复,并表示招标文件、合同等均为重要商业信息不予提供。

2022年4月24日,被投诉人递交资料中,未提供其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就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成贵线金沙江大桥项目签订相关合同材料,也未提供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为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材料。无法直接有效证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存在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

2022年4月13日、5月13日,本机关分别书面去函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了解项目情况。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回函表示: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27日,本机关书面去函新建铁路成贵线项目建设单位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了解项目建设情况,截止目前该公司未书面回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杨泗港长江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回函确认:“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侧“锚固定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工程”属于汉阳侧锚固定系统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实施内容,专业分包单位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的相关规定,由于被投诉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的材料举证从其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专业分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被投诉人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海口段项目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涂装工程TZ标段(二次招标)投标时提供的“杨泗港长江大桥锚固系统钢结构厂内、桥位涂装”施工业绩为无效业绩。

二、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阶段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判定“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合同内容的分包性质。

三、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是公路、铁路两用桥,其工程内容属于公路工程类别的专业施工内容。被投诉人所提供的第(二)、(八)、(九)、(十)项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投诉人确实负责“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场内、桥位涂装”施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阶段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新建铁路成贵线CGZQSG-5标金沙江大桥厂内、桥位涂装”施工业绩为无效业绩。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7日


标签: 安全设施 涂装 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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