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应急罚当〔2022〕2号

被处罚单位: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陵水县提蒙乡远景村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永光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8*****3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认错并承诺马上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陵水支行,账号266*****64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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