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有实力公招(货物)2022-006号〕
二、项目名称:玉树市2022年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楠
授权代表:陈雅芹
联系电话:**********/131*****138
被投诉人1:玉树市乡村振兴局
地址:玉树州玉树市
联系人:加周
邮编:******
联系电话:189*****002
被投诉人2:青海有实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23楼09室
联系人:李先生
邮编:******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2022年06月08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玉树市2022年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有实力公招(货物)2022-006号〕的评标结果不满,向代理机构青海有实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玉树市乡村振兴局提出质疑。青海有实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1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06月1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下达了《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2):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将“第三方检验报告、产品彩页等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资料”作为资格条件不合理,属于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被投诉人辩称:
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产品彩页,而是要求提供能够证 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为便于各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给出的列举,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的材料。 本项目采购产品为环卫车辆设备,此类产品出厂既有相关检验报告,不存在现采购、现要求、现检验的情况。
投诉调查1:
经审查,本项目中关于“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 (或网页原始截图)等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 的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本项目采购产品为环卫车辆,文中所指检测报告应出厂便具备,采购方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质疑事项3):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被投诉人辩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的为所有政府采购类项目,因此表述为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但是此种表述具体到每个项目中,因各项目的量化指标不同且内容不同,因此需要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来指明何为本项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而本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即为技术指标。
投诉调查2:
经审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髙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包含“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方案”四项。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确定中标候选人原则及标准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招标文件中该项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三)投诉事项3 (质疑事项4):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未列明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付款方式不 明确,援引已废止的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被投诉人辩称: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发展办法》规定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报价基 于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并未规定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扣除比例。
投诉调查3:
首先,招标文件中所引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29日公布,2012年01月01日实施,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正式施行而同时废止。故现行有效的文件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两份文件关于该焦点问题的规定一致。由于本机关未见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过程,无法判断参与此次项目的供应商有无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而判断投标文件中未设定明确具体扣除比例是否影响采购结果。
其次,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补充说明中,“本次项目采购产品为环卫车辆设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车企,不属于中小型企业;评审是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准的,经查阅代理机构情况说明,已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5个供应商均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
(四)投诉事项4(质疑事项5):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 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投诉人辩称:
本项目所使用的扣分方式是我省非常常见的一种技术评分办法,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与量化。在财政部国库司留言中也有这样的答复: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技术评价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对等。
投诉调查4: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技术参数的扣分标准描述为“技 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5分; 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并不存在扣 分值超出评审总分值的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五)投诉事项5 (质疑事项6):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供应商公平竞争。
2.被投诉人辩称:
本项目关于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办法已经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的细化与量化。将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细化为组织、配送、验收、售后、备品备件储备及人员培训等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等多部分,并在此细化的基础上,相应的也设定了量化指标。在评审中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酌情给出具体的分值。
投诉调查5: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对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 讲评审因素已经细化为“组织、配送、验收、售后、备品备 件储备及人员培训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六)投诉事项6 (质疑事项7):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将与合同履行无关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被投诉人辩称:
此项分值设置属于《青海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货物类)及相关格式》中的强制不可更改评分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打分以择优为原则,将自主知识产权设为评审因素,而不是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成立年限、规模无关,此设置是对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水平的一种认可。
投诉调查6:
经审查,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与企业自身科研创新、规模发展等有一定关联,加之专利审批时限往往较长。同时,招标文件“评审工作程序”部分已经对“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作出规定。
本机关未参与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过程,无法判断参与此次项目的供应商中,尤其是中标人有无享受此项加分设置条件者。按提供文件审查,被投诉人并未提供原件及文件来源,其效力存疑。经查2019年至今于青海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同类型(环卫车辆)招标文件中,均未出现本项目中的分值设置。投诉事项6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七) 投诉事项7 (质疑事项9):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本地化售后服务网点不合理,事宜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被投诉人辩称:
售后服务是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该设置符合政府采购 法相关法律法规。据财政部国库司答复,“设置服务机构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可以作为加分条件“。本项目并未要求开标前就在青海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只是一种列举,并未限定在营业执照或合作委托协议,各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诉调查7:
经审查,招标文件此项要求设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八)投诉事项8 (质疑事项11):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无效投标的规定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被投诉人辩称:
首先,招标文件中“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采纳或诉、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描述,属于青海省财政厅发布的《青海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货物类)及相关格式》中的强制不可更改内容。其次,本项目的技术参数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而设定的,为保证项目的充分竞争,所有参数均给予了一定的盘查范围,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进行响应。 如简单的复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则导致评标委员无法判断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采购要求。
投诉调查8:
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的要求为“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 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九)投诉事项9 (质疑事项12):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能指标设置不合理,根据12吨摆臂垃圾车参数功能及要求,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投诉人辩称:
招标文件关于12吨摆臂垃圾车参数中,★技术参数为必须完全响应的重要技术参数书项,“★发动机型号功率 (Kw):≥110; ★整备质量(Kg) :≥5200"。满足上述核心参数设置的至少有三个品牌,分别为程力威牌 CLWS5120ZBS6RL型摆臂式垃圾车、沃尔特牌QHJ5123ZBS摆臂式垃圾车、凯力风牌K2F5121ZBSE6型摆臂式垃圾车”,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工信部参数页截图。
投诉调查9:经审查,投诉人所称“旺龙威牌WLW5120ZBSE型摆臂式垃圾车”没有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不符合事实。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旺龙威牌 WLW5120ZBSE型摆臂式垃圾车已获得有效(CCC认证证书)。
同时,本项目所设技术参数中要求必须完全响应的,仅为“★发动机型号功率(Kw )>110和★整备质量(Kg ): >5200" 两项。投诉人于投诉书与质疑书中的列举四款车型为满足所有技术参数的车型,其所列举的证据无法证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9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3、4、5、7、8、9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2、6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树市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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