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招标公告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招标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浙建建发〔20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诚实信用”、“依法、依规”、“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对建设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等前期条件不清晰且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例如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工程总承包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工程总承包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的项目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各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谋划、初步设计报批、发包、建设、竣工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或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
第十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规则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试行评定分离方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管理等)、经济(包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以调整。总价合同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核实总价合同内容实施情况,未实施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相应价款应予以扣除。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鼓励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要求总承包单位整改到位,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范围,并加强标后履约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推行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工程总承包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含钢结构);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应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招标文件中对牵头人另有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标签: 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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