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凯里市旁海航电枢纽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凯里市旁海航电枢纽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规范移民搬迁安置,确保凯里市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等政策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贵州省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凯里市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klsfpb@163.com
2.电话:凯里市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办公室
0855—*******
2022年7月8日
凯里市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规范移民搬迁安置,确保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等政策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贵州省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有关规定,结合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的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第三条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停建令”下达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
第四条移民搬迁安置人口以清水江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并经省移民局审核的移民人口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的人口和变化人口。
(一)登记在册并经审定的移民人口不得随意更改,移民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计算移民人口:
1.在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前,农村移民户中,新增合法婚嫁户籍已迁入的(或入赘)人口,计入移民人口。
2.在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前,农村移民户中,新出生人口计入移民人口。
3.符合水库移民搬迁政策,在实物指标调查时错漏,经本人申请,移民综合监评单位、移民综合设计代理单位和市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按程序复核认定的人口。
(二)调查登记已在册,到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移民人口:
1.原移民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不再计入移民人口。
2.原移民户中已婚出水库征地范围的人口,不再计入移民人口。
3.原移民户中已死亡人口不再计入移民人口。
4.原移民户中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招公聘,且在调查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不计入移民人口。
5.原移民户中已转入士官、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条件的,由移民户向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公安局、市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审核同意后,经移民综合监评单位、移民综合设计代理单位签署意见,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该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计入移民人口。
第六条在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时间前,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公安局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核实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第七条本办法由凯里市旁海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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