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乐山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各承租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乐市财政资〔2022〕10号)精神,结合市中区实际情况,现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以自有房屋出租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

(二)减免对象

1.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

2.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2.间接承租区属国有房屋,转租人不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办理时限:2022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银行账号、开户信息等),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减免对象,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二)及时反馈信息。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其中: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区国资局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属国有企业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企业报区国资局,区国资局汇总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三)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区国资局、兴嘉集团、嘉和国资公司联系。联系人:区国资局胡敏洪、郭尧,联系电话:0833-*******;兴嘉集团郭艾佳,联系电话:187*****277;嘉和国资公司赵庭浩,联系电话:136*****878


乐山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事业单位 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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