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学校有序推进章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意见征集等环节,起草形成了《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离退休同志、广大校友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6日至7月20日。欢迎以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edu.cn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658号院长办公室,邮编:******
感谢您对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7月6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序言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2年4月在上海市农业学校(始建于1947年)基础上建立。
学院秉承“尚农乐耕 生生不息”的校训,以“为农服务、特色立校”为办学宗旨,着力培养“有初心、有农心、有匠心、有匠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农林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农林职院”;英译为Shanghai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英文缩写为“SHAFC”。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658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院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学院网络域名为:www.shafc.edu.cn。
第四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的定位是特色性应用技能型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面向“三农”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技能、会学习”的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学院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图案,色调为墨绿色和白色。其外圈为圆环,内心由麦穗、土地、“尚农乐耕”小篆体组成,“尚农乐耕”字体下方标有办学时间“1947”,内心外围由学院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文名称居上,英文名称居下。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十一条学院校旗为长方形(规格:192*128cm),旗面为绿色,正中是手写体校名及徽志。
第十二条学院校歌为《尚农之歌》,由集体作词、夏伟光作曲。
第十三条学院校庆日为11月28日。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四条学院的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命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六)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八)根据学院实际与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职员工,以“质量导向、优绩优酬;岗位匹配、分类管理”为原则,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遵守学院章程,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实施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与机构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会议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有关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书记或院长缺席情况下,一般不研究干部议题。会议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工作议题以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学院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进行检查。具体监察办法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总会计师等,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院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等人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
第二十四条院务委员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主管部门代表、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党政职能、公共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组织机构经学院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为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审议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术标准及措施。
(五)审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对外推荐,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
(六)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专项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
(七)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咨询和决策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根据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院级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在学术委员会中兼职。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负责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共青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三十一条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系(部、院)。系(部、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院)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拟定系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系(部、院)人员招聘和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部、院)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履行组织工作主体职责,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负责系(部、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院)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系(部、院)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系(部、院)总支书记、副书记、系(部、院)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事内容商定有关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的不同,会议由系(部、院)党总支书记或系(部、院)主任分别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章功能与办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以教育教学为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优先保障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将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接乡村振兴、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和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四大品牌”战略的需求,优化专业布局,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快推进专业集群发展与转型升级,构建都市农林特色职教专业体系。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生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
学院依法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努力培养具有“大国三农”情怀、“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条学院各专业基于职业教育标准,根据行业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参照行业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划等,努力构建“中高贯通、农非贯通、种养贯通、基专贯通、双证贯通”的专业形态。
第四十一条学院积极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努力实践“学校育人与‘三农’需求一体化、理论传授和实践操作一体化、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一体化、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一体化、实景训练与虚拟训练一体化、在校教育与在职教育一体化”的教学形态。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施“校内合作共建、校外项目合作”的实训基地共建共管机制,推进“校中厂”式的校内实训基地和“厂中校”式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训练岗位、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
第四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突出就业导向,将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院鼓励教职工和学生,以职业标准开发、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为方向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校校、校企、校所协同开展研究。
第四十五条学院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教师把最新教科研成果反哺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学院强化科技服务社会、科技服务“三农”能力,通过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团队,提供科技咨询、技术培训、现场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根据上海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健全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机制。参与农林类职业工种的开发、培训和鉴定,开展“三农”人才及职业技能培训,推动继续教育转型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四十九条学院将“三农”行业和涉农企业的职业要素融入校园农耕文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凸显农业职教氛围和农耕文化底蕴。
第五十条学院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与其他涉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上海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增强与企业及社会的联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合作办学。
第五十二条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与国外同类院校开展教师互访、学生互派;鼓励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拓宽办学渠道,促进学院教育、科研和文化的创新发展。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院依据“按需设岗、科学高效、动态调整、依法管理、择优聘用”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并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恪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八条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以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企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构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不断完善整体师资队伍的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
第五十九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强化工会维权职能,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八条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与服务、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第七十条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据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院历届毕(肄、结)业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取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保障体系
第七十三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二)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定期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七十五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资产管理。
(二)学院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四)学院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校园公共基础和安全设施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七条学院信息化围绕“以人为本,服务导向,应用牵引,技术推动”的原则,坚持从学院实际情况出发,从信息化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出发,以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和服务师生为目标,适时地完善和调整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需求调研,分步建设实施,着力推进智慧校园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务会议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九条学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在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由院务会议决定启动章程修订。
第八十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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