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21年于5月7日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221号)批准了我县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办函〔2020〕11号)、《中共龙州县委员会办公室、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办文〔2016〕62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建设用地,拟建设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1〕221号、2021年5月7日。
三、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被征收土地位于上金乡、龙州镇、上龙乡、水口镇,地块具体四至详见征地范围图所示。
四、批准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五、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龙州至水口段项目建设用地占上金乡新旺村;龙州镇东合村、塘巧村、新华社区、自清村;上龙乡板汪村、弄平村、岜那村;水口镇独山村、共和村、罗回村。以上被征收土地权属为集体194.2978公顷,实施征地补偿时,被征地各村(组)以实地丈量的《土地征地现场记录表》为准。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办函〔2020〕11号)的规定,龙州县上金乡、龙州镇、上龙乡、水口镇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如下表: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有条件移栽的树(果、竹、木),应当组织移栽,并付给移栽人员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中共龙州县委员会办公室、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办文〔2016〕6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八、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龙州县上金乡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1938元;
龙州县龙州镇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2121元;
龙州县上龙乡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2121元;
龙州县水口镇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2138元;
(二)其他零星竹、木、果树苗等地上附着物按《中共龙州县委员会办公室、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办文〔2016〕62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中共龙州县委员会办公室、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办文〔2016〕6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货币安置即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安置。
十、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者,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关于征地补偿登记的说明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龙州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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