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突出问题,结合凯里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至7月9日。公众可登录凯里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查看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qq.com。
附件: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张连会,联系电话:139*****087)
附件:
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突出问题,结合凯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以上,有效解决全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2年以各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00套;2023年至2025年以各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0套。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配备必须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须配套建设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不低于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运营。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七)运营期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应不少于10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加大土地支持政策。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手续,退出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支持开发企业利用非居住存量用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批准可冲抵应按土地出让合同配建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无偿移交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运营,原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不补交土地价款。
(二)优化审批流程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凯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专题研究工作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保障项目建设投用顺利推进,对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规划联合审查,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制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改、住建、民政、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凯里实际,制定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及相关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符合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和单身人士。
(二)申请条件
1.在凯里市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
二、提交资料
(一)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在凯里市户口簿或居住相关承诺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审核:经查询在凯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或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确定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和纸质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存档备案。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凯里市或不在凯里市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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