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减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助企纾困文件明确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各地征收水资源费的27%为省级部分收入,按减征20%测算,全省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征期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减征政策,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可对抄表数按时间进行拆分。
二、 做好政策宣贯。请各地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政策宣贯工作,同时做好对取水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 规范征收使用。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并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促进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标签: 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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