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根据《关于推进婚姻档案资源共享建设的通知》(辽档发【2020】13号)和《关于推进婚姻档案资源共享建设的补充通知》(辽档函【2021】16号)的文件要求,对于婚姻档案数字化和档案资源共享相关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市民政局 市档案局关于切实抓好婚姻档案数字化和档案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沈民发【2021】20号):“实现婚姻档案数字化和档案资源共享,是《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中明确的刚性指标和要求,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顺利开展的关键基础和重要保证。”做好婚姻档案梳理、规范、细化和数字化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婚姻档案数字化工作。
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婚姻登记档案全国联网的基础性工作,更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婚姻登记档案的全国联网能够有效解决群众“多地跑”、“折返跑”等现象,更好地提升为民服务的便捷度和群众的获得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2022年底前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按要求需全部扫描成电子档案并挂接到婚姻登记系统中
二、招标内容
(1)对库存婚姻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生成符合信息化运行要求的电子文档。处理过程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片处理、质量检查、数据挂接、装订还原、数据备份等;
(2)更改需求中的数据(包括历史数据修改)、实现内部局域网连网、拷贝、资源共享;
(3)对库存婚姻档案进行档案信息及卷内信息著入,并将电子影像与条目信息进行挂接。
(4)数量:1993年1月---2019年12月婚姻登记档案共210万余页(估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婚姻档案数字化加工需求
通过对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将数字化处理后的电子数据导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从而实现通过网络化电子手段进行现代化信息管理和利用,实现及时、快捷的提供所需文件,为查询利用,提供原版原貌、具有法律效用的历史依据。在有效的保护纸质档案原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利用意义,便于建立档案资源库,以适应各类型档案的管理需求。
四、技术要求
(一)婚姻档案数字化整理服务要求:
1、技术指标
(1)导入和挂接婚姻登记档案扫描件,应当同时提交图像文件和档案目录文件。
档案目录文件的组织方式是以.xlsx为扩展名的Excel文件,文件名必须为“目录表.xlsx”,著录字段见下表。
列 | 表头 | 字段值/备注 |
A | 登记日期 | YYYYMMDD |
B | 登记类型 |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 |
C | 证字号 | |
D | 男方姓名 | |
E | 女方姓名 | |
F | 男方身份证件号码 | 无身份证件号可以为空 |
G | 女方身份证件号码 |
H | 男方出生日期 | YYYYMMDD |
I | 女方出生日期 | YYYYMMDD |
J | 登记机关 | |
K | 文件位置 | 与本文件相对的文件地址,例如: PDF/J018-2002/J018-2002-3/J018-2002-3-*****.pdf 对于多个文件,也可采用通配符,例如:与本文件相对的文件地址, 例如:DF/J018-2002/J018-2002-3/J018-2002-3-*****/* |
注:1.所有字段均为必须著录,但对于档案上没有身份证件号码的记录,身份证件号码可以为空;
2.日期字段值中的YYYY表示年度的四位数字,MM表示月份两位数字,DD表示日的两位数字,月份和日不足两位的前加“0”补足;
3.著录涉及的各种符号,如“*”、“#”、“()”、“;”等等,在计算机录入时,一律用“半角”录入。
4.文件位置可以是单个文件,也可以是多个文件。通配符:星号(*)匹配零个或多个任意字符、问号(?)匹配零个或不多于问号个数的任意字符。
(2)档案目录与图像文件的组织结构列举如下:
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扫描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的有关规定,数字化参数的设置和调整应保证扫描后数字图像清晰、完整、不失真,图像效果最接近档案原貌,其具体应满足的基本指标如下:
1.扫描色彩模式:彩色模式
2.扫描分辨率:不小于200dpi(如文件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时,建议扫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3.存储格式:图像格式为JPEG、TIFF或PDF
4.图像命名:没有特殊要求,只需在目录表中标注好即可。建议以档号为基础对数字图像命名。
5.图像处理:对图像进行旋转、纠偏、裁边和去污处理,确保图像信息清晰、完整、可读。
(3)本次档案数字化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要求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17》、《档案著录规则》(DA/T18-2017)执行。
(二)、项目现场条件
在档案数字化整理服务期间,档案数字化服务工作必需的监控、办公桌椅、档案装具及水电条件等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包括扫描仪、计算机、复印机、备份硬盘)。
(三)、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至少1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日常维护、培训、方便快捷、性能优化服务。
2、供应商应提供电话技术支持、上门服务、定期系统检查等服务形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
3、供应商需在质保期内,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小组,对紧急的问题及时到达现场,排出故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中标人应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技术支持。
4、提供完善的用户培训计划;
(四)、安全保密要求
1、严格遵守《保密法》、《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保密要求。
2、数字化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的安全管理
(1)档案数字化加工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进行检查。
(2)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推荐使用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档案数字化加工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
(3)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
(4)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投标方需提供计算机等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并逐一进行检查、登记。
(5)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数字化专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6)档案数字化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招标方人员现场监督。
3、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接收与设备处理的安全管理
(1)用于数字化处理的设备进行维修和报废时应按涉密设备对待和处理。
(2)档案数字化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交接手续。
(3)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招标方组织专业人员对中标方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
(4)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日志、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移交招标方,作为项目档案内容进行管理。
备注:采购单位不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设备。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