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资金太阳能路灯项目(二)(项目号:HCZC2022-C1-260100-DCGC)质疑回复函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资金太阳能路灯项目(二)(项目号:HCZC2022-C1-260100-DCGC)质疑回复函
质 疑 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谢孝巧
委托代理人:陆黄陈电话:139*****201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资金太阳能路灯项目(二)(项目号:HCZC2022-C1-******-DCGC)质疑回复函
质疑人名称: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孝巧
联系电话:139*****685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邮编:******
联系人:陆黄陈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丰泽名居
联系电话:139*****201
我公司于2022年06月30日15时41分收到贵公司以直接邮寄方式(顺丰速运,运单号:SF143*****77437)送达的关于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资金太阳能路灯项目(二)项目(HCZC2022-C1-******-DCGC)的政府采购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及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资金太阳能路灯项目(二)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涉嫌参与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使用专利产品进行投标活动:涉嫌参与采购人、评委及中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活动!质疑网上竞争性谈判全过程是否合规!重点监察!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质疑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最早于2022年06月16日22时53分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河池)获取采购文件(详见附件:质疑人获取采购文件情况),于2022年06月28日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1的内容应属于采购文件质疑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已超过对采购文件质疑时间且该公司提供事实依据内容缺乏有效证据,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太阳能路灯”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允许负偏离的,并未强制指定任何一款特定产品,故该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次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资金太阳能路灯项目(二)竞争性磋商评标过程中有二次报价,价格分30分,我公司二次报价*******.00元,中标单位深圳市聚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11分左右!评标期间我公司没有接到评委电话有关竞争性谈判文件差错提出疑问,也就是说我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没有被废标;请问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技术分怎么打分的?价格分怎么算的?我公司是专业的太阳能路灯生产厂家,不任从太阳能路灯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中标人深圳市聚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无法与我公司抗衡,从专业的角度出发评委应该公平公正对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评审;质疑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有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过程中串通围标嫌疑?
事实依据:无。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本项目已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完成评审等活动。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竞标报价只是综合评分法的其中一个评审因素,价格低不代表综合得分最高。质疑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不成立。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回复如下: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公司不予受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大成工程咨询有公司
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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