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平潭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平潭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需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区域及因经营需要存放卷烟的仓储区域。

固定的经营场所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地址(门牌号);

(二)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三)未纳入政府拆迁区域范围。

独立的经营场所要求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除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要外,营业区域空间结构应为二楼以下对外经营场所,平面结构应具有与住所、生活区隔断分离条件;

(二)除部队、看守所、监狱等特殊场所外,应能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申请人对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六个月的使用管理期限,且经营场所已经完成装修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本规划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作为重要制定基数,并根据平潭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行为习惯、城建规划等社会情势变化因素,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7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十条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各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发证机关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平潭辖区各乡镇、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测算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各单元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详见附件1《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第十一条 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区域单元的主街道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控制标准:(主街道范围见附件2《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主街道图示表》)

(一)路幅宽度20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

(二)路幅宽度20米以上或设有防护隔离设施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30米。

(三)经营场所处于邻街道转角、夹角,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少于30米。

(四)各区域单元其他范围内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其中,其他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按实际人口户数, 2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商业街内50个商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个商户以上的,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内部新设零售点与同层已设零售店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且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

(二)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候乘场所,按照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总量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三)客房数量在2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等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所列区域有对外沿街店面的,按本规划第十一条间隔距离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调控数量和现有持证数量的偏差幅度,计算偏离值,以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测算公式为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5%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5%的为饱和区。

第十四条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3《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从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约登记排号制度。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五条对稳定区单元内,暂时不符合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详见附件4《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八条登记备案排号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计算时间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原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布局规划,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对外公示。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及区域单元主街道图示应在每年的6月、12月最后一周内对外公示。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示,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二十一条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不得临时突击转变办证策略。

第二十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等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限制予以优先办理,但应按以下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全封闭式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可设置1个零售点(仅可设置在候乘室或出入口);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内50个商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50个商户以上的,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内部新设零售点与同层已设零售店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且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

第二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由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申请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限制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单元区域数量调控布局限制予以优先办理,但应按本规划第十一条间隔距离规定执行,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一)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

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更换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可以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距离标准减半执行。

(一)申请人属于二级以上残疾人、军烈属可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该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依据本条规定只能在本辖区内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主营业务的营业区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二)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中小学、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专门经营物流快递、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补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母婴用品、玩具、文具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彩票销售、金融证券、洗涤、房屋中介、服装饰品、寄卖典当行、美容美发、足浴按摩、茶叶店、网吧、游乐场所等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经营场所;

(六)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七)经营场所所在区域采取封闭式管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自主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本规划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本规划所称的“同侧”包含街道同侧、街道同侧延伸,如相邻街道转角、夹角不计算在内,以实际街道同侧或同侧延伸距离为准;“同侧间距”是指必须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本规划测量距离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新申请零售点与标准参照物最近出入口的最近点之间距离(店招位置与出入口不在同一个位置的,以实际出入口为准)。

第二十现场测量零售点之间同侧间距时,以新申请零售点同侧且持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现场测量零售点之间直线距离时,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直线距离最近的且持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不得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参照物。

二十九本规划所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的场所及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的场所。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区域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且主营业务面积占营业区域面积70%以上。

第三十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三十本规划所称的“以上”“内”“不少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本规划所称的隔断分离是指以完全阻断形式进行分离,应严格将经营场所与住所以楼层、独立隔墙等方式进行区域划分。

第三十“路幅宽度”是指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包括道路宽度、绿化带、步行道等。本规划路幅宽度测量距离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新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任意点与道路对面墙体垂直距离,对面无墙体的,以对面相邻建筑墙体同侧延伸线为测量终点。

第三十本规划由福建省平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潭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印发的《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岚烟办〔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2.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主街道图示表

3.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4.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序明细表;

附件1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2022版).pdf

附件2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主街道图示表.pdf

附件3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pdf

附件4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序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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