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教学仪器设备等采购(GLZC2022-G1-270015-GXXK)质疑答复函
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教学仪器设备等采购(GLZC2022-G1-270015-GXXK)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河南弼马温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9号5号楼1单元4楼东户
联系人:马银蕾
联系电话:131*****980
邮编:******
河南弼马温商贸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寄件方式送达的关于教学仪器设备等采购(GLZC2022-G1-******-GXXK)质疑函的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A分标中:根据中标清单显示中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表中:九、网络教室以及十一中把货物名称;“教师智能办公设备”的生产厂家都是提供的:“宏碁(重庆)有限公司”,品牌:“acer”规格型号:“VeritonB650”产品名称为:“教师智能办公设备”存在随意捏造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进行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本次为货物类采购,采购人根据实际教学需要对各项货物统一采购,采购计划和内容已获财政和监管部门审批,不存在规避集采行为,流程依法依规。
2、本次采购是针对采购人实际教学需要进行采购,教师智能办公设备是软硬件一体的设备合称。产品名称是一个产品的名字,通常是制造商为便于消费者区分和辨识自身产品而确定的名称。除特殊商品外,产品的命名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要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由此可见,采购标的的名称不能完全代表其功能和质量。一种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标准等进行综合研判。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和事实依据仅针对产品名称,忽略了产品要求,对本次货物采购技术要求理解出现偏差。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被评标小组接受。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B分标中:根据公示的中标清单显示,中标人(北京邦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表中在货物名称:“图书馆智能管理设备”的生产厂家都是提供的:“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品牌:“联想”﹔规格型号:“ThinkVision TE22-14”。产品名称为“图书馆智能管理设备”规格型号为“ThinkVision TE22-14”的产品并不存在,被质疑人存在随意捏造货物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行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本次为货物类采购,采购人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各项货物统一采购,采购计划和内容已获财政和监管部门审批,不存在规避集采行为,流程依法依规。
2、本次采购是针对采购人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采购,图书智能管理设备是软硬件一体的设备合称。产品名称是一个产品的名字,通常是制造商为便于消费者区分和辨识自身产品而确定的名称。除特殊商品外,产品的命名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要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由此可见,采购标的的名称不能完全代表其功能和质量。一种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标准等进行综合研判。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和事实依据仅针对产品名称,忽略了产品要求,对本次货物采购技术要求理解出现偏差。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被评标小组接受。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C分标中:在化学药品部分:所有的化学试剂生产厂家统一为:烟台市双双化工有限公司;规格型号:统一采序列号随意捏造:*****-*****;在生物化学试剂中: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随意捏造,进行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教学仪器的品种和数量很多,同品种的仪器也有不同的型号和规格。因此,在对其进行管理时,不能乱堆乱放,必须按科学的方法进行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原则上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分类方法进行分类,供应商使用的国家通用编码代表型号是合情合理的,采购货物是为了满足教学需要只要是符合采购参数的产品都是可以的,经与生产厂家核实,不存在随意捏造生产厂家与规格型号情况。
2、经与生产厂家核实,烟台市双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包含“铝(条)、铝(片)、铝(箔)、锌(粒)、锌(粒)、铁(还原铁粉)、铁(片)、铁(丝)、铜(紫铜片)、铜(丝)、二氧化锰、三氧化二铁、氧化铜、氯化亚铁、溴化钠、硫酸钾、硫酸铝、硫化亚铁、大理石、碳酸氢铵、石蕊、柠檬酸钠、琼脂、α-淀粉酶、甲基绿、亚甲基蓝、胭脂红(洋红)、曙红B(伊红B)、美蓝、酚红、吡罗红、苏丹Ⅲ”,不存在贵公司所列的虚假应标的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C分标中:五、中小学卫生室设施设备中中标人在“高压消毒锅”中生产厂家为:宁波凌宏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凌宏”规格型号:“LHS-18A”是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无效,该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产品名称是一个产品的名字,通常是制造商为便于消费者区分和辨识自身产品而确定的名称。除特殊商品外,产品的命名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要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由此可见,采购标的并不代表采购需求,采购标的的名称更不能完全代表其功能和质量。一种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标准等进行综合研判。经核实“LHS-18A”型号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并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虚假应标情形。质疑人提出的“LHS-18A”型号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我公司将及时上报采购人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中标人虚假应标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桂财采[2006]11号文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附件信息:
3.9 M
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教学仪器设备等采购(GLZC2022-G1-******-GXXK)质疑答复函.pdf
906.1 KB
标签: 教学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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