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4号)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4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1-G1-******-JGJD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南宁东盟商务区新加坡园逸墅公馆B单元302号房
被投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四里8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月2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1-******-JGJD)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被投诉人投标产品信锐XS3200-12P-PWR-LI不是采用无风扇设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被投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项目投标文件承诺并响应招标文件 “标准 POE8 口交换机”技术参数采购需求,投标所采用的品牌交换机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函》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单独出具“标准 POE8 口交换机”入网许可证及入网检测报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投标产品不具备2个10/100/1000M复用电口,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被投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项目投标文件承诺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采购需求,投标所采用的品牌交换机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函》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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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07月08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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