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家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农家书屋工程的补助经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安排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出版物购置等。

(二)对东部地区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培训、部分农家书屋补充出版物及与农家书屋管理相关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中央财政按照每个农家书屋2万元的配置标准,分别给予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二)根据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中央财政每年对东部地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西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下达的年度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计划及本地区实际建设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填制《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月1日前将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东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东部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提出对中西部地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建议和对东部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奖励资金的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同意后,会同新闻出版总署下达专项资金补助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尽快落实本地区资金,并会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农家书屋出版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的采购项目,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上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本省资金落实情况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东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随“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会同新闻出版总署采取定期考核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拨款或停止拨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擅自确定出版物及服务供应商的。

(三)已购出版物出现内容和质量问题,损失浪费专项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推进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整合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60号),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政府性资金,用于支持蚌埠市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统筹考虑,集中使用,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农村文化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结合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市县广播电视台制定详细工作细则统一组织实施。

(二)农村文艺演出活动

组织开展各类演出活动, 兼顾添置文艺活动器材,丰富农村文艺演出活动。安徽省花鼓灯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安徽省泗州戏剧院有限公司、蚌埠市文化馆、县属文艺团体要编排适应农村文艺演出的节目,由市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节目的质量确定全市三县四区农村文艺演出场次和计划,杜绝边远村镇节目低俗下流的现象发生。

(三)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其中采购更新出版物由省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四)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每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大力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不断扩大覆盖、提高质量,完善服务、改进管理,建立完善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

(五)农村体育活动

每行政村每年6场体育活动。结合全省美好乡村建设,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及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全市的行政村(以省厅下的指标为准),每个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艺演出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家书屋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配套30%,市(县)配套20%,其中市区市配套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各承担50%,三县配套资金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资金使用及完成结果实行绩效考评,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文化、体育等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 挪用专项资金;

(三)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项资金 农家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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