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进场项目见证服务制度(暂行)
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进场项目见证服务制度(暂行)
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
进场项目见证服务制度(暂行)
第—条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范性、交易行为合法性,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勃湾区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见证服务,从项目登记开始直至交易结果确认,涵盖项目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三条 见证服务是指采购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和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及交易程序的规范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采购中心见证服务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见证服务采用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现场录音录像、人工查验等形式进行查验和记录。采购中心要配足、配强设备设施及人员力量,确保见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照审批、备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范围,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采购中心对项目进场交易环节实施全过程见证。见证服务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活动现场进行音视频采集录像,监督部门可实时现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申请领取《场内交易项目见证报告》(详见附件)。
第八条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字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统一归档。其保存期限按照《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执行。项目单位(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是交易项目档案归集的责任主体,对归集的数字档案的规范性、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采购中心在交易服务或见证过程中发现各市场主体有不规范行为的,将进行记录并及时提醒。经提醒仍旧发生并造成违法违规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 采购中心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应作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过程见证报告
附件:
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采购中心场内交易项目见证报告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招标单位 | 批准文件 | 招标金额 | ||||||
代理机构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开标方式 | □政采云 | □一张网 | □ 纸质 | ||
进场时间 | 存在问题 | □ 是 | 备注 | |||||
招标公告及文件备案时间 | 存在问题 | □ 是 | 备注 | |||||
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时间 | 存在问题 | □ 是 | 备注 | |||||
开评标时间 | 开标地点 | 评标地点 | ||||||
招标人名单及电话 | ||||||||
监督单位名单及电话 | ||||||||
投标人名单 | ||||||||
开标现场是否有特殊情况 | □ 是 □ 否 | 备注 | ||||||
评委名单 | ||||||||
评标起止时间 | ||||||||
评委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报价 | ||||||||
是否有废标 | □ 是 □ 否 | 备注 | ||||||
评标现场特殊情况 | □ 是 □ 否 | 备注 | ||||||
中标公示发布时间 | ||||||||
是否有质疑、投诉 | □ 是 □ 否 | 备注 | ||||||
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 | ||||||||
合同签订时间 | ||||||||
档案递交时间 | ||||||||
见证人: | 日期: |
标签: 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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