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财罚〔2022〕4号--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广西合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财罚〔2022〕4号--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广西合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财罚〔2022〕4号--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广西合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6-23 09:00来源:桂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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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财罚〔2022〕4号

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广西合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合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益

地址: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门头路1号、3号

联系电话:0772-*******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桂平市西山镇碧滩村农村饮水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GGZC2022-C1-*****-CJXG)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参加的桂平市西山镇碧滩村农村饮水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GGZC2022-C1-*****-CJXG)采购中,本机关在“政采云”平台系统预警监管上发现你公司在制作投标和上传投标文件时与广西信科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柳州腾塑贸易有限公司的网卡地址均相同,经调查确认均为使用同一台电脑设备,且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均具有延续性,存在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政采云”平台系统预警分析形成的串通投标线索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听证等有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拟做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叁分(¥*****.53)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桂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211*****293********;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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