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市卫生健康委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是否动态调整 | 备注 |
1 | 护士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延续注册 |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2 | 护士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 | 申请人办理护士首次注册需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3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4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5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6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审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7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需提供由该医疗机构的上级行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该医疗机构的上级或本级管理部门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8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 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培训或进修的证书复印件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 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9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变更、延续) | 产品检验报告 | 《安徽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1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县区办理 |
12 |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下放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下放 |
1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杂变更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下放 |
1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单变更)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下放 |
16 |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下放 |
17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
18 | 放射诊疗许可 | 申请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
19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易变更) | 申请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
20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诊疗科目 | 申请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
2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或管理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市县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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