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洛龙财采投[2022]2号)
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洛龙财采投[2022]2号)
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洛龙财采投[2022]2号
投诉人:河南中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55号楼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丽 联系电话:151*****586
授权代表:张世民 联系电话:185*****555
被投诉人: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182号2号楼9层901
授权代表:黄钢 联系电话:188*****800
一、基本情况
受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南赢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李楼镇人民政府农村环境卫生公司化运作项目”于5月24日发布了复议结果公告。当天,投标人河南中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二标段的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6月2日河南赢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6月7日向洛龙区财政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具体事项:投诉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诉求:对被投诉人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进行调查处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三、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
(一)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按照投标文件内所附的格式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第二章第1.1.5条,对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自测,显示其属于建筑业的小型企业。
(三)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内附上了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查询截图,显示其是属于建筑业的小型企业。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对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扣除优惠。
四、审查处理意见
被投诉人河南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按照企业自身所属行业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出具,但其在投标文件内附上了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查询截图,说明其并未刻意隐瞒自己是建筑业的小型企业,且在评标时该公司并未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龙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22年7月4日。
洛龙区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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