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商务局关于对《贵阳市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贵阳市商务局关于对《贵阳市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相关法规要求,为促进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贵阳市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措施(征求意见稿)》(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反馈至市商务局。

公示期:2022年6月27日-7月11日

联系人:钟亚琼

联系电话:********

附件:贵阳市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商务局

2022年6月27日


贵阳市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的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文件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贵阳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实际,现就规范开展跨境电商1210新零售业务提出以下措施:

一、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红线”的原则,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引导跨境电商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专业指导,营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良好环境。

二、商务主管部门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跨境电商主体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追溯体系。

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务主管部门引导跨境电商企业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消费者或商家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购进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海关部门,由海关进行查处。

四、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

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者备案要求。

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线下展示体验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照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平台)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在展示体验区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二)现场展示点展示体验品数量应当符合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并建立展示商品账册,规范处理展示商品。

(三)对既经营跨境贸易商品,也经营一般贸易商品的企业(平台),其现场展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与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混放或混区展示,设置专门的展示体验区(店、专柜等)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其线上平台应建立相互独立的跨境贸易和一般贸易区块、频道,或避免误导消费者。

(四)现场展示点摆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展示商品(样品)可以不贴中文标签标识,但对同一类品商品应独立设置中文标识牌,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商、规格等。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五)现场展示点摆放效期外商品、空罐(盒、瓶等商品外包装)或广告品的,除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外,还需设置专门告示牌,提醒消费者不能购买或使用。

(六)临期促销产品需在现场展示点单独陈设,并设置醒目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在线上商品页面及订单页面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

(七)接受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措施适用范围为贵阳市行政辖区(筑城海关、机场海关管辖范围),由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税务、财政、发改等部门会商解释。如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法律调整的,本措施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或中止。

附件:

标签: 跨境电商 商品 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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