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2022年4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通告如下:

一、岱山县芳豪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芳豪水果店销售的赣南脐橙(抽样单编号:NCP223*****303******,购入日期:2022年2月23日),经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岱山县芳豪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样单编号:NCP223*****303******,购入日期:2022年1月23日),经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二、岱山县源泰禽蛋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场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源泰禽蛋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场门市部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3*****303******,购入日期:2022年3月22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 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地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岱山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日


2022年4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通告如下:

一、岱山县芳豪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芳豪水果店销售的赣南脐橙(抽样单编号:NCP223*****303******,购入日期:2022年2月23日),经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岱山县芳豪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样单编号:NCP223*****303******,购入日期:2022年1月23日),经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二、岱山县源泰禽蛋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场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源泰禽蛋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场门市部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3*****303******,购入日期:2022年3月22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 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地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岱山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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