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需求
1、170万页(A4幅面)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
文书档案,民生档案(土地承包合同、招工、独生子女等),以实际扫描数为准。
工作内容:将纸质档案全文级扫描成为电子档案。
2、档案著录约30万条。
文书档案,民生档案(土地承包合同、招工、独生子女等),以实际著录数为准。
工作内容:按相关著录标准补充、修改、完善纸质档案中文件级目录著录项。且对不完善的会议纪要、涉及人名等文件级目录题名项进行补充拟写。
3、婚姻档案数据补录16.5万条。
《沈阳市档案局、沈阳市民政局转发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婚姻档案资源共享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沈档发【2021】1号和辽宁省档案局《关于推进婚姻档案资源共享建设的补充通知》辽档函【2021】16号要求,建立规范的婚姻档案专题数据库。
工作内容:按照沈阳市婚姻档案登记系统电子档案数据著录要求补录数据并调整数据信息。
★二、质量要求
(1)图像质量要求:扫描色彩为彩色,扫描分辨率不小于 300dpi,扫描格式为 jpeg 或tif格式,同时保存一套pdf格式。
扫描影像准确率为100%,顺序准确,不多页、缺页;图像页面清楚,内容完整,除纸质档案本身原因,不能太浅模糊,也不能太深使字的笔迹或者线条重叠;
图像偏斜度,应低于1度。文字类图像幅面统一、方向正确,符合阅读习惯;
图像文件留边应符合相应标准,如需对数字图像进行裁边处理,应在距页边最外延至少2至3毫米处裁剪图像。
分幅扫描形成的多幅数字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以保证纸质档案数字图像的整体性。拼接时应确保拼接处平滑地融合,拼接后整幅图像无明显拼接痕迹。
(2)著录质量要求:著录项对应正确,不漏项,著录规则正确,无错别字。对于档案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条目进行校对,对著录项不齐、不全、不准的数据进行补录。
(3)扫描电子文件导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中,实现电子文件与档案目录的准确挂接,保证目录数据和电子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不出现丢件、窜件、丢页、少页、文件重复现象。
(4)婚姻档案补录字段按照沈档发【2021】1号和辽档函【2021】16号要求数据库结构补录数据,字段顺序按照数据库结构顺序调整。
(5)档案出入库由中标方负责档案上、下架工作,且形成调退卷记录,并遵守招标方库房管理规定。纸质档案入库前需维持原样,保证档案位于库房位置不变。不得损毁破坏纸质档案,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由中标方负责将档案恢复原样。
★三、质保期限:中标方合同签订之日起,对档案馆现有前台查档电脑1台、档案管理系统服务器1台进行维护运营,维护期限3年。验收合格后,档案利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中标方需及时解决。
★四、场地:提供一楼开放性大厅,无桌椅及任何设备、设施。
★五、设备:工作所需的设备、耗材全部由中标方自行解决。档案馆不提供电脑、扫描仪、裱糊纸张、耗材等。工作开始后,中标单位不得将任何存储介质带离档案馆,如中标方确需设备调换,必须与招标方协商,调换设备的储存介质需交档案馆。中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拷贝、留存档案馆档案信息。
★六、其他要求:
1、在后期档案利用过程中发现扫描、著录与实物档案不一致现象,供应商负责修改。
2、供应商应配备技术服务团队,设置项目经理、数据员等岗位。要求各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3、供应商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供应商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档案技术咨询等与本次服务范围相关的服务。
★七、履约期限:(1)扫描、著录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约4个月。(2)按照市档案局要求,婚姻档案数据补录在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八、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九、付款方式:供应商完成该项目总量的50%,完成挂接,由采购人验收合格给予“通过”,采购人需支付供应商结算价的50%,供应商完成该项目总量的100%,完成挂接,数据移交,由采购人验收合格给予“通过”,采购人需支付供应商结算价剩余50%。如采购人在支付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因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采购人需在第二年完成付款。
★十、结算方式:
(1)数字化扫描:单价(即完成数字化扫描一页档案价格)*实际页数=最终价格
(2)档案著录:单价(即完成录入档案系统一条档案价格)*实际条数=最终价格
(3)婚姻档案数据补录:单价(即完成补录、调整档案系统一条档案价格)*实际条数=最终价格
最终合同价按实际完成数量确定。
★十一、验收标准、数据移交
1、本项目的实施必须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1-2017;
(2)《档案著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18-2022
(3)《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68.1-2020;
(4)《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68.2-2020;
(5)《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68.3-2020;
(6)《辽宁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数字化技术成果验收标准(试行)》
(7)《沈阳市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沈档发【2019】2号。
2、验收标准。
(1)质检:工作之日起,乙方需成立验收小组,对扫描、著录档案进行100%核验,验收人数不低于投入该项目总人数的30%,保证著录、扫描质量。甲方验收小组定期对乙方核验合格后的档案进行抽检,著录准确度、扫描转换质量,按照相关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给予验收“通过”。甲方在抽检过程中如发现1次严重质量问题,将提出警告,一次验收中,发现2次严重质量问题,将约谈项目负责人,并限期一天整改完毕。在一次验收中,发现3次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将暂停该项目,限期3天整改到位,由于项目暂停产生的后续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甲方连续发现多次严重质量问题,乙方仍然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挂接:质检合格后,中标方需定期对数据进行挂接。由招标方验收挂接数据可利用性。中标单位应当对需要移交的电子档案数据进行组织,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移交数据存储结构,详见《沈阳市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标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检测需要移交的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才能移交、验收。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可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 70-2018)执行。
3、数据移交
(1)质检、挂接验收合格后,中标方将著录、扫描数据,与其元数据一起移交招标方,同时将数据完整拷贝到招标方备份库。移交数据共三套,第一套为JPG格式,移交介质为移动硬盘,第二套为PDF格式,移交介质为移动硬盘,第三套为JPG格式,移交介质为光盘。
(2)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加密,或以打包数据形式移交。移交电子档案的移动硬盘标签面应当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详见《沈阳市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保密要求
1、供应商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做好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在符合国家和采购人相关信息安全政策的前提下,规避技术壁垒,维护信息安全,确保档案实体和加工数据的安全,不发生丢失、损毁和数据泄密事件。
2、供应商因工作需要接触到采购人的纸质档案、目录以及电子文件等,供应商必须协助采购人保证档案安全和保守档案秘密,不得下载、留存、持有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出工作场所或向第三方泄露。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人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采购人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供应商亦应本着谨慎、忠诚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相关档案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4、供应商必须保证档案数字化加工期间及项目结束后所有档案实体和电子数据的安全,对所知悉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发生安全和泄密事件。
5、供应商承诺,在为采购人实施档案数字化加工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6、供应商应当于项目实施完成时,将包括记载着采购人信息的一切载体(纸质件、硬盘、光盘、U盘等)交给甲方,不得拷贝、留存。
如供应商有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采购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如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截止日期完成该项目并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导致采购人未能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结算该项目,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合同履行期限:(1)扫描、著录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约4个月。(2)按照市档案局要求,婚姻档案数据补录在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企业规模。 (3)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