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用车采购项目公告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用车采购项目公告

各报价响应人:

发包人拟实施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用车采购项目,现就本项目的货物以密封报价形式选择响应单位,欢迎贵单位进行报价。有关情况如下:

一、项目范围、内容

1.1采购货物数量:

序号

车辆

类型

数量(台)

交货期(天)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子公司)

合计

1

的士头小货车(不带尾箱)

2

0

2

30

2

的士头小货车(带尾箱)

4

1

5

30

3

轻卡型载货汽车(加装警灯)

1

0

1

30

4

燃气救险车(轻卡型)

1

0

1

70

1.2供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的士头小货车、轻卡型载货汽车(加装警灯)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燃气救险车(轻卡型)合同生效之日起的70天内。

1.3交货或提供服务的地点及方式:在供货期限内成交人须根据发包人的实际需求供货,并送到指定地点(广州市区范围内)。运输途中及装卸货的所有风险及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1.4本次询价包括上述设备正常的备品备件采购及相关服务(车辆含车身价、增值税费用、购置税、上牌费、交通强制保险费用及车船税(不含商业险、年票,其中交通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开立增值税率为6%的专票,车船税为代买项目实报实销,此外由成交人开立增值税率为13%的专票)以及保修期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送货到用户指定地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等服务),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技术要求。报价人必须对询价范围内所有的设备和服务进行报价,发包人不接受仅对部分设备或服务的报价。

1.5本次询价由成交单位以成交单价按发包人内部不同需求单位的采购量分别与发包人及下属子公司(需求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各需求单位(发包人及其子公司)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以实际采购量及其与成交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为限,各需求单位之间无任何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发包人及下属子公司(需求单位)包括:

(1)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

2、服务地点:广州市。

二、资格条件:

1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询价项目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2报价人必须是报价货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报价时,需提供制造商对其授权的经销商(代理商)证明文件。

3报价人需提交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小货车的销售业绩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扫描件)。

4报价人须承诺成交后在项目所在地(即广州)成立4S售后服务维修点(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已在项目所在地有4S售后服务维修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报价文件要求

1提交的报价应在封面及要求处加盖公章;报价文件内容包括:报价函、营业执照扫描件、同类型的生产用车项目的合同与发票扫描件、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代理商投标需要提供授权书)。

2递交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

密封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07月14日18:00时前,逾期拒收。响应人须登录广州发展电子采购平台(http://eps.gdg.com.cn),在截止时间之前在线报价,并上传响应文件。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2303室

邮编:******

联系人:崔旸

电话:020-********

邮箱:Liudj@gdg.com.cn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产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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