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招标公告
镜头招标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信息
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采购镜头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询价公告
项目名称: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采购镜头
项目编号:HG(X)2014-0063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项目---"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采购镜头"(项目编号:HG(X)2014-0063)进行国内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做出对采购单位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好于2014年12月5日10时00分之前报送至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采购范围
采购佳能相机(5D3)配套镜头两个。
二、货物需求情况
1. 采购需求的具体参数,各投标供应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到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需要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10日内付货
3.交货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4.保修期限及要求: 无特殊情况产品,以上产品均要求一年质保,免费上门维修。
5. 本项目不需要递交投标产品样品。
6.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7.其他约定事项:无任何异常现象,面漆应无擦伤及修复痕迹,如遇提供的钢琴有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无条件负责调换。
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提供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彩页(必须为产品公开发行的宣传彩页)用以评审。
四、质量要求:合格标准。
五、报价限额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最高限价为22500.00元整,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超过项目报价限额的投标报价文件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
2. 本项目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五、合同签订及供货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不得对采购公告作实质性修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正品,非盗版或仿造、非积压性质的产品。
2.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签订的地址、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送货、安装(施工)、调试、税金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六、验收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七、付款
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款100%
八、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供应商如发现采购需求表的配置有无法使用和不兼容等问题,需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
九、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报价明细及偏离情况一览表;
4. 售后服务承诺;
5. 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
6.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 采购公告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10. 提供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彩页(必须为产品公开发行的宣传彩页);
说明:
(1)以上1-10项及特别要求的材料必须有且应符合要求。
(2)以上文件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对于给定格式的,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可以自行设计,但应清楚有条理。
(3)所有要求出具的复印件均要清晰可辨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4)中标后要求出具原件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审查。
(5)供应商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按照以上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自编目录。
(6)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报价文件无效。
十、关于报价
1. 报价有效期: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九十(90)天内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更改。
2. 当本公告内容与具体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具体采购要求为准。
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包括具体的技术指标差异度;如有差异,应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 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示具体差别。
5. 如项目要求执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等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如暂时不能提供,采购单位有权在货物验收时随机抽取送检,确认检测结果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标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一、评审原则
1.按采购法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投标文件中报价金额前后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合计金额为准。
3.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评审小组有权酌情处理。
十二、其他说明
1.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一天之前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2. 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本询价书的全部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将在《沈阳政府采购网》的中标信息中公布。
3.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采购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刘鑫
联系电话:135*****606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区政府15楼(松花江街3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顾女士
传 真:024-********
联系电话:024-********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2月2日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范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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